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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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9-2 (第5/5页)

 从法律关系上讲,拾得人以及他的监护人母亲,首要条件和首要任务是遵守拾金不昧的道德法。然而,按照现行的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人合理取得赏金与保管费用、通信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也是应当享有的权利。

    除了道德法的行为规范以后,民事主体之间的善意占有关系,还可以利用习惯法进行适当调整。事实上最后的处理结果,也是由习惯法进行调整的。

    失主愿意花大价钱奖赏拾得人,这是民事主体的自主权,也符合意思自治主义原则,也无需别人瞎cao心。

    这里还有一个技术性的焦点问题。失物里面,就现金来说并不多,不到500元。如果仅仅以现金为失物评论赏金,这显然是过高的要求了。

    现在暂且不论饭卡中的金额数量。

    关键在于,失主3张银行卡到底算不算遗失物?

    如果所有的银行卡都算遗失物,假设银行卡里的现金有3万元,按现金的10%支付赏金,那么,拾得人可以得到3000元的感谢费,而不是300元的感谢费。这样一来,一些新闻媒体和一些评论者指责拾得人“漫天要价”站不住脚,反而冤枉了拾得人。

    鉴于失主是当地三甲医院的医生,收入水平和存款数额应当不菲。3张银行卡中的现金超过10万元也是很有可能的。

    如果所有的银行卡都不算遗失物,又好像有一点道理,但道理并不充分。银行卡是可以报失而重换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失主好像可以不算遗失物。

    问题在于,现在还有很多人借贷式银行卡是不设立密码的,别的人也是可以在全国各地可刷卡的商场中购物的。还有智商高的、胆量大的人,拿着别人的银行卡去到银行大摇大摆地取现金。对于这样的银行卡,不算遗失物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其四,学习雷锋做好人好事仍然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主旋律。

    问题在于,中国自古以来是以道德法作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提倡路不拾遗、拾金不昧和拾物还人。

    在目前的条件下,更提倡人人学雷锋做好人好事,发扬大公无私的好传统好作风。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作风,仍然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主旋律。

    那么,现在的情况是,要将物权法和道德法或者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之间作一个相对的平衡,规定了善意管理人享有向权利人返还必要管理费用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之为变相的得赏办法。

    根据这种变相的得赏金办法,既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又能够在物权法和道德法之间作一个相对的平衡,这是完全正确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3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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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即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管理人依法履行妥善保管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享有向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而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享有此项请求权。

    保管费用,是指善意管理人因善良保存、管理和例外保养、保修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广义的保管费用,系指善意管理人对物的善良管理费用,物的维护与改良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如缴纳的税款、保险费以及因该物而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方面的必要费用。

    保管费用取得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法和债权法而成就的专项请求权。根据善良保管义务的对象、性质、内容、形式和圆满程度,分为补偿式、激励式、奖励式、安慰式和象征式请求权。

    关于遗失物之类的善意管理人的得赏金办法、比例等,目前中国的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某些地区或者地方制订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赏金的最高限额,但付酬谢恩标准并不一致。

    遗失物领赏权,是一种相当棘手的善意管理人请求权。功利性义务与非功利性义务、趋利性义务与非趋利性义务,这两者之间有些法理问题难解难分。现代物权生活日新月异,某些新型的遗失物也很费脑筋。

    如失主遗失银行卡算不算遗失物?是哪一种遗失物?这样的遗失物是否也能够与赏金或者保管费用挂钩?一些旧的法理问题没有解决,一些新法理问题从天而降了。

    在目前的条件下,更提倡人人学雷锋做好人好事,发扬大公无私的好传统好作风。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作风,仍然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主旋律。

    那么,现在的情况是,要将物权法和道德法或者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之间作一个相对的平衡,规定了善意管理人享有向权利人返还必要管理费用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之为变相的得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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