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5-2 (第3/3页)
的限制。
其二,国家所有的专有权是完全自主性的权利,行使权利时被限制的条件很少,且强制性权利明显居于特权地位;集体共有人的专有权不是完全自主性的权利,行使权利时被限制的条件较多,且较少有特权地位。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占有的土地,并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但是,集体因任何需要也不能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变更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只能从国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农用土地使用权。 其三,国家所有的专有物主要集中于城镇区域,物的用途以城镇建设、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物的利用效率与使用价值一般处于高端水平。集体共有的专有物主要集中于农村区域,物的用途以农村建设、生产生活需要为出发点,物的利用效率与使用价值一般处于低端水平。 但是,就其物的纲目总数而言,公有专有物所拥有的门类是最全面的,共有专有物所拥有的门类不是全面的。如《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所列举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共三大纲以及15目、168个种类的土地品种,国家专有的对此全部齐全(包括国有农牧林渔场占有的土地类型),而集体专有的土地类型就不一定齐全,如军事用地、使领馆用地等类型的用地专属用地和金融保险用地、国家机关用地等专有用地不为集体所有,仅为国家所有。 其四,国家所有的原生态专有物的确权不以登记为要件,而以法律规定和法锁关系为要件,国家所有的专有物尽管不登记也可以确认为国家所有。 集体共有的原生态专有物的占有,一般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登记要件和合同要件,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要件,农用土地使用权不登记便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占有。 其五,国家所有的原生态专有物是关系国家根本大计的大宗财物,由此产生的专有权是统领全局性的相对固化物权,属于最高级的专有权,实质上也可以定义为“国家专属所有权”,只不过是这些土地自然资源类所有权与农村集体的土地自然资源类所有权有并列的地方,不具备唯一的和绝对的排他权地位,才降格成为“国家专有所有权”。 集体共有的原生态专有物是关系特定群体经济发展的大宗财物,由此产生的专有权是影响局部性的相对固化物权,属于次高级的专有权。两种专有物所对应的专有权,不发生权力碰撞时是各自独立运行的,发生权利碰撞时有可能要按照制度物权法经济补偿的规矩,来削减以至消灭共有专有权,同时扩大公有的专有权。 其六,国家所有的原生态专有物受保护的法律效力相对较高,国家拥有公有物的管领力、支配力、控制力、排他力、包容力、延续力和扩张力、溯及力等占有效力,既可以民商事的法律来保护,特定情势下也可以行政经济法等特别法来保护。故处于立体的法律保护机制之下,能够充分发挥整体的法律效力。 显而易见,集体共有的原生态专有物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具备以上专有物保护的法律保护机制,所发挥的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于民商事法律保护机制,各种占有权的效力也相对较弱。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一)〗〖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公有物〗〖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一)〗〖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国家专属占有物(一)〗〖国家专控类特种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要点〗 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主要是指集体所有制的共有人对于土地类资源这种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业主、夫妻、家庭个人拥有的专有物不属于共有物,共有物不属于专有共有物,纯属私有物,故不在本命题之内。 专有共有物,指共有人基于制度物权法而相对固化的一类占有物,集体所有制的共有人对于土地类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是法定的权能,且为大宗自然物的先占特权。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正常与否,首先需考量此类共有物的自然属性,然后考量共有人专权与放权的可适性范围。 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主要是指集体以优先发展权、土地资源之优先占有权为标志并实行特别保护的物权化。法律保障农民或者农民集体稳定的甚至于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实为依据农民身份而享有的无偿占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法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充分保护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保障他们基本的生产生活的需要,平衡集体内部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近40年来,集体改制过程中出现过一些失误,集体财产遭受了大量流失,有些方面甚至是根本性的破坏。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些地方的公职人员与集体的负责人合谋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财产,公然侵害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甚至公然破坏集体专有共有物;尤其是地方政府带头违法征收农村土地时,不仅严重破坏了集体专有共有物,而且破坏集体专有所有权,连土地补偿费也被腐败分子贪污、挪用,集体成员到处状告无门,有的维权村民因此牺牲了宝贵的生命。由此可见,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保护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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