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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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 (第2/5页)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对于时间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特别的、严格的要求,也无法作出债权上、物权上、权利上严格的分类控制。

    因为发生损害与损害赔偿事件是随机性的,不确定性、无规律性和难以控制性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事件品种繁多也相对复杂,对于责任人、相关事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只能是抽象的规定,难以形成具体的规定,法律对于时间、空间上的掌握不是那么容易的。

    担保物权法中,时间性、空间性概念特别强。而且,这是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要求,而不是单方面的要求。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否则,债权人以违反清偿债务的时间为由,可以对债务人进行债权损害的赔偿。

    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尽快行使担保物权,否则,债务人以违反清偿债权的时间为由,可以对债权人进行物权损害的赔偿。

    4、特别奇葩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之类的权利人,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之类的权利人,应收账款等权利人,都是自由自在的权利人,法律不遗余力地保护这样一些权利人应有尽有的权利。

    担保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关系法中,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之类的权利人,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之类的权利人,应收账款等权利人,都已经不是王子,而是孙子,权利质权人却是王子和老爷子,法律不遗余力地限制这样一些权利人应有尽有的权利,保护权利质权人应有尽有的权利。

    其中,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是特别权利人经过登记公示的核心权利,而且是以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特别法来鼎力保护他们的特权,权利质权人居然能够在此太岁头上动土,追究其债权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更是王牌式的特权或者权上权。

    股权是一种特别债权,担保债权也是一种特别债权。以一种优先权式特别债权对付非优先权式特别债权,从而形成同类不同权的债权式损害赔偿请求权。股权人不按时完成清偿债权的任务,即使股权没有毁损、灭失,也要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质权人以非法手段侵占股权人之股权的,或者毁损、灭失、破坏股权的,需要对股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最为奇葩,既有无形物、无形资产,也有有形物、有形资产。专门法、特别法还专门为此设立了保护期,有的保护期长达50年以上。

    担保物权法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条件。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也有作为质押条件的。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单位合并,并以债权人单位名称署名,原单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签就变更为现单位的。

    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单位合并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债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被内部所消化吸收,是一种变通的责任承担方式。

    5、其他奇特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其他更奇特的。

    (1)债权人有权主导消灭债务人的所有权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一致允许所有权人独立自主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自由自在地与其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中,反其道而行之,一致不允许所有权人独立自主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不允许所有权人自由自在地与其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

    担保债权人可以勒令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与债权额度匹配地担保,连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也不能由所有权人自己支配或者随意支配,非法抵押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

    担保物权人到一定的时间与火候,可以依法驱使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以消灭自己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倘若不从,就诉诸法律,让法院强制执行,利用司法手段来追究债务人债权式损害赔偿责任。

    (2)对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进行排斥

    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既是担保物权人,又是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权成立后,可以排除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非法干涉。

    普通物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干涉、破坏担保物权的行使,或者对于担保物权关系造成毁损、灭失的,需要对担保物权人暨担保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奇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担保物权法体制中也已经是见怪不怪,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以法律的强制性为标准,可推定制度(政策)物权法中的毁损、灭失人为特级特殊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1、公法之损害赔偿责任概观

    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专门法、特别法,作为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对于各种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规范起来一点也不含糊,打击起来一点也不手软。

    关于毁损、灭失的客体与损害赔偿责任,最通行的是金钱,然后就是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再就是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之类的权利。侵财的,侵权的,侵物的,侵人的,都在损害赔偿责任客体之列,几乎是无所不包。

    关于毁损、灭失的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针对国内的和国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刑事处罚法,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强制性手段与威慑力水平,一级更比一级强。很多损害赔偿责任人,不是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就完事了的,罚款,治安拘留,徒刑侍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甚至剥夺生命,才是最要命的惩罚。

    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是最厉害的,而且是最全面的。涵盖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中,各种人,各种事,各种物,各种权,各种利,各种弊等等,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民事主体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衔接机制

    民事主体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可以发生量变质变的。责任人毁损、灭失权利人之物、之财、之权、之利,达到一定量刑标准的,就会变更至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范畴,进行从严处理。

    众所周知,《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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