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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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8-2 (第3/4页)

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恶意占有是专门禁止和监控的零物权,从民事赔偿责任到行政制裁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认为有什么法律责任就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种恶意占有人要无条件地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零物权,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者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修复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各种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仅规定恶意占有零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只不过是简要的规定而已。

    理论上,或者说原则上,恶意占有零物权人即使是未使用其占有物,也没有因此而获得收益、没有处分其占有物,同样地要承担恶意占有人法律责任。因为恶意占有人的非法行为而导致权利人物的效用受损,甚至于影响到权利人的收益,这同样是隐形的损害,同样需要对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零物权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无限责任,并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规则,也不适合“疑错从无”、“疑罪从无”之类的免予法律处罚的规则。

    除了成文法的规定,还有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规范与控制;除了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控制,还有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等法律的规范与控制。

    况且,恶意占有零物权人造成的隐形损害同样是损害。凡是因恶意占有零物权人造成的明显损害和隐形损害,均应当一律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这种无限责任的推定完全正确,不存在悬念和法理上的瘕疵。

    恶意占有零物权是最为典型的零物权,任何一种法律也决不能容许这种零物权的存在。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五章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各种财产保护的防火墙,各种法律的矛头对准了恶意占有零物权。从这种意义上说,物权法还是有一定的明文规定的。

    所谓恶意占有零物权,系指利用恶意占有推定法和零物权推定法总结出来的特定的零物权。其不是善意占有那样温柔型零物权,而是完全负有返还原物责任、返还权利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特定的零物权。

    零物权,有很多的品种。履行法律义务的零物权与承担法律责任的零物权,是名义相同而本质有别的两种不同形态的零物权。将恶意占有零物权与善意占有零物权严格区分开来,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作为指导方针,需要娴熟地利用各种有效的推定方法精准地进行界定。

    二、恶意占有零物权的几种表现

    恶意占有的性质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是不同形式非法占有的零物权。

    依据制度、普通和担保物权法等法律体系的法律衡量,占有人超越任何一种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之规范占有范围,均可推定其为非法占有。非法行使的权能越多,非法的程度便越高。

    复合式、多项式非法会恶于单一式非法,有损害财产行为的非法甚于无损害财产行为的非法。所谓非法占有,包括恶性占有和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在内,其中有单项式和多项式非法占有的零物权。

    一般而论,非法占有的权能项目是与违法程度、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程度是成正比的。单一式非法占有有可能轻于复合式占有,但是,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等连带恶性行为,以及复合式非法占有行为,均是从恶性占有开始的。最大的恶性占有行为,是占有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等于是侵占他人的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整套的物权。

    本法本条款规定,因非法占有和使用他人之物,致使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于非法占用者的一个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鉴于非法收益、非法处分等行为比非法占用的行为更加恶劣的性质,不言而喻,所有这些非法行为更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是不同性质非法占有的零物权。

    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各种物权法系所共同承认的命题。关键问题在于各法系对于无权占有性质的物权化方向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同一法律对象与问题应当适用于同一法律原则。

    普通物权法系将无权占有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善意占有性质的有物权,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可以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部分为恶意占有性质的零物权,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中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之法理原则规定的办法,是特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

    由此可见,占有关系的性质及其赔偿要求,既可以从主观原因上推定,也可以从客观原因上推定。申言之,不动产或者动产属于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正常损耗和折旧的,可以推定为善意(良性)占有,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或者动产属于非正常使用而发生的非正常损耗和折旧的,可以推定为恶意(恶性)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为民法体系的一员,担保物权法系理所当然地按照普通物权法系的推定原则与技术进行,也可以通过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来加以推定。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利质权人恶性占有的性质与赔偿责任,可以参照以上两个条款实行。

    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债权人合理的占有控制、保管、使用、收益与处分可以推定为善意或者善性的占有,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债权人不合理的占有控制、保管、使用、收益与处分可以推定为恶意或者恶性的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物权法关于占有性质的推定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更加集中而完备,从严推定的程度显然比普通物权法更进一步。

    制度物权法系权威性、强制性程度最高,因为保护公共财产、公共秩序和加强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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