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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7-2 (第3/5页)
权价值或者债权价值或者利用价值降为零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对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文物发现人,由善意占有转变为恶意占有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如占有人未使用、未利用、未处分以上遗失物、无主物等产权不明物的,完整无缺交公处理的,应当适当减免或者免除其物权损害责任。 即使恶意占有人没有使用过占有的财产或者利用过占有的权利,同样会对于有权占有人造成权利上事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譬如,某单位的当事人将属于单位的资金据为己有,放在家里,既没有用于投资、消费,也没有存在银行管理生值,也没有使用过,这是一种侵权式损害,同样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加恶劣,更不屑说了。 所谓处分,一般是指所有权式处分,是指财产所有权或者权利所有权私自转让给他人,从而谋取私利。通常说的处分,不包括出租财产或者出租权利在内,出租权是一种利用权,是变相的使用权。 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名义上是处分权利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侵犯了权利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一整套的权利,包括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权利。 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已经严重侵占或者侵害了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债权人、担保物权人等物权人或债权人)的物权或者债权,使得有权占有人的物权价值或者债权价值或者利用价值降为零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论上,应当比恶意占有的受让人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2)对物或权利本体上的损害 这是一种对占有物之物理磨损、机械磨损或者精神磨损上的损害,或者是对于占有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上精神磨损上的损害。性质更加严重的,包括占有物、占有的权利毁损、破坏、灭失上的彻底损害。 物理磨损,是人们对物使用或者保管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性自然损耗。如有些机器会生锈,有些物品会腐烂变质等,这些都是自然损耗。 机械磨损,是机器设备或者不动产设施等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机械性损耗。如自行车使用过后,对于一些容易磨损的零部件因人力作用而发生损耗甚至零件毁损。 精神磨损,系指科学技术进步而导致财产的利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贬值,或者货物、或交换之物因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交换价值贬值,或者资金周转率低、利息降低而贬值等。 上述第一、第二种磨损是明显的损害,是较轻的损害;第三种是隐性的损害,是较重的损害。 恶意占有人使用了非法占有之物,或者利用了非法占有之权利,显而易见,其在非法的道路上更进一步了。不仅对于有权占有人实施了侵权式损害,而且还实施了对物或权利本体上的损害。 通过这样简单的类比推理,我们就会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倘若让恶意占有人仅仅从对物或权利本体上的损害进行赔偿,那么,有权占有人得到的是部分的损害赔偿,肯定是不充分、不合理的损害赔偿,需要进行改进,需要将两大类损害赔偿累加在一起,才能趋向公平合理。 诚然,恶意占有人以及恶意处分人,对于物本体上的损害与权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本体上的损害,肯定是有些区别的。 物本体上,分为是否可生产、可流通、可投资、可交换、可增值之物。诚然,一般的消费物、不可增值物等附加值小一些。在损害赔偿实行时或许应当区别对待。 权利本体上,即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本体上,无论市场行情怎么样,都可定义为有附加值之权利,应当与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区别对待,尤其是要与一般的消费物、不可增值物区别对待。一般而论,权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利害程度或者力度,要比物本体上的损害赔偿程度或者力度要大一些。 恶意处分人,对物或权利本体上的损害,毁损的与未毁损的,反正属于灭失的性质。对于有权占有人来说,可以推定为完全、彻底的损害,显然是最恶劣的损害。 恶意处分人非法、擅自、私自处分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也分为几种类型。 一则,所有权式非法转让与法律责任。 以非法转让的方式恶意处分单位或者他人的财产、权利,并从恶意占有人处取得非法的价金或者其他的非法利益。对于这样的恶意处分行为是侵犯有权占有人所有权的行为,无论是哪种法律,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推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对于此类恶意处分人应当加重处罚,同时适当减轻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仍然不能免除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则,用益物权式或者融资式非法转让与法律责任。 以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转让”恶意占有的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作用权,恶意处分人对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谋取私利。这是一种用益物权式或者收益租赁权式的“准处分”行为。恶意处分人除了需要承担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要承担非法所得的侵权责任。 或者利用侵占得来的财产或者权利,用于抵押、质押等,从而进行融资或者用于清偿债务,恶意处分人无成本代价式地从中变相地得利。这是一种融资式或者变相得利式的“准处分”行为。恶意处分人除了需要承担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要承担非法利益的侵权责任。 三则,无偿转移财产或者权利的法律责任。 以赠与、借用、委托保管等免费形式转移财产或者权利的,物本体或者权利本体也发生了位移,是一种隐形的转让方式。恶意处分的对象有些复杂。 脏款脏物或者脏权利的受赠与人,或者免费使用人,往往是恶意处分人的同伙人或者是同案犯。同伙人除了需要共同承担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外,还要共同承担非法占有的侵权责任。受赠与人没有付出什么代价便取得非法财产的所有权,标志着要比上述两种受益人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尽管受赠与人没有付出什么代价,仍然是以从犯论处,恶意处分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此处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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