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 (第3/3页)
须的限制或禁止措施,每个国家都有同样的合有制的行业准入的产权制度,中国也不能例外。 第二种情形,对于特定所有制的当事人进行工商从业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如私募基金机构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国有银行可以经营此项业务,其他体制与其他行业需要特许批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与前项的管制条件是一样的需要特许批准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证券交易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是完全必须的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三种情形,对于特定标的物的占有权进行专业保护。如国家所有或者集体共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类标的物,是专物专用和专权设置的的产物,采取自物权一物一权主义制度,其他人只能是作为他物权人享有占用权。这里面包括行业准入制度和特定的物权化保护制度,先取占有物权的主体客体是统一而固定的,合有制或者其他无关的物权集合体不得染指。 2.经营活动等重要事项 关于有权占有以及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和合同关系等,发生变态形式与物权争议的,多数发生在当事人的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存在于所有制混杂的合有制纠纷中。不仅是来自外部环境的纠纷,来自内部环境的纠纷也超多,因为混合所有制比单一所有制更加复杂,故其占有关系也更加复杂多样。 合有制的经营活动,有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是资本化运动与商品化运动的统一体,后者纯粹是资本化运动的经济体。各种法律历来是保护合法的经营活动的,一切不合法的经营活动是从来不会受法律保护的。合乎这项制度的不排除确认合有人的占有权,否则就排除确认合有人的占有权。 其经营活动是合有物与物权化的重要标志。所适用的法律,商法的分量大于民法的分量,行政经济法的分量大于商法的分量。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种法律,所对应的法律条款是相当的薄弱的。所谓有权占有、合有物与物权化,必须扩大视野、扩大适用范围、扩大法律关系。 正确的政治路线与物权化方针,应当是在一般流通领域中适当允许所有制的变动与共有制的改动,但是决不能放纵所有制的变动。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应当是有序地、理性地、逐步地良性发展。 宪法规定、物权法重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国民经济、民族经济科学发展、协同发展之根本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属占有物(二)〗〖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指依据物权法理学运用精细的办法推断出的新型物的占有体制与占有机制,充分反映出所有制变动所造成的占有权变动以及物的占有体制与占有机制的动态平衡、物权模式运程,彰显合有物、合有制之物权化保护的新境界。 合有制,全称为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一般是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集合所有制,但不排除同样性质的所有制累加起来的集合所有制。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但投资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处分权却不是完全一样的,集合前后的性质内容、经营范围、势力范围等也是略有差异的。 混合所有制,亦名为杂交所有制,系指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组成的共同所有制,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制在内,是合有制的一种主要类型之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的自由经济体制,多以股份制、合伙制、合作制组成的国内企业或者中外企业之混合经济联合体,一般表现为按份共有的物权形式,间或表现为共同共有的物权形式,占份额较大的共有人享有主动权、主导权、主管权等权利。 合有物物权化方针,亦即合有制物权化方针、合有关系物权化方针,是合有权保护主义和经济发展中心论。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的,所有制本色是第二位的。这与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有所区别的。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公益事业与自益事业两种职能是混合在一起的,并不一定追求利润最大化,所有制本色是第一位的,经济发展是第二位的。 正确的政治路线与物权化方针,应当是在一般流通领域中适当允许所有制的变动与共有制的改动,但是决不能放纵所有制的变动。对于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应当是有序地、理性地、逐步地良性发展。宪法规定、物权法重申,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国民经济、民族经济科学发展、协同发展之根本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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