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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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6-2 (第5/5页)

消或者物灭。指物在非自然状态下,经人力作用而发生的物理、化学与机械或者生理上的变化,对于权利人而言原物形状或者质量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灭失的事实存在。

    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占有物之合理机械灭失,一般可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其他的无权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人为灭失

    人为灭失,即人的主观能动性之占有、使用导致物的灭失。指物在无权占有者主观能动性作用下,经直接或者间接人力作用而发生的物理、化学与机械或者生理上的变化,对于权利人而言原物形状或者质量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灭失的事实存在。

    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占有物之人为灭失,一般难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其他的无权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种种迹象显示,人为灭失不当或者非法占有之物是占有物灭失的主因。普通、担保物权法只看占有物灭失而不论其原因,而制度、政策物权法一定要分析因果关系,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十分注重情节与因果关系。

    4.精神灭失

    精神灭失,即机会性损失、隐性的消灭与损失。指无权占有人拖延返还原物或者不履行妥善保管物的义务,致使其对于权利人而言原物形状或者质量不复存在,商品使用价值或者交易价值全部或者部分灭失。

    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占有物之精神灭失,一般难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其他的无权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的精神灭失是由物的精神磨损之量变质变的结果。商品流通领域瞬息万变,具有买卖双方交易权利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对于物的权利人而言,交易机遇常常是稍纵即逝。

    然而,因无权占有人拖延返还原物,或者不履行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仅仅是将物流、资金流冻结了起来造成精神磨损,而且会造成物的精神灭失。如果给定无权占有人一个返还原物的期限,这个期限以内或许定义为精神磨损,这个期限以外就是精神灭失。当然,广义的精神灭失应当包括精神磨损在内。

    还应当注意的是,本法及本条款仅明确规定要求恶意占有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是有一定的质变变量的。某些善意占有人不是铁板一块的,在条件成熟时是可以蜕变为恶意占有人的。

    重要的区别在于,有租赁、借用、借贷、委托加工、运输与仓储、服务等合同的无权占有(超过合同范围或者时间的占有),几乎是不论其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需赔偿损失是非常盛行的“习惯法法则”。那么,本法及本条款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指无合同关系的无权占有之物权化调整,因此而分离出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两种不同形式的义务与责任。

    本法及本条款的一个命题是:“对于有权占有关系,如他物权之租赁、寄托、委托等关系或者其他正当的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负的责任等,均各依普通物权法之基础法律关系去解决。”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只不过是有合同基础关系的不同于无合同基础关系的物权化模式,需要分门别类的去认真对待。

    注意:本文关于“毁损”、“灭失”的注解,是另类说法。相关词汇请详见《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中的解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4条

    相关名词:

    〖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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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中涉及到两个关键词:毁损、灭失。如果仔细研究一番,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汉语词汇中,一字多义、一词多解是经常发生,此处的两个关键词汇也概莫能外。

    况且,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只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层面,而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的权利与利益之毁损、灭失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一旦发生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无权占有的性质会发生劣变,善意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会因此陡增。

    以自然法而论,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与有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并无二致。这里普遍适用的是客观标准,属于技术物权法范畴,专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定量分析,实行中不能滥用主观标准来替代客观标准。

    以物权保护法而论,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与有权占有人所发生的毁损、灭失,因占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合约性的不同而不同。这里普遍适用的是主观标准,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专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分析,需要结合客观标准来一并追责。

    无权占有人,主要分为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三大类别。

    至于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方面的毁损、灭失,同样适用于“两分法”或者“四分法”的办法。不过,概念上有些区别。

    经济学、经济法以及相关标准上,“毁损”往往是“亏损”、“蚀损”,“灭失”往往是“损失”、“失利”。

    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方面,有的与实体之物发生关联,但绝大多数以金钱额度表示之。

    但是,物权法理学上,金钱也是一种性质极其活泼、用途极其广泛与特殊的“动产”。就是说,金钱的毁损、灭失,等于特定动产的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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