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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第4/4页)
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这是一般的请求权人。从自然法角度上讲,对于这样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人,重点在于债权限制。一般情势下,其必要费用求偿权是微小的,有时候是可以为零,或者可以降低到零。 恶意占有人,是无请求权人当事人。更应责无旁贷地履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但不能享有必要费用之请求权。对于此类占有人、使用人、收益人、处分人,不仅需要零物权限制论来进行隔离式禁止,还要结合零债权限制论、损害赔偿论来一并进行限制与打击。 恶意占有行为与善意占有行为,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无权占有混为一谈,就会出现大错特错。这是绝对不能允许混淆的法律概念。 自物权与他物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般法锁关系与担保法锁的限制等等,是可以针对各种主体与客体的,处于无权占有状态的善意管理人自然是重点限制的对象。不过,善意管理人的限制归根结底是无因管理、一般法锁关系的限制。 第三,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是基于民法三大原则考量的事物。 普通物权法有一套成熟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支柱是民法三大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和尊重公序良俗原则。这就将成文法原则与习惯法原则揉和而总结出来的实用性、通用性原则。善意管理人作为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以上原则,履行各种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 善意管理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和孳息,是诚实信用的突出表现,法律和权利人都不能打击这样的积极性,也不能将他们的必要费用求偿权置之度外。 善意管理人与恶意管理人,只有一字之差和一步之遥。滥用权利,很有可能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危害性很大。普通物权法中必要费用求偿权的规定,就是“胡萝卜加大棒”的办法来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中的尊重公序良俗原则,是适用于限制每个占有关系的当事人的,对于善意管理人、有权占有人、恶意处分人等一个也不能少。这三种人再怎么忽悠,再怎么折腾,毕竟是内部的占有关系人,不能妄自损害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风俗习惯。这是一种大原则和很大的限制条件,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一样的严格要求。 第四,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思维方法是系统工程原理。 系统工程,是指用系统的观点和方法去认识系统、改建旧系统或创建新系统。系统工程可分为:工程系统工程、经济系统工程、行政系统工程、科学研究系统工程、军事系统工程、法律系统工程等多种形式。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具有特定功能的一个有机整体。 善意管理人的义务与权利,单从法律系统工程上来说,就有多个总系统、母系统与子系统。 法律总系统,是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三大部分组成的,对于无权占有关系的限制程度,制度物权法系严于担保物权法系和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严于普通物权法系。然而,本条款关于善意管理人法律关系的规定,是普通物权法系的规定,是相对从宽处理的规定。 法律母系统,是普通物权法系存在的有权占有关系与无权占有关系两个子系统。其中有权占有关系是相对从宽处理的规定,无权占有关系是相对从严处理的规定。 法律子系统,是普通物权法系存在的恶意占有关系和善意占有关系两种类型。其中,恶意占有类型的属于完全的义务和整个零物权的权利,法律责任重于善意占有关系;善意占有类型的属于完全的义务和接近整个零物权的权利,保留了必要费用得偿权这一项权利,法律责任轻于恶意占有关系。 法律子系统中,已然存在更多更小的系统。善意管理人除了本条款所列举的一般性义务以外,还有更加重要的义务甚至责任,本法第244条和第245条,对于所有的不当占有、非法占有行为进行侵权责任的法律追究,占有关系的性质比本条款的性质更加严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3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此处指的是普通物权法系关于占有关系的一个补充规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权法系或者政策物权法系占有关系的条件下,按照纯粹的民事物权法理来理顺占有关系,规范善意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完全是义务性权利,客观情势是:履行义务在前,行使权利在后,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享受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原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请求权人,全部是重要的请求权人,全部是零物权人。他们的物权可以是最大限度的受到限制,必要费用求偿权却不会那样使劲的限制。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这样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权换债权,必要费用求偿权是衡定的,是不能随意剥夺的。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的物权限制,还不是严格物权限制。只有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中的限制才是严格的物权限制。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这是一般的请求权人。从自然法角度上讲,对于这样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人,重点在于债权限制。一般情势下,其必要费用求偿权是微小的,有时候是可以为零,或者可以降低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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