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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 (第3/5页)
,于是产生了所有权即物权之债。 为什么说善意管理人与恶意处分人之间产生之债也是“侵权之债”? 主要原因在于,恶意处分人向善意管理人隐瞒了无权处分的实情,侵害了他的知情权和合法的交易权,导致其在交易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与物权损失。恶意处分人的行为,这也是一种隐性的侵权行为,同样能够产生侵权之债。 至于无偿取得占有,善意管理人于取得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后,是否可以向恶意处分人追究侵权之债的问题,应当一分为二地进行研究。一般而论,此类善意管理人经济上并没有吃亏,有的而且还占了便宜,就不存在侵权之债。不过,特殊情形也是有的。 倘若此类善意管理人冷不防为恶意处分人背黑锅,受到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可能就存在侵权之债,需要恶意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管理人,客观上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容易误认为是恶意处分人的同伙,或为恶意处分人隐藏非法财产,或者直接当作恶意占有人对待等等。与恶意处分人的关系复杂,有时候是难以判断是真善意占有还是假善意占有。由此可见,一些便宜是占不得的。 三则,从追溯关系来讲,主要是由有权占有人向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引起的侵权之债和三角债关系。 有权占有人向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是有几种情形的。 一种是,有权占有人对于恶意处分人并不知情,也不知其下落,碰到善意管理人及其所占有的东西后,直接向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有权占有人对于善意管理人不是债主,而是物主。但是,有权占有人于未与恶意处分人发生接触的情势下,仍然自己既是物主,也是债主,以侵权之债迫使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 另一种是,有权占有人已经与恶意处分人有过交涉,能够偕同恶意处分人向善意管理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于是乎,很快产生了三角债关系。 3、非三角关系的性质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由恶意处分人引发的义务性质,是不规范、不协调的义务性质,就是上述所讲的三角占、三角债式义务性质。除此之外,还有非三角关系的义务性质。 一则,遗失物或无主物之非三角关系。 关于遗失物、地面文物的拾得人,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和地下文物的发现人,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等,于不存在恶意处分的情势下,与有权占有人的关系,是和平占有、扁平占有的关系。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的义务,一般是全然式的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侵权之债,也不会发生三角债关系。 此类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可以是以有偿性义务为主,也不排除无偿性义务的存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也受道德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道德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区别。 日常生活中,发生三角债关系的概率大一些,趋利性、功利性义务相当普遍,道德法式义务比较少见;发生非三角债关系的概率小一些,趋利性、功利性义务并不明显,道德法式义务比较普遍。 二则,无因管理之非三角关系。 无因管理人,是一种特殊的善意管理人。占有关系性质与权利义务性质有很大的不同。 就多数情形而言,确实有些无因管理人是有权占有的对象,而不是无权占有的对象,而且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是普遍现象。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适性的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等,都是中介式的占有关系人,一般是以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 保管人、受寄存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时间,就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于委托人不接货、迟接货的情势下,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时间,就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此类无因管理人即善意管理人,基本上算是有权占有人,只与有权占有的委托人发生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不存在三角债关系和三角占关系。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是标准式无因管理之债权的性质,也是基于合同关系和有权占有条件下的完全有偿义务的性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也受合同法规范与调整。其中,合同法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分为份内的与份外的两种。保管人不能拿双份的保管费用。所谓必要费用,就是份外保管所付出的费用。善意管理人取得和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必须界限分明。 三、再论义务性质 1.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是法定的 善意管理人是作为无因管理人看待的,有权占有人无因管理的规定准用无权占有人善意管理的规定。法定的义务严重于当事人意定的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定义务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基本点。 一是,善意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定义务。否则,善意占有人就不够格成为善意管理人,不能享受必要费用的求偿权,还要向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就不够格成为善意管理人。 妥善保管,理论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专业办法的注意保管其占有财产。无权占有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而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二是,善良管理人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善良管理人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同样是法定的义务。按照国际惯例,按照德国、瑞士、日本的法例,善良管理人返还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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