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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8-2 (第1/4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8-2

    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是从技术物权法角度来精确推定恶意占有性质的一种方法,而不是简单地定义恶意占有为无物权占有、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

    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既可以对于恶意占有性质常规性推定进行帮助和修正真假值、是非值,还可以对于恶意占有性质进行开拓性推定,对于各种日常简单的和纷繁复杂的恶意占有,均一律采取“一票否决权”式强制性措施进行预防与禁止,从而收到提纲挈领、举一反三的客观效果。这就是“零物权推定法”的特殊任务与特殊作用。

    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基本点。

    一个问题,是如何从有权占有中筛选出无权占有,继而如何从无权占有中筛选出恶意占有。

    推定占有以及占有关系的性质,需要结合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对于标的物不具备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零物权占有上对照考量,需要从占有权、占有制、占有物、占有人和占有条件、占有事实、占有情势、占有形式、占有状态、占有关系、占有时间、占有效力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继而厘清善意占有的零物权与恶意占有的零物权,以便于确定两种零物权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两个基本点,一是恶意占有推定法为基本点,二是零物权推定法为基本点。前者是形式逻辑推定法,后者是数理逻辑推定法,两个基本点都可以以点带面,都可以融会贯通,一气呵成。

    恶意占有推定法,是一种很宝贵的逻辑推定法,有着几千年的优良传统,源于民法法理学、物权法理学的发明创造,也为行政法理学、诉讼法理学提供了卓有成效的判断工具。即使在证据不力、证人怠于作证、证物下落不明的不利情势下,恶意占有推定法也能发挥出特有的功能作用。

    零物权推定法,就是零物权源、反物权源推定法,更注重于客观性的推理判断能力,可以与主观推理判断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从而更加精准地恶意占有的性质和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恶意占有推定以后,至于恶意、恶性、恶劣、恶贯到什么程度,对于有权占有人之权利的损害到什么程度,对于物本体或者权利本体损害到什么程度,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等,这就自然而然地牵涉到零物权推定法。

    实际上,“恶意占有”含有主观推断的意义,而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才是客观推断的意义。

    (1)恶性占有。以恶意占有存续时间、空间和侵权延续性而言,恶意占有的时间越长,恶性膨胀的事实就越清晰,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应当相应地增加。

    这是渐进式恶意占有,是零物权推定法的对象之一。恶意占有、恶劣占有和恶贯占有等,都在这里找到其原形。

    (2)恶劣占有。就占有手段、占有数量、占有质量和违法性质而言,公然式、强暴式占有的(无论数量大小),串通式、窝伙式、哄抢式或者破坏性占有的,占有物的数量或者物的价值数量大的,占有数量由量变而为质变的,占有质量一以当十的,公然违法违约的,不是一般的恶意占有,而是恶劣的恶意占有。当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时,或者当触犯行政处罚法时,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不止于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恶化式恶意占有,是零物权推定法的重点监控对象之一。也是对于恶意占有推定法的补充推定。

    同是恶劣占有,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理法和刑法的惩罚力度特大,担保物权法、债权法的惩罚力度也有所增强,民法、普通物权法的处罚力度较小。

    (3)恶贯占有。恶意占有人一贯坚持恶性占有、反复多次地发生恶意占有的,均为屡教不改、明知故犯式恶性占有,应当对于恶劣占有人加大惩罚力度;侵财数量巨大、价值特大或者社会影响巨大的,恶贯满盈式占有的,甚至罪大恶极式占有的,或为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式最恶劣占有。

    这是极端式恶意占有、恶性占有与恶劣占有,民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一般不牵涉至这一层面,一般的恶意占有推定法省略这方面的推定方式,而零物权推定法完全可以牵涉至这一层面,宏观推定法的特色可见一斑。

    恶意占有体系中,恶意占有人对于国家财产及其权利的侵占、侵害,对于集体财产及其权利人的侵占、侵害,对于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侵占、侵害,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与禁止性条件,国家、集体、私人三种财产防火墙各有千秋,各有其针对性。恶意占有推定法和零物权推定法,都要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意义、法律原则来分别正确处理。

    无论如何,宏观推定法是完全必要的,恶意占有推定法与零物权推定法相结合也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新思维、新逻辑。

    既然中国物权法包含了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担保物权,包含了各种要式物与各种略式物、各种有形物与各种无形物、各种法定占有物与各种意定占有物和各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包含了各种恶意占有、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传统、微观物权法理论已经捉襟见肘,许多深层次、复杂性的占有关系问题不能解决,肯定需要借助于当代、宏观物权法理论来解决一揽子的实际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对于恶意占有推定法需要不断改进与拓宽渠道,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围追堵截各种不法形态的恶意占有。每个国家的法律再多、再厉害,总是有规定不周到的方面,而完整的恶意占有理论体系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之处。

    2、恶意占有的性质

    恶意占有的性质,就是基于恶意占有推定法而推导出的恶意以及恶性、恶劣、恶贯占有之类的无权占有性质,也是与侵占、侵权、侵害、损害之类的贬义词。

    恶意占有的性质,指当事人知悉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却以非法手段以隐蔽或者公开的形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之类权利的恶性占有行为。包括恶性占有和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在内,这种不端与非法行为容易对于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故属于法律严格禁止之零物权或除零物权。

    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一致公认恶意占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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