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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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5-2 (第2/4页)

无权占有人均采取严格的制裁办法进行统一处理。

    否则,将法定的占有制度混同于意定的占有制度,将制度物权、政策物权的占有类型混同于普通物权、担保物权的占有类型,就会发生错误,保护虚假的善意占有行为也不符合法律之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

    倘若法律怂恿恶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和无权处分人,单独或者合伙以“善意占有”等名义侵占公共财产,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就失去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应有的权威、效力与意义,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是一发而不可收拾的。

    (2)不同领域的客观原因使然

    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性质、内容、形式、规格、标准的占有,物权法等民法主要是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方面来认识的,切入点在于物权变动过程中的认知与推定,这是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法学家们做这样的理论研究也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也不是纯粹的私有者,个人或多或少地会与公物、公物权打交道,定然遭遇到限制性、禁止性的生产、经营、交换、流通、消费、分配领域方面。于是乎,公民、自然人自然而然地会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特别约束,大大缩小“善意占有”的范围,同时大大扩大恶意占有的范围。

    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与弹性空间,从而导致“善意占有”类型的存在,这也是一种客观原因。这是基于民事主体自由交易和交易安全着想,才承认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占有类型的存在,并不是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非法占有行为。

    制度物权法系和政策物权法系,确实不存在模糊地带与弹性空间,从而导致“善意占有”类型的被否定,这也是一种客观原因。这是基于公事主体和公物客体及其权利之限制性、禁止性流通的法律规定,才不承认善意占有制度和善意占有类型的存在,并不是在于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的非法占有行为。

    (3)善意占有制度本身的原因

    善意占有制度,本身就有很多原因。既然从古代罗马法到近现代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一致认为这是一种无权占有制度,仅仅承认善意占有人的合理******,只相对地保护其交易安全,而不是一味地保护其占有权,充分反映出这只是一种有瘕疵的占有制度,从理论到实践上都是一种权宜之计,不能发扬光大。

    善意占有制度,不能也无法在制度物权法系和政策物权法系推广应用,除了本法系的严格要求以外,当然会参照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严格要求。公法与民法上两种严格要求合并在一起,善意占有制度的范围只会缩小,决不会扩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性质、内容、形式、规格、标准的推定与实行,基于善意占有制度与非基于善意占有制度的判断,所适用的规则是迥然不同的。

    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和对非公物占有行为推断,有可能、但不能全部适用于“疑罪从无”规则,其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

    对于公事主体之间和对公物占有行为推断,一般不适用于“疑罪从无”规则,其中不可能存在弹性空间,只存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问题。

    本文为概述,具体内容请详见《善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等专门词汇。

    第二,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中一种典型的非法占有,属于主观能动性之零物权的、恶劣的或者错误的、有明显瘕疵的、明显过失的占有类型,与善意占有相反,与有权占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其纯属零物权、反物权重点对象,或许是“侵占”的代名词,为有物权、正物权所不容,为公法和民法所完全禁止与制裁。恶意占有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或许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占他人财产性质严重的、侵占公共财产影响很大的往往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以占有性质的逻辑推定,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并且是以侵占、非法处分他人财产为主要表现形式。恶意占有是基本的占有事实,容易在此基础上形成恶劣的或者错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给有权占有人造成公然的、有意的损害。

    所谓恶意占有,新理论架构中,需依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之系统论全面推定,系指所有制式、所有权式、用益物权式、担保物权式和其他物权式以及债权式之恶意占有,零占有权人、零使用权人、零收益权人、零处分权人之恶意式无权占有。

    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即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一般采取物权化或者债权化的方式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按理说,应当划分为轻量级的、中量级的、重量级的和特重量级的、超重量级等几个级别,按照量化标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确定哪些可以私了的办法解决内部矛盾,哪些必需以公了的办法来惩处恶意占有人,哪些需要恶意占有人既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

    公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即制度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一般采取行政化与货币化的方式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各种专门的行政经济法、行政处罚法、财产刑法,都有一定的量化标准,已经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余地。行政处罚比民事赔偿的力度大了许多,处罚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经济制裁的有罚款等方式,行政制裁的有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人事制裁的有惩处公职人员等方式,刑事制裁的有判刑、剥夺政治权利等方式。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优良的法制文化传统,其特点之一,就是严格实行“连坐制”,对于盗贼和伙同盗贼分脏者、对于恶意占有人和无权处分之处分人一同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凡是与恶意占有人之人和事有关的当事人,均视为同案犯,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同为无权占有,但法律责任有着明显的差别,对于善意占有人可以减免一些法律责任,对于恶意占有人不能减免法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特别规定的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第一个关键词是“反侵占”,实指反恶意占有行为和反恶意占有人。因此,全社会共同监视与严厉打击恶意占有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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