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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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6-2 (第4/5页)

然地耗损或耗能、耗费以至于耗竭,使得物的使用价值、利用价值减少甚至降低为零。

    相比之下,此类损耗比物理自然损耗更强烈,损耗值一般可大幅度上升,从而加速物的毁损、灭失进程。

    主观故意人为毁损,指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故意无厘头的毁坏、破损、损耗,导致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

    譬如,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使用占有物,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

    无权占有人明明不懂得使用占有物,却执意违反cao作规程,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

    无权占有人将物的一部分拆下据为己有,并且不能还原物的原状、原貌,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

    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不妥善保管或者使用占有物,任由物发生锈蚀、坏死、缩水、短少、质变,不能还原物的原状、原貌,物体或者物的零部件因此而毁坏、破损、损耗等。

    ……所有这些,均以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的物体、物貌、物量、物质发生负变量反应的,应以主观故意人为毁损论处。

    客观过失人为毁损,指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虽无故意之嫌,但客观上仍然已经成为毁坏、破损、损耗之事实要件,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降低。

    物的人为毁损,可以从物的整体与部分、外表与内质、原样与现样、数量与质量、性能与用途、原因与结果等各个方面的指标来加以衡量。但是,人的因素是决定的因素。

    一般而论,主观故意人为毁损比客观过失人为毁损的责任为大。当主观故意人为毁损与客观过失人为毁损产生交叉情形不易于推定时,或许推定善意占有人为客观过失人为毁损、或许推定恶意占有人为主观故意人为毁损。两种推定方式是不同的。这是由两种不同的无权占有人的不同性质决定的:

    (1)善意占有人是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不知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此后所发生物的人为毁损,一般采取“疑责从无”的原则;

    (2)与上述相反,恶意占有人不是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此后所发生物的人为毁损,一般采取“疑责从有”的原则。

    人为毁损,当在排除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磨损或者机械磨损等合理指标条件下作出界定。对于人为毁损的推定,一般是重结果、不重原因的,跟不可抗力因素成因的免责范围也是不同的。

    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而言,应当承担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其是否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或者自然原因导致的毁损、灭失,在所不问。

    4.精神磨损

    精神磨损,即机会性损失、隐性的损失。指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后,权利人不能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所导致的几种不良的精神损失。

    一种是因自然磨损、机械磨损、人为毁损导致使用价值、利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经济价值贬低,不能恢复到被占有之前的圆满状态。这是精神磨损因果关联度较大的一种情形。

    另一种是没有发生自然磨损、机械磨损,但是因为物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失去了使用与交易的一些机会,蒙受了机会损失。被占有期间,等于是权利人对于物的利用价值处于零的状态。这是精神磨损因果关联度较小的一种情形。

    另一种是没有发生自然磨损、机械磨损,但是因为物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失去了技术维护和更新换代的大好机会,导致物的社会价值降低甚至降低为零,变成了废物。

    物的精神磨损,是与物的被占有时间、空间、地点、环境、市场机会等因素相正比的。被占有时间越长、空间越大、地点越远、环境越恶劣、市场机会失去越多,物流与资金流阻塞的概率越严重。因此上,物权法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不是无限期的,而是必须尽快返还原物。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普通法》中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指普通法的法理逻辑不可能天衣无缝,总会有疏漏的地方,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修正错误、弥补缺点。

    三、灭失

    灭失,即泛指占有物实体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弭灭、藏灭和丧失下落,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取得而无法返还等。

    灭失,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主客观原因而不复存在,对于占有人来说或者已经是看不见、摸不着,包括物的实体消灭、丧失下落,少数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不能由原占有人返还。

    灭,指物被无权占有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弭灭、藏灭,包括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弭灭、藏灭,所对应的物实体根本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根本不存在。

    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或者第三人均有可能介入占有物的消灭、毁灭过程,某些易腐败易损毁物也会自然消灭。

    失,指物被无权占有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消失(消弭、遗失、藏失、移失、灭失),包括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消失,所对应的物依然存在,但已经从原无权占有者改易到其他无权占有者手上了。

    无权占有人或者第三人均有可能介入占有物的消弭、遗失、藏失、移失、灭失过程,某些易腐败易损毁物也会自然地缩水、缩体积与面积或者重量与质量。物的毁坏妨害程度高于损耗的程度,消灭的妨害程度高于毁灭、消灭、自灭、泯灭、淹灭、弭灭、藏灭的程度。

    丧失下落: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失踪、下落不明或者完全丧失下落。

    丧失下落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经过多手、多次转让而下落不明,有的是恶意处分人失踪、死亡,有的是经过隐藏、埋藏或者转移到隐秘之处了,有的转移到国外或者境外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侵权人需要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无法返还:指占有物实体或者权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因素而没有办法返还给权利人。

    无法返还的对象,不光是善意占有人,当然还包括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以及有权占有人等。有主观原因造成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有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等等。侵权人需要承担物权损失与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1.自然灭失

    自然灭失,即自然力作用下的物消或者物灭。指物在自然状态下,非经人力作用而发生的物理、化学与机械或者生理上的彻底变化,对于权利人而言原物形状或者质量不复存在,从而导致占有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灭失的事实存在。包括整物的灭失、整物之个体物的灭失和物的部分灭失。

    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占有物之自然灭失,一般可以减免损害赔偿责任。其他的无权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机械灭失

    机械灭失,即人力、电力、机械力作用下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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