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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8-2 (第2/4页)
人类的公敌,而且这种公害具有社会性、顽固性、复杂性、严重性、破坏性等非法的特征。这样的社会病难以根治,而且像瘟疫一样的到处传染,或者甚至于助纣为虐。惩治恶意占有,不仅对于有权占有人于维权方面需要付出很多精力或者人力物力,有的甚至会为此付出很大的社会成本。 据某些经济学家匡算,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因恶意占有泛滥成灾,平均每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万多亿元,这还没有包括集体财产流失、私人财产的损失在内。由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黑保护伞等原因的掣肘,绝大部分流失的和损失的资产已经无法追回。在可以向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追回的财产方面,每年涉及人数高达数十万人之多,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协助人员,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和追回应当追回的财产,全国每年需要动用公款数十亿元。有的贪官污吏恶意占有时间太长,案情非常复杂,甚至于派出数百人的干部经历几年调查处理一个贪官污吏。 中国已有数万贪官污吏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将脏款脏物和家属、亲戚转移到国外,已经有100多万贪官污吏的亲属已经逃往外国或者境外,他们通过地下钱庄等办法向国外转移非法财产高达数万亿之多。其中能够从国外引渡回国的恶意占有犯罪分子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及其外交机构为此付出了很多的人力物力,还要为支援国政府支付一大笔酬金等等。 著名的远华走私案,将罪恶的恶意占有、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暴露无遗,跨国执法的艰难曲折程度世上罕见。一方面体现出恶意占有犯罪团伙的违法成本极其低廉,另一方面体现出执法成本极其巨大。 案件的主角是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赖于1994年成立远华集团,从1996年到案发,远华集团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达五年之久,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 2000年初,****中央派出的“四二〇专案调查组”,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税务等部门协同办案,厦门特大走私案及相关的职务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在这期间,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但是,案件的主角赖昌星,得到内线密报后,于1999年案发后从香港逃往加拿大,一直滞留在温哥华。2011年7月初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随后,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向其宣布了逮捕令。2012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4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赖昌星案。2012年5月18日,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未提出上诉。 本来,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判处赖昌星100个死刑、枪毙100次也不过分。但是,加拿大政府认为判处赖昌星死刑不人道,如果中国法院判处他的死刑,该国政府不同意遣返赖昌星。于是乎,作为承诺和交换条件,应加拿大政府的要求,没有判处赖昌星死刑,只不过是无期徒刑。 显而易见,对于赖昌星这样顶级恶意占有人,罪大恶极的走私犯,犯罪成本要几低有几低,执法成本要几高有几高?赖昌星为了走私能够顺利过关,用数亿元金钱和大笔金钱豢养的美女贿赂贪官污吏,这些巨额的款项绝大多数已经永远无法追回了。赖昌星及其同伙在澳门、在加拿大肆意赌博输掉的数十亿元,以及十几年来为支付加拿大警方的保护费巨额费用等,这些巨额的款项绝大多数已经永远无法追回了。 赖昌星是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竟然悠然自得地没有被判处死刑,而一些从犯、受贿犯却有不少的高官替死鬼。 李纪周:公安部副部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 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克明: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关长,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庄如顺: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叶季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其中,庄如顺的罪名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庄如顺之“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与案件的主角赖昌星之“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相距有多大?死刑与无期徒刑的差距有多大? 理论上,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均属于零物权或除零物权,因为两者均为无权占有对象。恶意占有从占有事实上到占有权利上全部是零物权。善意占有于占有权利上是零物权,于占有事实上假定为临时保管权,总体上是零物权。 善意占有离恶意占有只有一步之遥,对其有的是暂时没有识破恶意占有而权当善意占有,有的由善意占有变质为恶意占有。至于普通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制度,只不过是临时性限制性过渡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的限制,针对的是恶意占有人的侵害。 如善意占有人拾得遗失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可以法定的权限和期限内占有该物,并防止恶意占有人的虚报冒领,这就是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意义。 但是,法定的权限已经失效或者法定的期限已经超过,拾得人或者发现人未将所占有之物归还物主或者上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就由善意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的零物权,不但不能向失主求偿保管占有物的费用,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叫做“除零物权”。 3、恶意占有零物权 恶意占有零物权,系指恶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该物而故意占有的零物权,以及使用的零物权、收益的零物权和处分的零物权,是全对象、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零物权。 恶意占有人为零物权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恶意占有人要无条件地负全部的法律责任。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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