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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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2-2 (第2/4页)

想象力的推定,而是要把其占有权利的推定充分发挥到极致,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

    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密集性地涉及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零物权主体甚至涉及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种特殊的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带头破坏不动产法律管制制度,一般应当列为知法犯法的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应当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不只是赔偿损失的责任。

    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法定的物、权利人、相关权利等对象较多,相关不动产的无权占有,首先是来源于法律限制方面的无权占有,其次是合同限制、人事限制、对世限制方面的无权占有。况且,法律方面的限制往往是最大板块和极其重要的条件限制。

    有鉴于此,有关不动产的无权占有之推定规则,除了常规性推定规则以外,必须首先考量、重点考量因法律限制后的无权占有。而且,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权占有,一般表现为恶意占有,一般不存在善意占有。

    通过对于各种不动产之占有权、占有制、占有人和占有条件、占有事实、占有情势、占有形式、占有状态、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制度、政策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与普通、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确实不同。

    制度、政策物权法板块中,专门规定了一些法定的优先占有权,以及一些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不动产,只能由特定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占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有只能推定为恶意占有,不能推定为善意占有。这样的板块中只设立恶意占有对象,不设立善意占有对象。

    比如,依据不动产所有制法或者所有权法、使用权法和占有权法等特别法律规定,建设用地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法人享有,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由特定的单位享有,无论是否发生物权变动,都要限制其他单位与个人取得这样的特别优先权。

    推定不动产无权占有时,不能以“不懂法”、“不知法”和“不知道”、“应当不知道”等理由来进行随意推定善意占有。凡是违反特别法明确规定的不动产或者权利而构成侵权事实的占有,只能推定为恶意占有,不能推定为善意占有。

    普通、担保物权法板块中,是分为两个基本点的。

    一是,法定的不动产及其占有权利,同样属于全社会统一的规范化、正规化范畴,凡是违反普通法明确规定的不动产或者权利而构成侵权事实的占有,只能推定为恶意占有,不能推定为善意占有。

    二是,意定的不动产及其占有权利,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或者发生恶意占有,或者发生善意占有,两者兼而有之。原则上,不能随意扩大善意占有的对象范围,不能随意将恶意占有涂改为善意占有,使得恶意占有人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迄今为止,各国物权法的内容与精髓,主要集中于不动产部分。这种占有关系比动产的占有关系重要、复杂得多。物权法的写作规范,当然是重点规定不动产的有权占有,对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则一笔带过。按照常规办法,推定有权占有就可以推翻无权占有,或者推定无权占有就可以推翻有权占有。

    不动产占有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不动产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往往需要认真仔细的或者进一步的推断与区分。

    首先是所有制关系与所有权关系盘根错节,甚至于同一所有制内部也有占有权之争。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均为信托占有权人,两者之间既有统一的一面,有时候却发生对立的一面。甚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会发生土地规划与利用方面的矛盾。

    其次是土地所有权向国有化方向发展,土地使用权向非国有化方面让度,这里面有巨大的剪刀差,不动产占有物权之均衡化,是一道极为复杂的物权方程式。

    鉴于以上实际问题的存在,不动产的无权占有会因为宏观调控而经常发生动态的现象,我们不能仅仅将目光停滞于静态的法律规范之中。

    不动产的占有,推定是否合法、合理、合格、合规、合约、合适至关重要,推定不动产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必需的。

    通观世界各国,“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是一个共同的命题,结论和事实是其恶意占有更加突出,远远大于善意占有的范围。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时,依法律要件当事人的占有权、处分权是首要的推定程序,依法理逻辑、合同约定或者人事关系、人缘关系、对世关系来推定占有权、处分权是次要的。

    二、概括分析

    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可以分为四大板块。

    第一板块,抽象性的法律规定。

    如宪法规定的是大政方针,受法律性质和篇幅所限,不能具体地规定无权占有的每一个细节,只能是抽象性规定一下主要的问题与主要的方面。无先占特权的、无合理利用权的、有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非法买卖土地取得的,以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特殊情况剥夺占有权的,就是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第二板块,具体性的法律规定。

    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实施条例、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渔业法实施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专门法,对于某一门类所有制、占有制作出具体规定。无所有特权、先占特权、行业占有权、准入占有权的,是法定的或原始的零物权式无权占有;或者逾越权限、用权不当、滥用物权的,是事实的或人为的零物权式无权占有。

    第三板块,逻辑性的法律规定。

    如物权法,较少采用列举法来界定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注重用法理逻辑来界定不动产的无权占有,通过等级物权制或者两极物权制来进行物权化规范与调整,可以从复杂多变的不动产占有关系中揭示出规律性和必然性,从而提纲挈领,举一反三。这是一种非常独特而行之有效的法律,可以浓缩许多法律内容于一体,引导人们迅速掌握占有关系的一些技巧。

    其一,等级物权制的法理逻辑是主次有别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不动产无权占有的推定不能脱离这一客观存在。

    等级物权制,就是主从物权制。主物权有着领导的、主动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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