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7-2 (第4/5页)
分人和恶意占有人,除了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照其他法律规定并确认违反的,很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治安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对于借用、委托保管等免费形式享有财产或者权利占有的,肯定存在恶意占有的情形,却不能完全排除善意占有的情形发生。关于占有、使用占有之物或者占有之权利,只要发生毁损、灭失的,两种占有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不过是轻重缓急不同而已。 第二,专门性推定原则。 担保物权法中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应当是专门性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比善意占有的较多。 1.无主财产原则上不能列为担保物权对象,否则双方当事人就构成恶意(串通)占有,均需要对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是意定的担保物权,原则上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才能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否则债权人就构成恶意占有,需要对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原则上需要在普通合同中确定留置财产范围,并且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下才能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否则债权人就构成恶意占有,需要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4.抵押权是意定的担保物权,原则上需要签订担保合同,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下诉请人民法院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否则债权人擅自占有抵押财产就构成恶意占有,需要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担保物权人对于所占有的财产或者孳息保管不善,或者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对于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需要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专门性推定原则,除了担保物权系大量存在以外,更多、更重要的在于制度物权系和政策物权系,普通物权系也零散地、不规则地存在一些。 一般而论,损害自然物、大宗物、大价值物与损害人造物、小型物、小价值物的法律责任应当有区别,损害法定占有物与损害意定占有物的责任更大一些,损害核心权利、关键权利与损害一般权利、外围权利的责任大一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三,特殊性推定原则。 制度物权法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应当是特殊性推定原则,推定出恶意占有的最多。 原则上,对于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物,凡是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对于一般可以流通的财物,损害公共利益无权占有人占有的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不损害公共利益无权占有人占有的,符合条件的可推定为善意占有。
要十分明确地划清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制约: 一则,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物权面目有所不同,因身份不同而占有形式与内容有所区别。而私人的占有权能够穿插到各个所有制中去,各种所有制物权交叉和各种占有物权交叉状态是经常发生的,且动态的占有与静态的占有之间容易发生摩擦与变异现象,欲圆满地概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外延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则,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认定,需要反复地论证、反证、推理、鉴定和复核,不是一蹴而就的。 各种主客观的条件,有时候会随着时间、空间的延续及其他条件的改变甚至于互反,有时候是法律性与灵活性相对应的事物,如果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话说死了,反而是弄巧成拙。 许多恶意占有是从善意占有中蜕变出来的,其间有个量变质变的演化过程,在分辨推定时要注意到占有关系的因果关系。但无论是前面或者后面发生的恶意占有,只要是致使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都在追究责任的范围内。 三则,一些制度物权法不如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那么稳定,为了若干所有制物权人的权益实现均衡化,时不时地作一些物权化的强制性调整,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新旧交替现象不断出现,如果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话说死了,反而是固步自封,不得要领。 总体情势是恶性占有的对象呈增多、善意占有的对象呈减少的态势,这一点与普通物权法的态势正好相反。 关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概念的定义,实际上已经陷入两难困境:一是准确地定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概念确有一些难度;二是采取列举法来说明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外延,可能会有数以万计的样本出现。即使是建立计算机模型来列举,需要动员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耗费多年的专心研究,仍然难以穷尽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外延。 关于恶意占有,我们需要从其占有形态、占有性质、占有成分与占有效力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最好是结合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加以全面分析。 三、一般分析 恶意占有性质的推定意义重大,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非法占有行为是必须具备的法律工具。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力,除了应当遵循以上三大原则以外,应当注意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本体式推定与扩展式推定相结合的原则。 本体式推定,即按照物的本体或者权利的本体、法律的本体进行恶意占有的性质推定。一般是指按照普通物权法系的原理来推定恶意或者恶性占有。 通常,所谓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概念,源于普通物权法或曰民法的法理基础科学,其他物权法系基本上不提这些概念。不过,普通物权法系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的,不能涵盖经济社会全部的占有关系,有时候需借助于其他物权法系来解决实际问题。 扩展式推定,亦称开路式推定,是指按照制度(政策)物权法系或者担保物权法系的原理来推定恶意或者恶性占有。相对于本体式推定,此种推定好像是辅助性或者补充性推定。 不过,这种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扩展式推定的实际意义与法律效力逊色于本体式推定。一般而论,扩展式推定是在本体式推定遇到困难、推导不出结果或者推出的结果有误时,才启用这种压轴的推定方式。 本体式推定与扩展式推定相结合是一项建议性原则,这种做法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开放性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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