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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7-2 (第2/5页)
益、处分等权利的损害,也有的人联想到了支配、管领、控制、统治等权利的损害。所有这些,都是基于物本论、物权本论的损害类型。 然而,更加重要、更加严重的损害,已经拓展到了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大宗权利、特种权利的损害。 以股权而言,其是企业的核心权利,包括物的所有权、利用权、作用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和企业管理权、决策权等重要权利在内。恶意处分人擅自、私自处分企业股权,恶意占有人非法占有企业股权,轻则导致企业核心资产的大量流失,重则导致企业毁于一旦。 很多情势下,恶意处分人贱卖企业股权,企业要求恶意处分人赔偿损失,往往只能赔偿其中的一部分。即使恶意处分将自己的财产全部赔穿了,或者将牢底坐穿了,企业也毫无办法。 二、恶意占有推定的三大原则 恶意占有推定的三大原则,是对于恶意占有推定规则的重新认识与法理规范。 推理规则可以解决许多问题,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具体解决。 推定规则,不能脱离实际、脱离正确认识的轨道,一些原则立场必须澄清,原则问题不能迁就与随意违反。 第一,通用性原则。 普通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应当是通用性原则。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有时候也会参考此项推定原则。 普通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系指如下推定规则。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1、善意占有及其责任的推定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者应当不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一般而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同归于无权占有范畴。 事物发展向好的方面转变时,能够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成为有权占有的新的一员,但这种有权占有仍然是有瘕疵、有缺点的有权占有,不能与正常的有权占有相提并论。 事物发展向坏的方面转变时,能够由善意占有变成恶意占有,甚至变成有过错或者有罪过的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人对其占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情况复杂,故普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可根据习惯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等民事处理办法来正确对待。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规定,符合三项必要条件的,很有可能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特殊情况例外处理。 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无论是发生物的物理损耗或者精神损耗,或者物权损害,甚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需要有权占有人即原物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合理价格取得使用权、占有权或者担保物权的他物权善意占有人,可以不对有权占有人的物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善意占有应当对标的物毁损、灭失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与恶意处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对于所有的质权人、留置权人都有妥善保管标的物或者标的权的义务,否则就要对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是,即使是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的善意占有人,以及无偿享有占有物而导致该物毁损、灭失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善意占有被推定以后,需要后续跟进推定,还不能搞一锤子定音。因为善意占有也是无权占有中的一个品种,因为有些善意占有离恶意占有只有一步之遥,很有可能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会因人物、事件、地点、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的,有的向有权占有方面转变,有的向恶意占有方面转变。最好是开展全员、全物、全权源、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地观察善意占有,以防止事物向坏的方面转变,支持事物向好的方面转变。 2、恶意占有及其责任的推定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 理论上,恶意占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的财产都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其不当使用或者使用不当,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限责任,包括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的消耗在内,以及非正常的精神磨损在内,全部需要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是同流合污的,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是同流合污的。就大多数情势而言,这两种恶意之人根本是侵占单位或者他人财产或者权利的同伙,在利益均沾的前提下从事非法交易,使得有权占有人的财产或者权利蒙受损失。有些恶意占有人所取得的占有是无偿取得的,更能说明恶意处分人是主犯,恶意占有人是从犯。 无论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哪个角度上讲,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都要对有权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公法意义上的赔偿比私法意义上的赔偿更加严重,商法意义上的赔偿往往比民法意义上的赔偿更加严重。即使是同一法律体系中,恶意占有是会分多个档次的,这是完全可以肯定了的。 物权法第242条之中心思想是“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肯定的是,恶意处分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人也是恶意占有人的一个品种,而且是一个更坏的品种,需要承担更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认为,本条款没有点恶意处分人的名,就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56条、第63条、第66条,分别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保护,其中的中心词反侵占、反私分、反破坏等,不仅仅是针对恶意占有人的,肯定包括恶意处分人在内的。 物权法第242条之中心词“损害”,对于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义。 (1)侵权式损害 这是一种物权或者债权、利用权上的损害,对于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 恶意占有人之恶意占有行为,已经侵占或者侵害了有权占有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债权人、担保物权人等物权人或债权人)的物权或者债权,使得有权占有人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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