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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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第2/4页)

此付出了代价。善意取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只针对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还可以附加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原合法的所有权人或者有权占有人,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向转让人、并向受让人一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这样就累及善意占有人暨善意取得人和善意管理人,善意管理人被动地返还原物,却可以主动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为了保险起见,善意管理人在实现必要费用求偿权后,和行使交易价款返还请求权后,才将原物归还于原有权占有人即一般是所有权人。

    (3)一般的请求权人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这是一般的请求权人。

    同是善意占有人、善意管理人,同是必要费用求偿人,却与上一类人的求偿权有很大的差别。

    其一,是否返还孳息的差别。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已经相当于准所有权人了,可以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却不一定要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孳息,而且有权拒绝返还孳息。即使是请求权人自愿返还孳息,也是有条件、有对价的返还孳息,除非恶意处分人赔偿了请求权人的全部损失包括连带损失。

    一般的请求权人,需要向各种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无条件地返还原物和孳息。

    其二,必要费用求偿权大小甚至有无的重大差别。

    次重要的请求权人,百分之百可以放心无忧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而且必须大于、优于一般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一般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理论上是应当有,但不是所有的一般请求权人都有,总体上是不一定有、不完全一定有。即使是有,一般应当小于、次于次重要的请求权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譬如,一般的请求权人无偿使用过、未经原有权占有人同意而出租过占有物,并且取得过收益或者孳息,显而易见,这样的人不是占了便宜吗?

    针对这样的情势,已经接受原物和原孳息的原有权占有人,也有理由少支付甚至不支付必要费用。

    依据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一般均衡原理,当事人权利过大的需要适当增加相关的义务,或者减少一部分权利。

    那些无偿占有、无偿使用、无偿利用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的一般请求权人,显然是权利过大,显然需要增加一些义务来进行相对的平衡,显然是需要适当调整一下必要费用求偿权的阈值。

    (4)无请求权人当事人

    一切恶意占有人、恶意使用人、恶意收益人、恶意处分人,一切恶意支配人、恶意管领人、恶意控制人、恶意统治人,完全应当替自己的恶意、非法、违约行为负责,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的法律责任,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孳息和赔偿全部损失的法律责任。

    现实情势下,无权占有人应当履行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更应责无旁贷地履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但不能享有必要费用之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专门明确规定了恶意占有人之“损害赔偿责任”,第244条再次规定了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第56条、第63条、第66条,分别着重规定了“反侵占”的中心思想。

    无论何时何地,无论什么时候,各种恶意占有人、恶意使用人、恶意收益人、恶意处分人,都是必要费用求偿权的责任人,而不是权利人。

    恶意处分人是破坏占有关系的肇事者、始作俑者,不但要对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且还要对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善意管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善意管理人的权利法理简析

    善意管理人的权利,即善意占有兼善良管理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善意占有人一项补偿性权利,即善意占有人在履行各种法定的义务后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管理人的权利属于以下受法律限制的权利。

    第一,善意管理人的权利相当于无因管理人的一项求偿性权利。

    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权法比较通行的规定,是指为避免他人财产或者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事实的出现,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管理人,其事务接受无因管理的一方称本人或受益人。善意管理应当是无因管理的一个类别。

    善意管理人,与有权占有人不存在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人事关系、人缘关系和交易关系,善良保管占有的财产或者权利,最终受益人是有权占有人,不是善意管理人自己。是为避免他人财产或者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相当于无因管理人的一项求偿性权利。无因管理人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善意管理人同样应当享有必要费用求偿权。有的无因管理人不一定能够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也有的善意管理人也不一定能够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返还,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本人有权获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务所带来的利益,管理人应当满足这一要求。对于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归属,本人是债权人,管理人是债务人。上述无因管理之权利与义务,是从一般债的法锁关系来界定无因管理的状态与求偿性权的。

    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实指善意管理人无因管理与被管理人受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两者之间互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互为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善意管理人的债权项目,限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债务项目是返还原物及其孽息。物的权利人刚好相反,权利人的债务项目,是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债务项目是支付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之法锁关系不同于担保物权之法锁关系。主要不同点在于:

    一是占有关系不同。担保物权如质权、留置权之占有关系,是担保法锁条件下的有权占有关系,普通法锁关系先于担保占有关系;普通物权之善意占有关系,是一般条件下的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之普通法锁关系后于一般占有关系。

    二是管理模式不同。担保物权的占有管理是信托式管理,如质权是约定的信托式占有管理,留置权是法定的信托式占有管理;普通物权之无权占有人之占有管理,是指没有约定义务的无因管理。

    三是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甚至于有的物权化方向是相反的。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而不必返还所有权人,可以充抵债务,债权人仅仅是在债务人兑现财产之时或者提前履行债务以后才返还财产予所有权人;普通物权的善意管理人,负有返还财产和孳息的义务,而且是必须的义务。

    四是法锁关系不同。担保法锁关系中在一般法锁关系之上升级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从头到尾基本上是定型的;普通物权之此无权占有之法锁关系是一般法锁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为主体,但项目有大有小、有多有少。其他的一些不同,是物权化调整的细节不同、血脉不同等,不在此话下。其中,在是否返还财产和孽息方面,两种物权法的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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