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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8-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8-2 自物权无权占有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自物权无权占有,全称为自物权无权源占有、反权源占有,一般表现为恶意占有。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建立无权占有的模块装置,一般采一物一权主义排他方式从有权占有中筛选出无权占有的对象出来,对于其他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权人进行零物权式推定与排除,以保护自物权人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与各种教科书及其通说中主要是指这一类无权占有。 此项规定,由所有权限制法、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自物权人损害他物权人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任何普通法和特别法,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两手并用的,尽管该物权是普通物权法中的王牌物权,同样需要带头平整占有关系或者共有关系,均会一致性地依法依规依约禁止无权占有人非法占有和非法处分他人的合法财产。 所谓无权占有,系指善意占有式无权占有与恶意占有式无权占有,以及所有制式无权占有、所有权式无权占有,或者占有权式无权占有、使用权式无权占有、收益权式无权占有、处分权式无权占有等等,包括对内的无权占有与对外的无权占有两个系统,适用于同一性的推定标准,进行统一限制与制裁。 以占有的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为标准,区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符合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定义为有权占有、有权源占有;不符合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定义为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对于他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这样的定义,对于自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也是这样的定义。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指占有人对该物或者权利误信为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而作为的妄自占有;反之,占有人对该物或者权利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物或者权利存在无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的,推定为恶意占有。对于他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这样的定义,对于自物权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也是这样的定义。 以上有关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是通用性的标准。自然还有其他一些推定标准,包括十几种变态占有的推定标准。关于恶意占有的推定标准,详见《恶意占有》的词汇。 自物权,指所有权,依法对于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类表达式是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或者统治权。 自物权人,指所有权人,包括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依法对于自己的财产行使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或者统治权之高级普通物权人。自物权人以其所有权人的地位侵占单位、个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常见的事件,在各种物权法中是重点监控对象。 自物权占有,主要是自己占有和自主占有以及共同占有。发生物权变动时,可以发生二十种以上的占有形式。自物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自物权人之间建立占有关系,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建立占有关系,由简单的占有关系变成复杂的占有关系,无关无权占有尤其是恶意占有的推定方式会随着产生变化。 信托式自物权、信托式自物权人,应当是比自物权、自物权人更低一级的亚种自物权、亚种自物权人,但比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高一级。 信托式自物权人,需按照自物权人的指示行使代理的或者中介的自物权,否则是越权的或者无效的信托式占有权。对外占有关系上,信托式自物权人代表自物权人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然而,自物权人属于无权占有的,信托式自物权人则一定是属于无权占有的。这样的情势发生后,非因信托式自物权人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完全应当由自物权人承担,而不是由信托式自物权人承担。 当数个所有权人组成共有关系时,理顺内部的占有关系比理顺外部的占有关系更加重要。内部的所有权人侵占、截留、私分、破坏属于其他共有人份额的财产更加容易,更加得心应手,监控与制裁的难度更大,因此,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划定无权占有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自物权无权占有是个主命题。物权的保护与限制,通常是指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物权哲学道理,并被法理专家所推崇。 通过反证法得出正确结论后,可以从物权主体或者客体上以零物权方式排除他人的占有权存在,继而证明该标的物归谁占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从排除所有权的无权占有开始,顺带排除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或者其他他物权的无权占有,这样就把内部的占有关系与外部的占有关系一并理顺,系统性地解决内部的占有矛盾与外部的占有矛盾。 自物权无权占有,可以从所有权限制论中看出端倪。近代以来各国的法制建设不断进步,对于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的法律日臻完善。总的来说,对于不动产产权的限制具有普遍性,会比对动产产权的限制范围多很多。 2、注意事项 第一,关于有权占有是否区别善意与恶意之必要,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这样的问题。 有法学家认为“有权占有,无区别善意与恶意之必要”,可能是为了严格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而为之。实践中,由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变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在少数。因此,在规章制度上、乡规民约中,依然是应当在有权占有人之间,同样需要划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 应当注意的是,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对象,或者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对象,不只是物(不动产或者动产),而且包括权利。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一种表象,对权利的占有却是实质。当占有物一定时,越权占有、扩权占有,已经进入到占有权利这一层面。这在普通物权活动中和担保物权活动中会经常遇到。 譬如,委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其物,委托运输人运输其物,保管、运输过程中形成辅助占有的权利。倘若保管人、运输人将自己占有之物拿去使用、拿去出租、拿去处分,这样就构成了占有他人的使用权、占有他人的收益权、占有他人的处分权。同样是占有物,占有的情势与状态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又如,动产质权人需要按照质权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倘若出质人不同意质权人使用、出租其占有的质物,擅自行使使用质权、收益质权等,这样就构成了占有他人的使用权、占有他人的收益权。同样是占有物,占有的情势与状态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又如,权利质权人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完全是占有出质人之权利,而不是占有出质人之物。这是最典型的、纯粹的“权利占有”。 另外,经济法、债权法中也有一些“权利占有”的类型。如企业股权、企业债券等等。由此可见,关于权利占有,是一种新型的并且是更加重要的占有类型,能够将物权与债权捆绑在一起充分发挥更大的占有效能。 既然如此,权利占有,肯定也包含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类的类型。 理论上,在有权占有体制中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意义不大,不是一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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