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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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 (第3/5页)

不是一部公法,也不是专门的侵权责任法,而是一部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民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全面规定,只能做一些概略性的规定。

    即使我们将《物权法》247个条文背诵得滚瓜烂熟,或者倒背如流,也只能是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了解个大概。

    凡事可以作出一个一般性与特殊性的比较。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这样非常突出的社会性问题,肯定存在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区别,而且肯定是特殊性中还有更加特殊性的问题存在。

    民事主体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衔接机制问题,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客观存在和必需认真面对的。

    第四,以事实占有的客观条件为参考标准,善意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占有人为低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善意取得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并不说这种人比有权占有人高明,而是有其自身的客观条件使然。

    善意取得人从恶意处分人手上取得所有权或者自主权的第一天起,就是一个受害者,一直莫明其妙地承担法律风险和交易风险。倘若标的物或者标的权毁损、灭失的责任追究到善意取得人方面,有时候几乎是跳到黄河也洗不尽。

    倘若善意取得人从恶意处分人手上取得所有权或者自主权,并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因故拖延了登记,到头来很可能要为恶意处分人背黑锅,承担莫名其妙的损害赔偿责任。

    说到损害赔偿责任,自然而然地联系到恶意处分人的非法处分行为。所谓“恶意处分”,就是“恶意灭失”的代名词。就是说,凡是与恶意处分扯上关系的,就是与故意灭失、恶意灭失有一定的嫌疑。这嫌疑,摊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方面,还算是轻松的;若是摊在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方面,怎么也轻松不起来。

    出于对善意取得人交易安全、合法享有、责任界定等方面实情考量,鉴于其准所有权人身份,法律仅规定其返还原物的义务,或者返还属于权利人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义务。由恶意处分人所作为的恶意灭失财产或者权利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法律对于善意取得人在所不究。

    返还属于权利人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后,不足赔偿权利人损失的,不需要善意取得人负责赔偿,只需要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负责赔偿。

    关于善意取得人自己将所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理论上能够免除的就应当一律免除。

    这里面有个条件交换的问题。

    (1)基于善意取得人是以合理价格取得财产或者权利的准所有权人,可原谅范围内能够免除的就应当一律免除;但是,善意取得人再也不能向恶意处分人追回交易时所付出的价款。

    (2)权利人之物或者之权、之利被善意取得人毁损、灭失,于无法返还或者无法恢复原状时,最好直接向恶意处分人(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人,下同)追偿损失。

    权利人倘若不知道恶意处分人的下落,应当可以转而向善意取得人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完结后,善意取得人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追偿。

    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倘若遇到恶意处分人拒绝赔偿,均可以向事发地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损害赔偿,并一并正确处理“三角占”、“三角债”的矛盾问题。

    注意,同是善意占有人,以无偿取得占有的,不能享受以上减免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待遇。一般的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权、利)的,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享受特权待遇。

    (二)拓展分析

    1、对外的和对内的损害赔偿责任都要重视

    所谓的损害赔偿责任,既有对外关系的一面,也有对内关系的一面。

    《物权法》占有编中,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恶意处分等,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是“一致对外”的排他性推定方式,省略了“一致对内”的排他性推定方式。然而,内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关系项目,有时候由内部占有人造成占有物、占有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毁损、灭失也是非常厉害的。

    这么说来,“一致对内”的排他性推定方式,也算是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品种了。

    共有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收益租赁人、使用租赁人、借用权人、享用权人和其他的普通物权人,以及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等有权占有人,于发生占有之物、之权毁损、灭失后,也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而论,物权、债权与人身权、人格权一并损害赔偿、涉及到民事或者公事主体巨额财产损害赔偿、破坏公共利益或者经济犯罪的,以及其他性质恶劣的损害赔偿责任,均为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由特别法或者普通法中的特别规定来加以规范与控制。

    2、高度危险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这里的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方法,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止是对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而且还包括人身损害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内容翔实,所列举的诸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等,或多或少地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有关联,或多或少地与有权占有、有权使用与无权占有、无权使用及其损害赔偿有关联,可以说是一种另类的“物权法”。

    3、很多是竞合式、连带式损害赔偿责任

    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了常规式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很多是竞合式、连带式损害赔偿责任。

    侵物的、侵财的、侵债的、侵权的、侵人的等各种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合并计算、累计计算和连带计算,维权手法上几乎是不拘一格。

    对于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的关系人发生毁损、灭失事件后,这两种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他们所侵占之物发生连环毁损、灭失事件后累及其他权利人之物时,不仅要对本权利人进行赔偿,还要对其他权利人进行赔偿。

    因毁损、灭失或者连环毁损、灭失,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不仅要对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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