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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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 (第2/3页)

变成现存的合有物。纯粹的合有物是完全合有制形态的产物,混合的合有物是杂交合有制形态的产物,两种合有物名义上是一样的性质,实际上却有细微的区别。

    合有物的占有形式,一般为股份投资人占有或者合伙投资人占有,实行职业经理人信托管领制度,以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并公平合理地分配财产。其中,中外合资占有形式比较突出,要注意过时的优惠政策不能再实行。自从2007年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后,内外资企业适用于统一的税率,不再适用于“免二减三”共五年甚至于更长的优惠政策了。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全国需要实行统一的奖励制度。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合有物的占有制度,不完全是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合有物占有关系的有效性,不光是要从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中反映出来,只要是与制度物权法有关联的,最终结果还需要由专门的制度物权法来检验与判断。

    投入与产出的投资型占有形式,是合有人主要的物权化特征。合有人的物权化依据,主要取决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所赋予的法权地位,良好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是保障合有关系向善的必要途径。

    合有物的物权化运动,主要特征是最自由的资本化运动。合有人所占有的财产,可以即时占有即时处分包括短时分配,是一种特定的物权所有制与分配制度。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奠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一般原则。其核心作用在于,对国有财产(公产)、集体财产(共产)、股份财产(合产)和私有财产(私产)、其他物权主体的财产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谁也不能非法地侵犯他人的权利。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法等法律、法规从民商法角度承认了合有制和合有物的存在价值,并成为仅次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而优于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第三股所有制和第三类物权主体。

    按照罗马法的定义,约定的占有为心素的占有。心素即意思,或者说是约定的意思,行为人为本身的主观意念或心理所驱使,占有物具有意定的内涵。心素的或者约定的占有不限于所有权中的占有,唯所有权中的占有突出些而已。合有物与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决定的,符合罗马法心素占有的基本原理。

    事实的占有为体素的占有或者事实要件存在的占有,行为人对实体物件的掌握控制为内涵。合有物与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件,是不以人们的意志这转移的客观存在,这也符合罗马法体素的占有的基本原理。

    关于合有制的论述,详见《合有制》一文的专论。

    二、合有物物权化

    合有物物权化,亦即合有人主导下的集合所有物物权化,就是机会主义的合作化和合有物占有的混同化。在淡化所有制的情势下,突出了共有制保护,突出了集合所有权保护、集合占有权保护、集合共有权保护和股权保护、管理权保护、产品分配权保护等,是集合式、纵深式、广谱式物权化保护。

    所谓物权化,就是将合有人、合有物、合有权、合有制、合有关系等统一进行物权化设置,加强物权保护措施,平整共有关系,平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保护各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合所有制和所有权人健康发展、正常运行。

    经济学和债权法的理论基础在于保护债权,而债权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学的基础知识在于确认与保护物权,当合有物、合有人、合有权、合有制和合有关系进行物权化设计以后,一是确认与保护集合所有制的正常进行,二是将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进行特别保护,从而达到合有物物权化的目的。

    合有物物权化方针,亦即合有制物权化方针、合有关系物权化方针,是合有权保护主义和经济发展中心论。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的,所有制本色是第二位的。这与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有所区别的。全民所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公益事业与自益事业两种职能是混合在一起的,并不一定追求利润最大化,所有制本色是第一位的,经济发展是第二位的。

    合有物的主要对象是金钱之物或者股权之类的权利,其次是不动产和动产之物(有金钱价值之物)。启动和延续投资产权是以资金运动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实物投资是个辅助性的形式。合有物的产权与物权化保护,仅仅依靠物权法来实行是远远不够的,大多数情形下需要依据经济法的规定来进行物权化规范与调整。

    合有物的有权占有,可以从合有物的物权化指针上反映出来。至于合同关系对于有权占有的决定作用,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个普遍性的要求。民商法的规定对于合有人的行业准入、经营活动等重要事项是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的。

    本法本条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强调所有的占有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占有关系。

    合有物与物权化的重点如下。

    1.合有制的行业准入制度

    合有制是个产权交易十分活跃的物权经济体,在市场因素的催化下,常常是由以商品交易为中心过渡到以产权交易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合有物与物权化的合法性认定,首先是对照合有制的行业准入制度来认定。

    简单地说,合乎这项制度的不排除确认合有人的占有权,否则就排除确认合有人的占有权。

    产权交易的积极作用是优势互补,以优势企业与优势资源带动劣势企业与劣势资源的感应发展,充分发挥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产权交易的消极作用是容易产生恶性竞争与不平等交易行为,甚至于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国家设立合有制的行业准入制度,为的是权衡轻重利弊,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化发展,公平合理地保护投资者的产权利益。

    关于合有制行业准入的产权制度,指对内资、外资特定的行业准入制度,这项制度是一个不断推进与完善的过程。

    第一种情形,对于各种所有制的当事人进行工商从业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如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特种商品进出口行业等特许行业的资质审查与跟踪管理,上市公司、建安公司、房地产公司、直销公司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对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以及涉嫌行业垄断或股权控制、影响民族企业发展或国家经济安全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资格审查与跟踪管理,是完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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