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3-2 (第3/4页)
无明文规定,应当具体内容具体对待。 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法无明文规定,或者按照习惯法、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实行。理论上善意占有人对他人之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的义务。 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理论是善意占有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善良使用人的注意管理使用其物。未注意的即为保管、使用不善。而在实际中应根据一般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善意占有关系,一般是以合同建立起来的公开的占有关系。财产所有权人会在合同中附加损害赔偿的条款,或者以收取押金、保证金、违约金等方式来对于善意占有人进行约束。 原则上,正常的机械磨损或者财产本身消耗的考核应当在公正的范围之内。就大多数情势而言,善意占有人在合同约束下或者众人的劝说下,会要求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租金已经超过损害零部件的价值,应当酌情免除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一般分析 1.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类别 恶意占有人,是指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占有的人。一般而论,恶意占有人大概可以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恶意占有人。 盗窃、强盗、抢夺、欺诈与恐吓而置于自己管领之下之物包括公私文物的无权占有人,就是公然恶意侵占公私财物的坏人。这是最主要而且是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不仅仅是普通物权法重点打击对象,而且是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重点打击的对象。至于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恶意占有人多种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一并清算。 第二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法锁的有权占有人,后来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拾得、挖掘得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的无权占有人,超过法定期间未归还失主或者不上交国家,实际上已经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这是人数最少而最偶然的恶意占有人。 其他的变质的恶意占有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而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无权占有时起,则变成恶意占有人。至于追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恶意占有人多种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一并清算。 第三类是从一开始就是普通有权占有人,后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 (1)担保物权人蛮不讲理地超期占有、使用或者越权使用、擅自处分质物或者留置物,包括恶意占有、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的恶意占有人。 这一类恶意占有人最牛,并且是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中比例数最高的。按照担保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物权人蛮不讲理地租借或者租赁他人之物长期不还,后来也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这一类占有人由原和平占有、有权占有变成了强暴占有、无权占有和恶意占有,有的还发展成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主要是强势者恃强凌弱或者有恃无恐所致。普通物权法系对于此类恶意占有人仅仅作笼统的规定,没有担保物权法那样指名道姓的分门别类的规定。 第四类是从一开始就是公职有权占有人,后来由有权占有人蜕变成恶意占有人。 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等单位部门的某些有职有权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的公司管理人员,他们是单位部门财产的信托占有权人或者有限的个人占有权人,公车私用、公物私用、公款私用等,种种专权、越权、滥用职权现象,对于国家和单位危害性很大,有的甚至于演变为团伙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单位的大灾难。 这一类占有人由原和平占有、有权占有变成了强暴占有、无权占有和恶意占有,有的还发展成恶意使用、恶意收益、恶意处分占有物,涉及物的数量和金额往往很大,以及参与人数往往是团伙的职务侵占性质的,而且是最不容易处理的一类恶意占有人。光公车私用一项,国家每年的经济损失数量是非常惊人的。
总的来说,恶意占有人对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其他人的物以及无主物,不具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因恶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人擅自行使收益权和处分权,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和全面的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和全面的,原则上是应追究尽追究,应赔偿尽赔偿。应当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各司其职,三管齐下。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请教制度物权法来解决。特定情势下,可能发生刑法处罚附带民事赔偿,公职人员性质恶劣的恶意占有,可能涉及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在无权占有推定上,恶意占有的概率应当大于善意占有的概率,负损害赔偿责任概率应当大于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是否负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认真分析。但并不是完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一定承担全部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是有权占有人,也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势下都要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想而知。如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相关责任”,是针对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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