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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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2-2 (第2/3页)

等。”奠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一般原则的基础。其核心作用在于,对国有财产(公产)、集体财产(共产)、股份财产(合产)和私有财产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谁也不能非法地侵犯他人的权利。

    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显示出各民事主体处于动态平衡与静态平衡的物权化机制,“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得以进一步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的安全和财产利用、财产交易的安全,均在此原则中得到彰显。

    第二,私人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私人民事活动自愿原则,亦即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指私人之民事活动居于其他民事活动中得自由地基于其意思去独立自主地进行的准则。私人财产的占有、变更、转移与消灭可依相应的合同关系进行物权化作为,所有管领权排他性是独立自主的,不受他人的干涉与侵犯,能够以私有权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的干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私人的民事活动,包括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继承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以及社会关系而合法占有财产,非依自愿原则,或者非依公共利益、非依特定的没收财产的法律关系,不能剥夺私人的各种民事活动和财产自由权。

    自愿原则,同样是相对性的原则,不排除在特定的环境中会采取定式合同。如在银行、保险、邮政、电信、供用电、供用水、供用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均存在缔约的义务,或者存在强制性的义务。

    物权法本条款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充分肯定了合同自愿原则在占有关系的突出地位。当然,物权法基本肯定民事活动之自愿占有原则,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承认法定占有的特殊意义。如留置权人可以在法定条件下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私人民事交易公平原则。

    私人民事交易公平原则,包括民事交易公正原则,指私人正当的交易居于其他民事交易之中,依据法律公正或者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行使民事裁判权时,相应地体现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和谐地化解矛盾纠纷。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说明了私人的民事活动与交易过程同样地受到法律一体化的保护,同样地彰显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

    与自愿原则一样,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也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原则要求,实现意思自治,厘清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以及零物权的界限,以维系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

    2.民事主体的限制原则

    第一,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实际上这是源于习惯法、道德法而优于习惯法、道德法,按照其规律上升为成文法。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指的就是一切民事主体必须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虽然民事主体是市场经济主体,但国家的计划经济是避免不了的。如稀土出口、国家计划物资进口等,就是国家计划经济的范畴。

    第二,私人民事诚实信用原则。

    私人民事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普世价值的通用性原则。

    是私人正当的交易居于其他民事交易之中,恪守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私人在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童叟无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项原则是亘古不变的通用性、广谱性原则。成文法有规定的,按照成文法的规定实行;成文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或者公序良俗的办法实行。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民事主体包括私人主体对于财产的占有恪守信用,不偏心、不贪心、不妄为,严格要求他们诚实占有、善意占有、合理占有、公平占有,危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事情不想也不做,该为者而为之,不该为者而拒之。

    按照物权法本章的规定来说,每个人都应当分清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努力做到用好权、用正权、用实权。私人行使各种物权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社会的义务,这是立企之本和立身之本,因为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是个人安身立命的重要保证。

    第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指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限制当事人的权利与占有关系时优先占有的原则。如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或者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在征收人或者征用人补偿到位的条件下应当让步,依据合同放弃原有的占有权,依法变更占有关系。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个普适性原则,是针对相关的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对于私有物是如此,对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和其他权利人之物也是如此。

    实际上每个国家都要同样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如德国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日本土地收用法第3条将公共利益列举为51项条款,逐一加以规定。台湾地区现行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的目的有二:一为兴办公共事业;二为特殊的经济政策,但以法律规定者为限。前者具体内容包括:①防备设备;②交通事业;③公用事业;④水利事业;⑤公共卫生;⑥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⑦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⑧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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