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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9-2 (第3/5页)
有权取得全额的必要的保管费用。否则另当别论或者另当别算。 各国物权法一般都规定规定善意占有、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中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不仅仅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在《占有》一章中同样如此。 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善意占有的适用范围是很狭小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共同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不动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受让人善意占有、无过失占有该不动产的;二是错误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予以转让,受让人善意占有、无过失占有该不动产的。随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不动产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的善意占有会不断减少。 3.所占有财产合理的损耗或者消耗费用 应当限定在合理的物理的、化学的、机械的、自然的损耗或者消耗范围之内。否则,因善意占有人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导致所占有财产不合理损耗或者消耗的,应当部分扣除或者全部扣除应得的保管费用。 4.履行义务的考量与获得赏金 善意占有人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导致所占有财产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无权索取必要的保管费用,也不得索取悬赏金,并且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损失。 善意占有人以相同质量与相同数量之物当向权利人赔偿损失了的,无论对于以前所占有之物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善意占有人有权恢复索取必要的保管费用,也有权恢复索取悬赏金,动产与不动产权利人不应拒绝。 5.因条件交换产生的保管费用 善意占有人于占有期间,完全履行了妥善保管财产和完整返还所占有财产的义务,并取得了所保管物的孳息,所取得的全部孳息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费用。采多退少补的一般算术办法结算。 6.用赏金包揽的保管费用 善意占有人于占有期间,完全履行了妥善保管财产和完整返还所占有财产及其孳息的义务,并取得了所保管物的悬赏金,所取得的全部悬赏金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费用。采多退少补的一般算术办法结算。 如果是善意占有人既合法合理地取得了所保管物的孳息,又合法合理地取得了所保管物的悬赏金,可抵充全部的必要的保管费用的办法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同样地采多退少补的一般算术办法结算。 7.恶意占有人无法享受的保管费用 恶意占有人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而进行恶意占有,原则上,只有履行妥善保管和不延迟地完整无缺地返还所占有财产的法定的义务,没有取得所占有财产孳息、索取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权利和没有接受悬赏的权利。 涉嫌侵占公私财物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意无意毁损、灭失所占有财产的,涉嫌侵占公私财物和涉嫌破坏公私财产,要承担双重性的法律责任。 8.善意占有人被除名后的保管费用 由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的,理论上,善意占有阶段应当仍然享有返还妥善保管财产的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权利,恶意占有阶段不应享有返还必要的保管费用的权利,并且不再享有受悬赏的权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注意事项 其一,对于保管费用的全面落实。 以上8个事项是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的定义的基本内涵,不是全部内涵。 除了其内涵以外,还要注意到其外延。以上推论是从传统的普通物权法方面来总结的,其法理可以推广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上去。 但是,担保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有其特殊性,是不能完全划等号的。担保物权法的善意管理人一般是有权占有的善意管理人,个别的是无权占有的善意管理人。 制度物权法大大缩小了有权占有的范围,扩大了无权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范围,对公与对私都要很大的强制性,缩小了弹性与当事人协商性的范围。 所有这些,对于行使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的权利都有一定的概况与影响。 其二,区分不同的善意管理人及其保管费用的支付。 同为不动产占有,土地的不动产占有严格于建筑物、构建物的不动产占有。善意占有人对于土地的占有,主要集中于无主荒地或者是未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方面。所有已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上应当不能成立善意占有。 专属物、专有物、专控物和一般物的控制等级不同,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人之物、自然人之物的控制方法不同,所有这些,对于定义善意占有人和善意管理人都有一定的概况与影响。 所谓保管费用的支付,主要是针对无因管理人、遗失物拾得人、善意占有的担保物权人等善意保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的下级普通物权人、信托物权人等,不在此限之列。 如运输、保管、寄存、加工承揽人和承租人、租借人、享用人等,他们是有权占有人,应当依据合同关系进行妥善保管占有物,占有关系人、委托人一般不会向这些人另付保管费用。 其三,关于赏金制度的正确理解非常重要。 关于遗失物之类的善意管理人的得赏金办法、比例等,目前中国的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某些地区或者地方制订了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赏金的最高限额,但付酬谢恩标准并不一致。 如《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这样的比例与英国的赏金付酬比例相当,英国普通法规定,赏金付酬是该项遗失物的10%。中国台湾民法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实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 应当注意的是: (1)拾得人不能重复得赏,有关部门以精神奖励为主。 上述的“赏金”,应当包括拾金不昧的物质奖励和善良保管的费用在内。拾得人得到赏金以后,不能再向失主或者有关部门再请求取得保管费用。或者说,保管费用就是赏金,赏金也是保管费用。 遗失物由拾得人亲自交付失主的,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后由该部门作证、从该部门交付失主的,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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