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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全称是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指无权占有人之不当占有或者非法占有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中作出的规范与调整模式。至于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规范与调整模式,另有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表示一种规范性、统一性、相对强制性的责任担当模式,责任人没有特殊的理由一般不能推诿这样法定的责任,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由拒绝承担这样特定的责任。

    制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目的意义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消除各类物权矛盾,平整各个方面的物权关系,从而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美好和谐的物权新社会。

    法锁责任,是将法律责任具体化实施的责任模式。以侵权之债构成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将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构成金钱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对于无权占有人进行统一清算,逐个逐个地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物权式法锁责任,以弥补权利人之物、之物权的损失,并以圆满地恢复物权为要领,进行法律锁链的链接或者与债权式法锁并联,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债权式法锁责任,以侵权之债作为条件,弥补权利人之物、之物权和经济上的损失,并以圆满地价金赔偿为要领,进行法律锁链的链接或者与物权式法锁并联,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债权式法锁责任属于侵权之债式的法锁责任,一般是缘于或者源于物权式法锁责任,对于物权式法锁责任起协助性约束作用。当物权式法锁责任不足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时,需要债权式法锁责任加以补充,使得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趋于圆满状态。

    两种法锁责任,当然依据法律规定来推定和实行法律责任。当法律规定不够周全时,当法律责任不够圆满时,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可以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之处。

    这是基于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尽赔”的规则,基于权利人之物权保护最大化、债权保护最大化、利益保护最大化规则,从而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责任机制,更大程度上体现公平公平原则。

    通常,我们关注的是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深入探讨无权占有人的法锁责任。本文就进入到一个新领域,贡献了一些新概念。这是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客观事实、客观需求与客观规律,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对待、认真执行。

    法律责任也罢,法锁关系也罢,首先我们应当明白一个很简单的事理,那就是:

    既然有权占有体系中存在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占有关系,存在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减免责任等等,无权占有体系中亦概莫能外。

    平时,法学家们著书立说以及讲课等,没有时间或者没有精力讲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占有关系,仅仅讲一些单一层次的占有关系。其理由大概是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嘛。如果仔细琢磨一下,这样的结论未免太过于仓促,或者会是部分正确、部分不正确。

    即使是单一层次的无权占有关系,已经是足够复杂多变的了,远远比单一层次的有权占有关系复杂多变。有些事项能够与有权占有关系进行类比推理,有些事项却不能与有权占有关系进行类比推理。毕竟客观存在与主观愿望有些差别,只有经过认真细致的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真实的、正确的结论来。

    我们不难想象,这样一个巨大的人际社会、物权社会中,面对“损害赔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严重的问题,到底有多少权利人、责任人、义务人对于法律规定和法理学说,到底有多少期待吧?

    法律规定那么抽象、那么简略,这是情有可原的。而法理学说、各种教材也跟着那么抽象、那么简略,总是让占有关系人那么失望,这就是我们的不对了。

    (二)解析

    本文试图以宏观物权法理论,深入解析“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限于学识水平,限于篇幅,只能采取漫谈的方式,进行一般性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即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包括物权确认、善良保管、返还原物、返还孳息、返还不当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物,恢复物权与债权等权益,甚至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一揽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民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等各种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即包括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等法律体系的法律责任,涵盖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的各个方面。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里面包括了几项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一般均衡原则等。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起码需要遵守这几项基本原则。对于侵占、侵害和毁损、灭失、破坏物权的,依照物权保护请求权的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8条特别明确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物权法基本上是一种民法、普通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保护关系等,可归纳为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个组成部分。虽然内容上融入掺杂了一些特别法的规定,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毕竟不是主要内容,因此总体上仍然是一种普通法。

    上述两个条款告诉我们,全国的法律是很多的,至少有数百部之多。而广义上的法律,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法规,以及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和民族地区自治法等,多达1200多部。不要以为没有违反物权法就不是违法、犯法,就可以高枕无忧,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了。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是以民事赔偿责任公示的。但是,并不排除于特定情势与条件下,当事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特殊性的法律责任。

    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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