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 (第4/5页)
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收益。中国物权法本条款中所谓孳息,不仅仅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而且包括使用其物的收益。如利用占有财产生产经营中所得的利益,出租占有财产中所得租金等收益。 至于善良管理人使用过其占有物,权利人不得向义务人收取租金,但可以向恶意占有人收取租金。 及时,是指权利人已经向善良管理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后,善良管理人于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在败诉后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诉讼保全的义务。善良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三是,善意管理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求偿权的范围,一般限于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因保存、管理占有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 应当注意的是,同样是善良管理人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强制程度是不同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是有一定弹性的,因为其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关系有的是朋友关系、亲戚关系,权利人出于友好的表示,仅要求义务人返还原物、不必返还孳息,甚至于不要求全部不返还算了。对此,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既不提倡,也未反对。 制度物权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必须是强制执行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免除义务人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否则就以失职行为论处。 2.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是有偿的义务 善良管理人履行了妥善保管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履行了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如本法本条款规定,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种必要费用,是指善意占有人求偿权的范围限于妥善保管所占有财产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因保存、管理占有物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如占有物的维修费、保养费、饲养费等。
一般而论,善良管理人为其不动产所支出的装修费、装饰费,也应当由权利人承担,只不过是需要按照折旧的办法支付而已。实现情势是,有的善良管理人不知道这么行使权利,或者被权利人拒绝而放弃了。 现实情况下,不动产收益租赁关系中的许多承租人为出租人所迫,花费了很多钱装修装饰其商场、铺面,一旦合同到期或者中途不续约,出租人概不负责补偿,客观上存在霸王条款。不动产征收过程中也是如此,不动产权利人得到了大笔补偿,而承租人一无所得。所有这些都是显失公平的,是合同法禁止的对象。 3.善意管理人是特定性质的善意占有人 物权法第243条中,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人和必要费用求偿权人,点名是“善意占有人”。这是需要斟酌的。 善意占有人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善意占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前者是与善意管理人竞合性质的概念,两个概念可以混用;后者是与善意管理人不同性质的概念,不能与善意占有人混同。 假设,善意占有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未偿返还原物,只能返还孳息;而恶意占有人返还了原物并返还了孳息。 那么,显而易见,此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甚至会大于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的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善意占有人不仅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而且需要赔偿损失。恶意占有人不能行使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但无需赔偿损失。 三、一般分析 善意管理人义务,本质上是一类无权占有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与必要费用得偿权相配套的义务。 其主要特征如下: 1.前置性与前瞻性 前置性,指法律将善意管理人的身份前置、将善意占有人的各项义务前置,以此来理顺善意占有人权利与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法系中是不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几乎将所有的无权占有人入另册了。普通物权法系则将善意占有人的法律地位适当提高一些,法律责任比恶意占有人的相对轻一些,并且赋予了他必要费用得偿权。如果不将善意管理人作一个前置式确认,就很难界定他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与性质。 将善意占有人的各项义务前置,也是必须的法律措施。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只有一步之遥,不尽善良管理之义务,或者违反民法三大原则,即可将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除名。善意管理人欲取得与行使必要费用得偿权,其前提条件也必须在履行各项义务以后才能成就。 前瞻性,指法律将善意管理人拟定各种预案,运用各种前置性义务来严格规范善意管理人的行为,以此来规范与调整善意占有人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条款是与本法第32条至第38条相通的。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作更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物权保护与限制措施,是完全适合于善意管理人的。本条款声明的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是善意管理人应尽的基础性义务,如果事态扩大或者性质上恶化,那么其义务会相应地得以扩大。故善意管理人的义务需要有前瞻性考量。 2.综合性与完整性 综合性,指善意管理人义务是综合性的,需要从本义到引申义、从本条到他条、从本法到他法、从义务到权利、从原因到结果进行综合考量。 因为事物是运动的发展的,每一个阶段的义务或者有些变化或者扩大,有时候局限于本条款或本法的规定,其效力就有所不济。有时候要在法定义务基础上再增加约定的义务,要用合同关系或者习惯法来加以补充。 完整性,指要运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衡量办法来完整地确认善意管理人义务。 譬如说,本条款的义务项目几乎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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