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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5-2 (第2/3页)
重要,处理不当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权利人的幸福。 业主、夫妻、家庭个人共有制,是传统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当他们是集体成员时又融入了集体共有制,这样的话,大共有制包含中小共有制,中小共有制包含于大共有制。形式上、形式逻辑上是这样的,内容上、实质上也是这样的。 集体共有制是大型共有制,集体成员之业主、夫妻、家庭个人的共有制是中小型共有制。中小型共有制的主要生产资料如土地资源、主要生活资料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是从大型共有制中以身份权、优先权依法取得的,两种共有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集体共有制主要是指所有权上的共有制,性质上有向公有制倾斜的一面,法定的成分比较浓厚;集体成员家庭内部共有制主要是指占有权上的共有制,有向私有制靠拢的一面,意定的或者自然的成分比较浓厚,在财产分流的时候表现出财产权性质上的分野。 二、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比较 1.专有共有物 专有共有物,指共有人基于制度物权法而相对固化的一类占有物,集体所有制的共有人对于土地类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是法定的权能,且为大宗自然物的先占特权。当事人的合同关系正常与否,首先需考量此类共有物的自然属性,然后考量共有人专权与放权的可适性范围。 某些重要的或者特殊的专有共有物,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列为专属共有物,提高占有控制等级,用以固化占有权与利用权。申言之,农村集体某些重要的不动产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可以永远不变更、转移与消灭,这就是由专有共有物占有控制等级提升到专属共有物占有控制等级。 法律规定农村地区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不动产归集体占有的,属于主客体比较特殊和占有权比较固定的不动产专有共有物。 以大农业(农、林、牧、渔)为单位实施专地专用、合理利用、严格审批与登记制度,保护全国耕地面积的合理基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对于农用土地的流转、抵押和其他的使用权转让行为也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农村土地用途广泛,但附加值相对偏低,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占用一些农村土地包括耕地。 人们过分的趋利性与目光短浅行为,容易忘乎所以与铤而走险。种种不确定因素与危险因素的存在,导致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方面的集权与放权等矛盾日益凸出。 为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均衡化发展,同时保证城镇化建设的有序化、理性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依据各种制度物权法的全盘规定,长期地全面地限制共有人的权利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计。 由此可见,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专有共有物的效用,另一方面要防止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的土地资源面临着两大共同问题:一是土地的环境污染,二是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解决这两大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少征收征用农用土地和抑制房地产业的过热膨胀。 专有共有物的利用,形成了一个内循环系统和外循环系统,生成不同形态的占有形式与利用形式。 内循环系统,是在大农业内部可以作适当的用途调整,耕作业(农、林)调整为养殖业(牧、渔),或者养殖业(牧、渔)调整为耕作业(农、林),或者同一产业类型的调整,甚至于各产业反复的、交叉性的调整,农业生态环境基本上不会破坏,农业经营者应当说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农用土地可定位为放权让利式的对内循环利用。外循环系统,是将各种农用土地调整为建设用地,标志着农业生态系统的土地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属性,甚至于是永久性地毁损了农业生态系统的土地,农业经营者不具备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这种自主权,农用土地可定位为集权严控式的对外循环利用。 专有共有物对于共有人的物权等级来说低于专属所有,因为专属所有的物权等级是绝对固化的物权,而专有共有是相对固化的物权,如农村群体的土地类和农村自建住宅类不动产的处分与流通是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而且往往因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被国家征收征用,不能如国家的专属所有物那样永久固化起来。 2.两种专有物的相同点 专有共有物与专有公有物的相同点在于: 其一,对于土地类物主或业主的公有人与共有人的法定占有形态,均受制度物权法所肯定,并有长久性自主占有的法定权利。 其二,均属于半封闭、半开放性标的物,物主或业主的自主占有权是固定的,基于不动产标的物可以有选择、有条件、有限制性地下放占有权。 其三,登记生效主义占有公示方法是为主要确权方式,登记对抗主义生效与合同关系占有公示是为次要确权方式。 其四,土地类不动产品种繁多、用途广泛,故以制度物权法为物权化调整的主要工具,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为物权化调整的次要工具。 其五,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土地类产权与自主占有权不以货币等价交换为必要条件,法定权限范围外的土地类产权与自主占有权应以货币等价交换为前提条件。但意定的权利必须与法定的权利相吻合,超越法定权利的范围的合同关系或信托关系、法锁关系是无效的。 其六,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或者转让。 3.两种专有物的不同点 专有共有物与专有公有物的不同点在于: 其一,国家所有权人被确定为土地类物主或业主的永久性占有权人,集体共有人被确定为土地类物主或业主的长久性占有权人。 如国家的土地类所有权不受时间、空间、用途和他人的限制,即使是设立粘合性占有权也要保证土地类所有权永久性固化;集体的土地类共有权受时间、空间、用途和他人的限制,尤其是受专门法的限制,土地使用权受使用期和流转、担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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