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2-2 (第3/4页)
特殊需要、特殊作用与特殊义务,显示出其高级占有权或者高级占有制,对于主物权不动产无权占有的推定,就是欠缺主物权充分而必要的条件。从物权有着被领导的、被动的从属地位、一般需要、一般作用与一般义务,显示出其低级占有权或者低级占有制,对于从物权不动产无权占有的推定,就是欠缺从物权充分而必要的条件。即使是共有制中,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等级物权制。如业主的房屋所有权—专有权是主物权,建筑物附属设施共有权是从物权;基地使用权是主物权,地役权也是从物权。 普通物权法里面,等级占有制是以所有制牵头、所有权开路,突出所有权的领导地位,指出用益物权等他物权的从属地位,摆平建筑物区分之共有权、专有权、共管权、互管权、成员权、相邻权和地役权的位置,摆平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四荒地等占有权的位置,摆平地上权、地下权、地表权、地役权和地上随着物所有权位置,没有相应的物权地位或者位置的,立即推定为无权占有。 担保物权法里面,等级占有制是以债权优先制牵头、担保物权开路,突出担保法锁的领导地位,指出担保物权高于普通物权、债权人可以依法制约债务人,非所有权人可以控制甚至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并可以依法剥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推定,从主体到客体上某种意义上说是“反客为主”,反一物一权主义、反排他性、反定限物权,颠覆了“所有权中心论”,反式推定为:总体布局上,主导推定有权占有,是首先从非所有权人入手的,不是从所有权人入手的;主导推定无权占有,是首先从所有权人入手的,不是从非所有权人入手的。 反正推定不动产无权占有,从主体到客体的视角与方法,与普通物权法的推定迥然不同。 其二,两极物权制的法理逻辑,是对立统一规律在物权法中的生动反映,不动产无权占有的推定不能脱离这一客观存在。 两极物权制,就是自物权与他物权两极分化的物权制。这种两极分化,不是要有意无意地扩大两种物权的差别、人为地造成“两极分化”(极强的和极弱的物权),而是如何正视他们之间确实存在水火不容的一面,承认他们之间应有的物权差别。 一般而论,自物权占有是个自由、灵活的占有者,只有在担保物权法或者受法律限制,才不得不限制其自由与灵活的占有。 自从人类迈进商品经济社会以来,物权运动每时每刻都从来没有停止过。如果整个经济社会的物权是单极的,其财产占有关系完全是自给自足的,不可能实现物权经济化和经济物权化,也不可能发生物权运动,物的利用与效用因没有社会性而很差、很低。 承认两极物权制并不是一件坏事,至少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刻认识到各种物权关系、占有关系,至少可以成为推定不动产无权占有的一个工具。 自物权与他物权两极分化的物权制的成立,是对立统一规律在物权法应用研究上的哲学模式。尽管自物权或他物权有时候可以独立存在,尽管两极物权有时候时生时灭、时长时消、时静时动,然而,总体布局上依然是两极式的,这一组物权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往往是相辅相成的。 第四板块,补充性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历史在前进,形势在发展,社会在变化,法律也随着改进与提高,各式各样的大大小小的补充规定不定期地公布下来。 物权主体上,由一般民事主体扩展至国有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限制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规划权限和盲目投资建设权限,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大拆大迁”、“强制拆迁”的暴利与暴力冲动,力戒他们暴殄天物、铺张浪费等败家子作风,合力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地保护耕地面积,对于各级政府采取严格的审计与督察制度,并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带头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法令、条例、条令、政策与规章制度。 对于国有房地产企业,应与其他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除了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形以外,开发房地产不再享受划拨地的优先照顾,不在此领域设立土地资源的先占特权,同样地采取挂牌、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物权本体上,集权与放权的方式不同,所有权之公有、使用权之民有同时在扩大。
一方面,国家所有的地域范围在不断扩大,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在不断缩小。一步步地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向一元化,即向土地所有权完全国有化迈进。与此同时,不动产投资的公益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另一方面,民事主体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为中国不搞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搞私有制,主要在有偿使用之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开放。这样做的目的,是遵循价值规律的积极表现,利用不动产资源的经济杠杆、经济价值,合理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变死物为活物与财物,增加财政收入,搞活国民经济。 物权客体上,因土地资源和使用范围的条理化、明细化、规范化以及物权化,将林林总总的不动产占有关系一一展示出来。不动产无权占有的补充规定,大部分不是显示在法律层面上,而是显示在行政法规、法令、条例、条令、政策与规章制度,因为过于零碎与过于新颖,大多数上不了法律的台面,首先是由下位法、下下位法来作为试验性规定。一旦成熟以后,视情况再上升到法律层面上来。 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土地法律小全书》,共收录了220部制度法,以下位法、下下位法居多。分为“综合”(节选)、“规则与耕地保护”、“土地权利与登记”、“土地利用”、“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五大部分。所有这些,具有更加前瞻性、更加具体性、更加准确性、更加适用性的特征,因为细节决定成败利钝,不动产占有关系的细节一再刷新,关于不动产无权占有所展示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 其中,2002年公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是个划时代的专门法,可cao作性程度很强。因地籍与地种不同,土地及其他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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