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第3/4页)
向有可能是相反的。 两者之间只有一点是相同的:财产权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是与其相关义务相匹配的一项补偿性权利。 物权法关于善意占有关系之法锁关系,是一般债双重性法锁关系。基于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与权利人的权利义务考量,双方之间互有胜负、互有债权与债务。相比之下,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应当多于权利,或者说多于权利人的义务,总体上属于一种补偿性权利—求偿权或者得偿权,限于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必要费用的得偿权。 必要费用得偿权的取得与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一则,主体必须适格。主体必须是善意占有人和善意管理人,这种双重性身份缺一不可,善意管理人不尽善良管理之义务也是不能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的。 二则,权利要素小于义务要素。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实际上还不止本条款所列内容,除了返还原物和孽息的义务以外,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更加重要的保证式义务。相比之下,必要费用得偿权是一项物权价值很小的补偿性权利,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多项物权价值很大的法定义务,多于并重于必要费用得偿权。 三则,必须在履行全部的义务以后,特别是在履行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后,才能取得和行使必要费用得偿权。 对于无权占有关系的正确处理办法,制度物权法是相对从严处理的,担保物权法是相对适中处理的,普通物权法是相对从宽处理的。本条款原则上是从普通物权法或者说从普通民法的立场出发,进行适当的物权化调整的。 必要费用得偿权仅限于善意管理人,恶意占有人不在此之列。恶意占有是一种恶性占有的完全的零物权,必要费用请求权和得偿权同样地是零物权。恶意、恶性占有实质上对于权利人的占有权或者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构成了侵害,不但不能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而且会对于非法占有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恶性占有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会蜕化变质为恶意占有人,一旦事实存在,原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得偿权有可能被除权;或者是善意占有阶段仍然享受必要费用得偿权、恶意占有或者恶性占有阶段被除权。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规定,善意占有人败诉后,再坚持其占有便是恶意占有。 三、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法理简析 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指善意占有人套装的综合性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善意占有人必须履行的法锁义务与信托式义务,无论善意管理人是否取得必要费用得偿权,均需履行这项法定的义务。 本条款所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除此之外,善意管理人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不得滥用占有权和不得擅自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义务,保证不毁损灭失财产的义务,以及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返还权利人的义务等义务,凡是与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牵连的,善意管理人责无旁贷。 善良管理人是相对特殊的无权占有人,法律责任轻于恶性占有人,可以根据普通物权法的规定享受必要费用得偿权,故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相对特殊一些的事物。 第一,善意管理人义务主要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的规定。 普通物权法是调整一般民事物权关系的法律体系,在处理占有关系方面持比较谨慎的立场。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以及占有人之权利、义务、责任关系,是基础性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一些法理逻辑,为担保和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了样本。制度、政策物权法不怎么认同善意占有、善意管理等,但仍然需要作为参考对象来对待,也自然而然地涉及到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方面。 一般而论,普通物权****采取务实的办法,正确对待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这是一种相对从宽处理的办法。担保物权法的办法,是近乎折中式的处理办法,制度、政策物权法的办法,采取严格控制式的处理办法。 问题在于,普通物权法重点在于无权占有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其他物权法重点在于有权占有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无权占有关系分离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两种类型以后,善意占有便成为不完全的零物权,恶意占有才是唯一完全的零物权。既然如此,善意占有尽其善良管理的义务、返还原物与孳息的义务等,仍然是必需履行的义务。 时态上,善意管理人必须不迟延地返还原物与孳息;模态上,凡是与善意管理人有牵连的义务与责任应当执行;性质上,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容易蜕化了恶意占有、恶性管理人,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第二,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是零物权限制论。 普通物权法有一套细密的法理学说,权利与义务搭配论、所有权限制论、他物权限制论、零物权限制论等学术理论,符合对立统一规律、一般均衡规律、物权价值规律、因果关系规律。所有这些,建构了普通物权法的摩天大楼。
零物权限制论,是依据成文法和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总结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限制论。其物权化方针是有权占有中心论,全面而大力地排除各种无物权占有、反物权占有,以技术物权法的方式精准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零物权分类学,可以分档次、分级别和分门别类地解剖麻雀。各种法律中的零物权,各种事前、事中、事后的零物权都有不同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是零物权限制论。排除了善意管理人的物权存在的可能性,就完全可以断定,一般情势下,善意管理人的义务大于、重于权利。 一些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或许不能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一些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有条件的,完全能够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还有一些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很特殊的,能够预先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然后再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对于是否需要返还孳息,都不在话下。 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显示,当物权为零时,债权不是零。当物权下降时,债权往上升。当物权受到限制时,债权只有额度上的限制。当物权和债权都受到限制时,必要费用求偿权随着受到限制。当物权和债权都为零时,必要费用求偿权均为零。 善意占有人,原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请求权人,全部是重要的请求权人,全部是零物权人。他们的物权可以是最大限度的受到限制,必要费用求偿权却不会那样使劲的限制。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这样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权换债权,必要费用求偿权是衡定的,不能随意剥夺的。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物权限制,还不是严格物权限制。只有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中的限制才是严格的物权限制。 善意占有人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