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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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5-2 (第3/4页)

法犯罪行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为概述,具体内容请详见《恶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等专门词汇。

    二、一般分析

    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普通物权法的一般规定,也可以为担保物权法作参考。

    制度物权法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除非其占有关系始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中的财产和产权一般是国家的、公益的,大多数是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机械地以“知道(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知道)”的办法来推定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譬如土地使用权是限制流通的,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流通的,这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确实有一些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似乎也属于“知道(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知道)”的对象。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以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无权占有的基本理论是物权限制论,是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系统化的限制论,不仅仅是专指所有权限制论。其核心理念是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行制度化修正,对于各种占有关系进行物权化调整,制止侵权、越权、滥用物权的各种不良倾向,划定权利与义务、责任的范围,充分发挥各种法律的效力,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242条只是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主要的或者明显的方面,如恶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获取不当得利或者违法所得的,同样应当负返还所得的损害担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的简单推定,理论上是排除有权占有即是无权占有,排除善意占有即是恶意占有,排除无赔偿责任的占有即是有赔偿责任的占有,实践上会遇到比较简单型或者比较复杂型无权占有的。

    应当说,在这个方面不能简单地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错”,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对待,准确判断。各种占有的形式是千姿百态的,现行的各种法律体系不能穷尽一切无权占有的规定,某些比较特殊的无权占有也不好“一刀切”,故采取稳妥与慎重的办法为上策。

    无权占有的一般性质如下。

    1.无管领力

    无管领力,即无管有、无领有的效力,通常是指他物权人不得占有的限制性效力。如用益物权人或准用益物权人、用益权(占用权)人或准用益权(占用权)人、单一占有权人或准单一占有权人、单一使用权人或准单一使用权人、单一收益权人或准单一收益权人对某物不具备管有、领有的占有权,均为零物权。其他当事人的零物权依此类推。

    《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规定:“[占有的取得](1)物的占有,因取得对物的管领力而取得。(2)取得人能够对物行使管领的,原占有人和取得人的合意足以取得占有。”说明了管领力或者管领权是占有的基础要件。

    2.无控制力

    无控制力,即无控制占有的效力,通常是指某些债权人对于相应的担保物权受到限制的占有控制权。如抵押权人不得随意占有抵押物,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物不能抵押,成立抵押权需签订抵押合同,需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必须登记,抵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应当由法院来执行;动产质权之债权人占有控制权,未经债务人签订合同许可不得占有控制;权利质权之占有控制权的限制条件与动产质权之占有控制权的限制条件相当。均可设定零物权。

    3.无支配力

    无支配力,即无支配占有的效力,通常指自物权人不得支配占有的效力。如所有权人或准所有权人不得超质、超量、超权限占有支配他人(包含公有、共有、合有及其他私有)的物,不得对此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就是说,按照侵占所有权的目的来侵权或者按照侵占用益物权的目的及其他侵权目的来侵权,统统是不允许的支配占有或管领占有的行为。均为零物权。其他当事人的零物权依此类推。

    4.无排他力

    无排他力,即无对抗他人占有的效力。按照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推定,当事人无权占有,就是无对抗他人占有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就是绝对的无排他力;在有相反证据的条件下,就是相对的无排他力。绝大多数情势下,就是绝对的无排他力,但有个别例外的情形发生。

    譬如,一些采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法定的排他性效力低于登记生效主义的排他性效力,当事人即第三人有相反的证据,即合同关系占有的证据,可以适当地变更无权占有为有权占有。物权法规定机动车辆(还有船舶、飞行器)实行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张三可以通过举证证明汽车转手的事实而不承担责任,李四不能通过举证证明汽车转手的事实而承担责任。所以个别情形下也许存在相对的无排他力。

    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亦为登记对抗主义法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样地是个相对的无排他力。

    5.无包容力

    无包容力,即无包容他人占有的效力。公有、共有、合有的物权体制中某种适可的条件成熟后,可以容许他人或者私人参与物的占有,行使一定份额的占有权。

    在排他性效力作用下,或者当事人放弃公有、共有、合有以及自有的条件下,可以减除为零物权。专属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存在完全免除了其他所有制人的包容占有权;专有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存在部分免除了其他所有制人的包容占有权。由此可见,所谓无包容力,与所有制的物权成分与物权地位有很大的关系。

    6.无延续力

    无延续力,即占有权因时间、空间及其他各种条件而无力延续的效力。在流通领域,多数占有权是动态进行的,从占有的设立到变更、转移与消灭,从占有的主体到客体,均因人、因时、因地、因环境条件而异。其中占有的及物的变更、转移与消灭是无权占有的现象,其物权请求权可由占有的溯及力、保障力、延续力、诉讼时效等项目的指标来界定。任何一个指标或要件丧失以后,原占有权经逆势转化不再保持,可毫不犹豫地推定为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有时候是复杂多变和杂乱无章的,尽管如此,仍然是有规律性可循的。法理学家们的理论不是包医百病的圣旨,但有一点是可以完全肯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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