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2-2 (第3/3页)
第44条又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首次将“公共利益”的范畴界定在6大内容上面。
第四,私人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私人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私人正当的交易居于其他民事交易之中,事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法锁权、信托权、担保权等各种物权不得滥用,时刻做到不越权、不篡权、不侵权。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概括了公民(私人)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滥用的原则。 这项原则,包含了法律的道德和道德的法律两种混合物,包含了成文法与习惯法两大法律并行不悖的情形,也包含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系统性原则。与其说它是一项原则,倒不如说是一项法权制度。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将“权利不得滥用”系统化、模式化,逐步实现了制度化。 物权法第38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的规定,重申了因违反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恶意占有的行为进行警告。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通过排除法来保护私人的民事活动与私有财产,从各种主体和三大侵权性质上进行全面界定,定分止争的力度更大、更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以上几大原则,是每个国家都适用的普适性原则,无论计划经济体制或者市场经济体制,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商品经济交换模式,总会有一定的物权化制度来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总要规定这些最基本的规则与章法。 私有财产占有关系包括合同关系的保护与限制,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事物。私有财产在保护中限制,并且在限制中保护,常常是两手并用的。有的人可能会将以上原则列入“私人财产的限制”栏目来解析,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本文将其列入“私人财产的保护”栏目来解析,不能认为是错误的。 譬如,本法第32条至第38条,全部是限制类和禁止类的条款,而第三章的题目就是“物权的保护”。对比之下,以上列举的多数原则基本上是中性的规定,只有少数原则才是法律限制性规定。 其他原则从略。 相关内容,请参考《私有物》、《私有物主体》、《私有制》。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私有物主体〗〖私有物〗〖私有制〗〖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私有物与物权化,指私有财产的保护与限制两大法制体系的物权公正廉明化、适当合理化。保护与限制私有制并举是既定方针,应当遵守各种原则与规则,方式方法上应当中肯,不能走极端。 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一是保护与限制并举的方针,二是占有权保护主义与占有权中心论。前一个物权化方针是基本方针,后一个物权化方针是一般方针。 民事主体的原则,一是私有财产保护的主要原则。如私人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私人民事活动自愿原则、私人民事交易公平原则等。二是民事主体的限制原则。如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私人民事诚实信用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私人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所有这些,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当然远不止这些原则与规定。 无论是公共财产的损失或者是私有财产的损失,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化公为私、化他人财产为自己财产,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式的侵占行为是共同表征。 私有财产保护之防火墙,第一是反侵占,亦即反无权占有和反恶意占有。这是一个极其重要、极其严重的课题。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主要是依靠自力更生、自力救济的办法来解决部分的问题,这是一种新的思路,大家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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