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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8-2 (第2/3页)
义也没有。实践中,确实对于所有的有权占有人,都要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因为,由有权占有蜕变为无权占有,或者由有权占有蜕变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只是一步之遥。 第二,关于所有权限制论原则的广泛应用,可以进一步认识自物权无权占有的真面目。 法学家们在研究民法、物权法时,提出了一整套所有权限制论原则,为我们实质性地推定自物权无权占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所有权限制论原则主要有: (1)所有权人平等互利原则; (2)所有权人物权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 (3)所有权人物权活动公平合理原则; (4)所有权人物权活动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5)所有权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6)所有权人遵纪守法原则; (7)所有权人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8)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9)个人生活基本保障的原则; (10)相邻关系团结互助的原则; (10)保护生态环境和科学发展的原则。 自物权人违反上述基本原则,超越本权或者无权源之本,很有可能由有权占有变成为无权占有,由善意占有变成恶意占有。 第三,正确理解物权法第242条“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款,是基于对外占有关系中的重点规定。至于对内占有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则没有提及。 问题在于,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是无限责任,是百分之百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至于善意占有人和自物权无权占有人,是否百分之百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实上是无法确定的,或者需要承担,或者不需要承担,两者兼而有之。 具体情况应当是这样的: 对于善意占有人而言,可能会发生两种情形: 一种是该占有人于占有其物过程中是依据合理价格取得的占有权,当发生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时,合理价格与物权价值可以抵销,一般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另一种是占有人于占有其物过程中是没有付出代价的,或者是以不合理价格取得的占有,当发生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时,无以合理价格与物权价值可以抵销,一般需要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自物权无权占有人而言,也可能会发生两种情形: 一是该占有人是本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人,根据内部规定需要赔偿的得赔偿,根据内部规定不需要赔偿的就免予赔偿。 二是该占有人对外是恶意占有的,一律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外是善意占有的,参照上述善意占有人的办法进行妥善处理。 3.主要类型 自物权无权占有的主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超越所有制的无权占有。 自物权人违反所有制关系法,自己或者指使、伙同其他物权人占有不该占有之物或者股权,均构成无权占有。一般要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 第二,超越所有权的无权占有。 自物权人违反所有权关系法,自己或者指使、伙同其他物权人占有不该占有之物,均构成无权占有。一般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第三,超越占有权的无权占有。 自物权人违反占有权关系法,自己或者指使、伙同其他物权人占有不该占有之物,均构成无权占有,或者超越本权之占有范围而行使不应当享有的权利,一般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超越权限、时间、空间、地点、场合、界别和物的质量、数量、位移、权利变更等要素的的无权占有。一般要视具体情况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超越权限、时间、空间、地点、场合、界别和物的质量、数量、位移、权利变更等有权占有因素,与其他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串通一气,或者与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人、担保债权人等他项物权人成立恶意的合同关系,独自或者合谋越权占有单位、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财产,无论其是否有意无意的,均属于无权占有。 如公车私用、公款私用或者伙同他人公车私用、公款私用等,均属于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的无权占有。 所有权人与信托所有权人是个交叉性的概念,所有权人行使占有权等权利往往是与信托所有权人密不可分的,许多所有权人本身具有信托所有权人的成分。 除非所有权人是单一个人的,才不会将自己的所有权定义为信托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采取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体制,所有权人对外是以所有者面目出现,对内是以制度信托所有者出现。其他信托所有权人是一般信托所有权人,受所有制制度的关联较小,故是民事主体中比较自由的一般信托所有权人。 普通物权法将心素占有作为推定无权占有主要是恶意占有的一种通行的办法来实行,这是无可非议的。问题在于,“知道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有时候是相对模糊的。因此,我们不应当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二、法律体系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已经形成庞大的法律网络系统: 第一板块,是公法对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分为宪法系、行政法系、刑法系、经济法系共四大系列,其共同特征是特别的权威性与特别的强制性程度均很高。 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均以宪法为基准,不得逾越。但是,中国没有宪法法院,基本上不把宪法作为诉讼工具来使用,特别是在执政当局带头违宪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是一个法制民主化的缺点问题。 宪法规定,将公有财产所有权的限制与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其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并轨,实际上加大了对于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限制的力度,所谓“私产入宪”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行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等是纯粹的公法,以公权力来保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为主线,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常常是同时并举的。 涉及到经济领域,通常采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甚至于刑法制裁等强硬办法来处置违法行为。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个中性的法律,只不过是由专政机关等公权机关来执行罢了。 社会转型与改制时期,各种侵权行为、经济犯罪行为十分猖獗,刑法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考验。随着形势的发展,刑法增补了大量财产刑的内容,刑种也日益增多,重点禁止与打击职务侵权行为,重点保护公共利益、经济秩序,私有财产的保护与限制也在此之列。归根结底,是对于私人非法侵占公有、共有、合有、其他私有财产采取最严厉的惩罚。 犯罪主体,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两种形式。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几个品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有财产几个品种。 民商法的无权占有,是个比较温和的理论基础,但是,量变是可以引起质变的。俗话说“莫为善小而不为,莫为恶小而为之”,许多人是因为小贪而大贪、因大贪而巨贪,最后走向不归之路的。 经济法系,大多数法律实际上也是个中性的法律,英美法系国家会将这一类法律编入商法典之中,甚至于跟民法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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