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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9-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9-2

    合有制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合有制,全称集合所有制,主要内容是混合所有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经济学上常常关注混合所有制,物权学上推定为物权共有制。其是新型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属于自由企业和企业自由式意定的新共有体制,物权地位上低于法定的集体共有制,经济地位上优于其他的各种共有制。按份共有制是其主要类型,共同共有制是少见的情形。

    广义合有制包含同一性质和非同一性质所有制的集合所有制,前者是同质的共有制,后者是混合的或者中外合资的共有制,名义上是股份合作制或者中外合作制。

    由本国企业组成的合有制,是本土化、民族化的合有制,是本国联合企业的产权共有制。也是维护本国经济主权、政治安全和物权平整的可靠保证,应当处于优先发展的法律地位。

    由本国投资者和他国投资者组成的合有制,是两个国家企业的跨国产权共有制。引进某些合法的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对于促进本国企业的革新改造挖潜具有重大意义,但应当采取不亢不卑的态度来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由本国投资者和他国投资者组成的合有制,应当全部定义为“混合所有制”,而不是本国企业同质性的合有制。因为是跨国性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占有权关系和共有权关系,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社会关系,必须加以区别对待。尽管外国企业能够在中国享受一定的国民待遇,甚至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方面的待遇,仍然根本上是其国家效劳和承担税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就是说,由本国的全民、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投资者,和他国的全民、私人等投资者,到中国来组成的合有制,一律视为“混合所有制”。

    譬如,中国的国有企业与外国的国营企业组成的合有制,中国的私有企业与外国的私营企业组成的合有制,名义上是同一性质的合有制,实际上是不同界别、不同国别、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共有关系、不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混合所有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引导下,合有制成为最活跃和表现最出色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但其占有物来源的合法性和占有关系的复杂性,应当引起大家密切关注。

    合有制,即依法拟定杂交或者集合财产占有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为灵活机动的经济体制与物权体制。尽管有横向集合与纵向集合的杂交成分,仍然算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主体与经济主体。

    合有制改变了合同关系、法律关系和企业关系、产权关系、占有关系,遂成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最复杂的课题对象。这是宏观物权法的命题,往往需要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三者并用,才能全面地、正确地推导出占有关系的效力。其相当于准共有制,故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则亦适合合有制的占有权人。

    合占有,指合伙占有、入股占有、整合占有或者中外合资合有之类的集合占有。合资企业占有者、合伙企业的合伙占有者、私人股份制企业的入股占有者、上市公司的股东与股民占有者等,属于这一类占有者,主要是跨所有制合同占有者和跨企业合同占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于全民占有制和集体占有制。

    注意事项:

    本命题所谓“合有制”,系指所有制型、所有权型、占有权型、占有关系型、共有关系型合有制。

    因为涉及到的问题实在是太多,本文不堪重负,主要论述一下所有制型合有制。

    2、一般分类

    合有制分为两大流派和几大类别。

    第一类是横向集合的同质化的合有制。

    国有企业之间集合,集体企业之间集合,私人企业、自然人之间集合,外资企业之间集合、其他单位团体之间集合等同质化产生的合有制,在统计学上不存在合有制,在物权法学上或者经济法学上可以列为合有制。

    其中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的出资人主体不同,实际上属于两种形式或者两个等级的全民所有制。

    乡镇集体企业和村集体企业、组集体企业的出资人主体不同,实际上属于三种形式或者三个等级的集体所有制。

    统计学上将私人合伙企业列为“私有经济”或者私营企业,指的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而物权法学上包括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人。

    第二类是纵向集合的杂交的合有制。

    中央或地方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村集体企业、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或者自然人、外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团体实现混合杂交的经济体或者物权体,从统计学上到物权法学上,均可列为“合有制”。

    目前统计学上或者经济法学上,将杂交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列为“股份制经济”,指的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份制经济。而物权法学上包括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股份制经济,统称为合有制物权主体。

    第三类是自然人合伙形态的合有制。

    这种合有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然人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合伙企业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或者所有权人构成正规的合有制。这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示式合有制,具有一定的产权地位与物权地位。

    另一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合伙形态的合有制。因某种物权与事权凑合在一起的自然合有制。这是指未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示式合有制,也具有相应的产权地位与物权地位,但比较前一类的产权地位与物权地位。

    其实,这是一种私有化的私人共有制,是临时凑合的随机性自然合有制。因为自然人合伙形态的合有制很不正规,除合伙企业法之类的法律规定到的以外,这第二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合伙形态的合有制在法律上存在很多空白点,需要物权法理学来补充。

    二、主要特征

    1、合有制的主要特征

    一是具有最广泛最灵活的集合性与拥有最庞杂的化合物。

    合有制可直系繁殖、旁系繁殖,可以拟定最优化组合,可以拟定优化经济结构和物权机制,可以统筹兼顾地拥有最庞杂的化合物。所谓化合物,指同一类物可以为不同的所有权人所共同利用、所聚财生财和所供分配享用,可以因此而提高企业或者市场竞争能力,取得更大的物权收益与经济利益。

    合有制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经济共同体和物权共同体,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和物权体制也没有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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