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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第1/4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0-2 善意管理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理简析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义务,此处指的是普通物权法系关于占有关系的一个补充规定:在不存在制度物权法系或者政策物权法系占有关系的条件下,按照纯粹的民事物权法理来理顺占有关系,规范善意管理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完全是义务性权利,客观情势是:履行义务在前,行使权利在后,只有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享受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必要费用。 一般而论,善意管理人基本的义务重于善意管理人基本的权利。善意管理人可以放弃必要费用的求偿权,但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善良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或者说,善意管理人履行善良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以法律的标准来统一规范占有人的行为,避免因人为的因素和保管不善良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从而对于有权占有人造成人为的损失。这对于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等无权占有人,均适用于同一法律标准。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因保管不善良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不但不能取得该占有物的保管费用,而且还要向所有权人等有权占有人赔偿损失。此类善意占有人基本的义务就是基本的责任,甚至于与恶意占有人基本的责任没有多少实质上的差别。恶意占有人也是无偿取得占有物的,也是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就经济价值规律而言,与无偿取得、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适用于同样的规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物权价值规则。 唯有有偿取得、有偿占有即以合理价格管领、支配、控制、统治占有物的善意占有人,以及有权占有人、有权取得人,既符合经济价值规则,又符合物权价值规则,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善意占有人无偿取得占有物的,或者无偿地将占有物加以利用的,并且履行了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的,也称之为善意管理人。即便如此,此类善意管理人与另一类善意管理人肯定存在一些差别。至于必要费用求偿权等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幅度上的规范与调整。 2、简要分析 必要费用求偿权,可分为补偿式、激励式、奖励式、安慰式和象征式等类型的必要费用求偿权。求偿权的样式大小,意味着诉权的强弱,意味着善意管理人实际所得权利的大小。 一般而论,必要费用求偿权,可以大致地划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重要的请求权人 善意占有人,原为遗失物等不明物主物之善意拾得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无主物之发现人,以及其他的无因管理人等请求权人。 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人,是相当特殊的必要费用求偿权人。身份上,是相当纯洁的善意占有人,没有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扯上关系,其善意保管、返还原物或者上交无主物的益处多多。 对于失主,意外地恢复了物的所有权或者权利的自主权,享受到物权法和道德法的双重成果,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都很合算。对于善意管理人付出的必要费用是奖励性质的,还可以附加表扬等形式的精神奖励。 拾金不昧与贪污受贿,是两个性质互反的两极世界,水火不相容。主持正义,涤恶扬善,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每个人毕生中的刻苦追求。因此,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作用在于适当奖励拾金不昧者,具有一定的社会学意义。 法律规定,有一定价值的无主物、无主的文物、野生动植物归国家所有。拾得人、发现人将这样一些珍贵的特种物上交给国家,是为国家作贡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含金量应当很高,往往是奖励式、激励式、补偿式并举,适用于国家奖励法。 无因管理与遗失物、不明物、无主物善意管理很相似。两者都是善意管理,两者的必要费用求偿权质量上应当是大体一致的。问题在于,前者要求善意管理人要有专业、专门管理的标准进行管理,由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善意管理人必要费用求偿权含有债权的意义。后者只是一般性的保管,由善良保管的义务产生必要费用求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示例〗无因管理人归还母马与小马驹之必要费用求偿权 某日,张某偶然拾得一匹怀孕待产的母马。四处寻找失主不果,就将该马牵回自己马棚中圈养。不久该母马又生下一匹小马驹,张家又将精饲料进行饲养,母马和小马驹都很健康。 第20天后,失主陈某找到拾得人某,协商归还母马和小马驹。怎么办呢? 按照法理学解析,无因管理人之必要费用求偿权,应当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按照无因管理之债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张某将母马和小马驹归还给失主陈某,陈某向张某支付20多天的的全部饲养费。饲养费,包括饲料费、精饲料费和相当的人工费。 第二部分,按照遗失物善良管理义务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 倘若母马价值8000元,小马驹价值1000元,两者相加共价值9000元。赏金以10%封顶,张某最高可得赏金900元。 上述两项大账目弄清了、算清了,其他小账目就好办了。 900元的赏金是大头,饲养费是小头。张某得到900元的赏金后感到很高兴,决定放弃饲养费这项必要费用求偿权。事情算是在私了情势下算是圆满解决。 对比以上两种必要费用求偿权,可以看到:第一种比较烦琐,然而说服力强一些;第二种比较简单,然而说服力差一些。 (2)次重要的请求权人 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三项必要条件,关键在于善意取得人以合理价格取得了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的所有权,这样的善意管理人是很不一般的。以物权换债权,必要费用求偿权是衡定的,不能随意剥夺的。 此类必要费用求偿权人,在向真实的所有权人归还原物或者权利以后,当然不能因此而吃亏,当然需要合并行使债权请求权。 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将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者权利转让给善意取得人后,所得到的是不应当得到的价款,应当依法全部退回全部的交易所得给善意取得人。善意取得人这样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 为什么在善意占有人取得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的所有权以后,仍然负有向原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呢? 道理很简单,善意占有人取得的所有权是有瘕疵的所有权,这样的所有权不能对抗无瘕疵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于原物、原权利都有追击权和溯及权,对于不合法的交易完全可以打破沙锅问到底,而不问占有人是否以合理价格取得的所有权。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和良好的所有权,对于非法的交易是坚决予以打击的。对于有瘕疵的所有权,能够依法调整的定然会调整。出于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的非法行为,善意占有人在不知情或者应当不知情的情势下才取得所有权,而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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