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 (第2/5页)
关系。 恶意处分人将他人之物或者权利非法出租、出借他人的,与他人之间存在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占有关系。 恶意处分人将他人之物或者权利非法赠与他人的,两者之间名义上不存在占有,而法律关系上仍然存在隐形的占有关系。 (3)恶意处分人将他人之物或者权利非法处分给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之占有仍然是有瘕疵式的占有。两者之间名义上不存在占有,而法律关系上仍然存在隐形的占有关系。 (4)有权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善意占有人三者之间的占有关系,是法律意义上的占有关系,仍然不能推定为三者之间没有事实上的占有关系。 这样的三角占关系,表面上是没有事实上的占有关系。但是,实质上是表面现象掩盖了事实真相。 譬如,恶意处分人将他人之物或者权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所得的价款是有权占有人的价款,由物或权的占有变成了金钱的占有,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占有关系。 再者,善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占有人,无论是有偿取得占有的或者是无偿取得占有的,都是曲折占有有权占有人之物或权,也不能与恶意处分人的占有完全切割。两者之间以至三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占有关系。 所谓非占有关系,是专指占有人完全独立自主式占有,与他人之间既不存在物的占有、权的占有,也不存在债的占有,也不存在人事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上的占有。 上述有权占有人可以是完全独立自主占有,但这样占有已经被他人所侵害,非自愿性地与恶意处分人、第三人(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构成了隐形的三角式占有关系。 恶意处分人的金钱占有或者其他的占有,完全是非独立自主式占有,而且是违法行为的占有,与有权占有人构成了隐形的金钱的占有关系,同时与善意占有人等第三人构成了物或权的隐形的占有关系。 善意占有人物或权的占有,同样完全是非独立自主式占有,不是违法的占有,却是有瘕疵的占有,负有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义务的占有。 倘若他们之间不存在三角占关系,就难以解释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的义务,以及难以解释如何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以及难以解释如何解除三者之间的占有关系。 第二层面是三角债关系。 恶意占有人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擅自处分给善意占有人后,只是形式上转移了占有,而内容上、实质上产生了三角债关系。 这跟正常的交易行为和转移占有行为是不一样的。 正常情势下,转移所有权的占有,就不发生两者之间和三者之间的三角债关系。于钱货两讫的前提下,占有人的所有权是独立的占有权形式,双方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就不存在三角债关系,更不存在隐形的三角债关系。 所有权人向用益物权人转移物的占有或者权利的占有,这两种人发生的是正规的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占有关系,即使两者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也不是三角债关系,更不存在隐形的三角债关系。 以上是无瘕疵的占有与占有关系,肯定不存在三角债关系,更不存在隐形的三角债关系。 非正常情势下,转移所有权的占有,就发生了三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占有人的所有权不是独立的占有权形式。由于恶意处分人的违法所得,引发了侵权之债。 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都不能与有权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进行切割,形成了隐形的三角债关系。无论善意占有是以所有权形式占有,或者是以他物权形式占有,也无论善意占有人是否发展了占有关系,于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之前,一直隐形地存在三角债关系。 以上是有瘕疵的并且是隐形的三角债关系。 三角债关系是怎样形成的呢? 一则,从源头上讲,首先是恶意处分人引发的侵权之债和三角债关系。 我们不论有权占有人是否已经向恶意处分人追究过、得到过这样的债权,侵权之债完全是客观存在的。 倘若恶意处分人以有偿转让方式非法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或之权,有权占有人所针对的侵权之债,既有物权之、又有债权之侵权之债。恶意处分人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双份的损害赔偿责任。 倘若恶意处分人以无偿转让方式非法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或之权,有权占有人所针对的侵权之债,纯粹是物权方面的侵权之债,恶意处分人非法处分债权的除外。恶意处分人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单份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是纯粹物权方面的侵权之债,最终表现为金钱之债,即由物权之债转化为债权之债。此处的物权之债,应当小于上述类型的物权之债,恶意处分人非法处分债权的除外。 由恶意处分人与有权占有人之间发生侵权之债,很容易把善意占有人牵扯在一起,从而形成三角债关系。 恶意处分人,是三角债关系的核心人物,对于有权占有人应当承担侵权之债,同时需要对于善意管理人承担侵权,这样就形成了三角债关系。 二则,从中间关系来讲,主要是由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引起的侵权之债和三角债关系。 善意管理人,原为善意占有人,也包括善意取得人,只有在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给有权占有人后,才是合格的善意管理人,才能与恶意处分人产生侵权之债。 客观地说,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的义务不是一定的。只有有权占有人对于善意管理人作出这样的要求,或者只有恶意处分人与善意管理人达成协议才开始履行这样的义务。诚然,这是民事主体之间“私了”性质的变通手法,公事、政事、法事主体则一律要求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 现在回到正题上来。 善意管理人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孳息,当然不能白返还。尤其是有偿取得所有权人善意管理人,当然要求恶意处分人返还价款,这是债权式或者金钱式侵权之债。 除此之外,善意管理人因此而丧失了物的所有,丧失了现实的与未来的孳息的所有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