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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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9-2 (第2/5页)

人无需支付机器设备的使用费。因善意占有使用该台机器设备所造成的物权损害,由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若论房屋、商场装修之类的保管费用,那是耗资巨大的保管费用,对于善意管理人来说是一笔很大的额外负担。如果房屋、商场所有权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向善意管理人强制收回不动产,不承担装修的费用,这对于善意管理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否则,善意管理人可以据此理由拒绝返还其所占有的不动产,直到合理解决时为止。诚然,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完全解决三者之间占有关系的矛盾。

    因不动产交易产生的税费项目多,而且费用很大,远远超过保管费用的额度。不动产之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人,所做的非法转让行为危害性很大。不动产受让人即善意取得人,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是不能要求退回的,这一部分的重大损失,也应当由施害人全部负责赔偿损失。

    (二)一般分析

    正如物权法第243条所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上述条款所示,应当包含以下两项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第一,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权利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善意占有人应当积极实行,恶意占有人须无条件执行。因为这两种占有人全部是无权占有人,即零物权人。善意占有人为解除占有的“减除零物权人”,恶意占有人从头到尾都本质上的“标准式恶意占有人”。

    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方式,一般应当直接向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返还,不能直接返还的则通过无权利人返还。善意占有人因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已经发生了经济损失,可以依法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金钱及其孳息的损失,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此项请求权。

    关于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的命题,实际上是两项内容的命题。对于全体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义务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孳息义务,各国的立法是一致同意的。对于善意占有人是否应当履行返还孳息的义务,则有异议。一种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原则上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

    如《德国民法典》第987条只要求善意占有人在诉讼发生后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诉讼发生以前则不过问。对于恶意占有人于诉讼前、诉讼后均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第993条明确规定“占有人既不负有返还收益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另一种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无须返还占有物上获得的孳息,但如果善意占有人保留孳息,则不得向权利人请求返还其为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均有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产生的孳息。善意占有人于本权之诉败诉时,自提起该诉时起,视为恶意占有人,不再取得由占有物产生的孳息。

    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应当等同于无因管理人的义务。实际上无权占有人对于所占有财产的妥善管理,应当是无因管理另外一种类别。只不过是无因管理人是有权占有的管理人,另类无因管理是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管理人。

    既然如此,无因管理人须还原物及其孳息,另类无因管理人亦须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这就是本法本条款的立法意义之所在。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了所有人的返还义务依无因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二,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之后,善意占有人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权利人返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此项请求权。

    善意管理人,是指善意占有人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担负了妥善管理的责任,没有造成占有财产的毁损、灭失的善良管理人。

    因此,善意管理人应当是善意占有人和善良管理人的合称。但并不是所有的善意占有人都是善良管理人,如善意占有人未尽妥善保管的责任,已经造成占有财产的毁损、灭失的无良管理人,即为非善意管理人,不仅不能向权利人取得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反而要向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理论是指无权占有人的注意保管其占有财产。无权占有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而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必要费用,是指善意占有人求偿权的范围限于妥善保管所占有财产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是指因保存、管理占有物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如占有物的维修费、保养费、饲养费等。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的物权化方针,是依据经济学一般均衡原理和物权法学权利与义务相对衡平原理,平衡不动产或者动产权利人与善意管理人之间一揽子的信托式权利与信托式义务,使得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对世关系与人事关系趋于相对和谐状态,使得善意管理人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能够善始善终,使得其所占有之物有一个良好的归属与圆满的结局。

    二、基本内涵

    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的定义,除了上述概念以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内涵与外延。

    1.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或者占有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是善意占有人于无权利占有他人财产期间,依妥善保管所占有财产的信托责任而垫支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是否支付占有人、支付多少,以及其交换条件是什么等事项,要依法和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来确定。善意占有人对于其所垫支的必要费用求偿权,基本上是法定的求偿权,但是附返还所占有财产和妥善保管财产及其孳息义务之前提条件的求偿权。

    2.是善意占有人向权利人索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应当履行返还所占有财产及其孳息的手续,厘清权利与义务。完好无损的和保质保量的履行返还所占有财产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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