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6-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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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6-2 (第2/3页)

为人对实体物件上的掌握控制,占有才能成立。不动产或者动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经过心素一道考验之后,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动产采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采登记生效主义。

    这一程序与事实,应当是绝对的、排他的。取得实物者是所有权人的,受让人既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则掌握该物的事实就得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否则就不能成立自主占有。

    具体地说,占有人可以是各种掌握的行为,如使用、收益、管理和违约责任等,其中必有所有权人唱主角,只有在担保物权法系不一定唱主角。

    体素,实际上的体现是占有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多数人不得对同一物件分别要求全部占有,只能享受共同占有。这是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规则使然,任何人不能随意违反这样的规则。

    关于体素的事实存在形式,往往因物的性质、用途或通常习惯而有所区别,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于所有权人之占有需从严确认,对于他物权人之占有可以从宽确认。

    上述的德国物权法例,关于“以属于自己的意思而占有该物之人”,就是将目标物据为己有和合意之人。欲成为自物权人,两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至于,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因为是共有占有或者集合占有的关系,只要其中一方能够完成心素占有与体素占有的任务即可,同样是有效的占有关系。

    二、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一般定义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这里指的是自物权主体的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他物权主体的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也可以参照这一类型来理论,但应当明晰两者之间的异同点。

    同一物或者同一类物上,可以集权也可以分权,可以加权也可以减权,可以立权也可以除权。物权的成立与变更、加减与长消,最终表现为单独占有或者共同占有。

    通常以占有人的人数为一人或者数人为参考标准,占有可以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一人对于标的物的排他性占有,为自物权的单独占有,或称单个占有、私占有。数人对同一标的物的排他性占有,为自物权的共同占有,或称复式占有、共占有或者合占有。

    共同占有,可进一步分为协同共同占有与指示共同占有、合权共同占有与分权共同占有、直接共同占有与间接共同占有、趋利共同占有与非利共同占有等等。

    时态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短暂占有、间隙占有、短期占有、长期占有与永久占有。一般而论,普通物权的占有关系可以较长时间地维持,担保物权的占有关系只能短暂性地维持。但是,所有权人的自占有只是存在于普通物权体系中,担保物权体系中原则上只能是他物权人的占有。

    动态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运动的占有与静止的占有。某些自主占有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很活泼的,对金钱的占有往往甚于对物的占有。生产经营者占有产品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这些产品换成金钱以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占有关系的运动与变化是经常发生的,这叫运动的占有。某些自主占有人对于自己的特定物用于自己使用或者消费,一般不发生占有权或者占有关系的变动,这叫静止的占有。

    形式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途径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助占有、他助占有与私力占有,以及体素占有与心素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

    权力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特别优先占有与一般优先占有与非优先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加权占有与减权占有与除权占有、有效占有与无效占有。

    产权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动产占有与不动产占有、财产占有与权利占有、担保占有与持有占有、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等等。

    责任上,以上占有均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违法占有与违约占有等等。

    占有的门类众多,难以一一列举。还有,依据公权力的占有,各种不动产的占有规范等等,情况更加复杂,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信托关系与法锁关系。以上关于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几种类型,是对于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的一个简化的注解。

    三、以公占有为主线的物权化调整

    之所以说“以公占有为主线”,这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的,并不是说唯公有制国家是这样的。

    第一,公占有具有最高的优先权与领导权是有历史渊源的。

    我们可以从中外法制史可以看到,自古以来,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许多财产本来是国家即全民所有的,如山川、(可漂泊的)河流、矿产、(原始)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自古以来是归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所有权和大量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也归国家所有,这些历史遗留的公占有的财产,如何集权与分权,如何进行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财产分配或者物权分配,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公占有是物权系统中的龙头系统。

    所谓财产的占有关系,是一个非常庞大而非常繁杂的物权系统,包括了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其他占有五个子系统,每个系统不是孤立的封闭的,而是联系的开放的,其他四个系统与公占有系统具有不同程度的从属性与依附性。

    同样地,各个他物权系统,也或多或少地被公物权系统所牵引着、牵制着,围绕公物权系统进行有限度的物权运动。

    第三,公占有是很少受到法律限制的大物权,其他占有是较多受到法律限制的小物权。

    本来,国家是一部大机器,维护这部大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购置与更新动能设备,需要筹备足够的动力与润滑油。客观上,许多财产是取之于民又用之于民,以公权力来限制其他的权力,甚至于剥夺其他权利人财产。

    譬如企业与个人纳税、土地使用费甚至于遗产税等等,这种财产占有形式不是其他占有人所不具备的权利。从这一点出发,许多占有的物权运动是围绕着公占有的物权运动而展开的。

    很多学者会认为物权法是调整私有物权的法律,闭口不谈且反对人家将公共的物权与立法内容“混为一谈”,这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态度,纵然将私人占有关系研究个滚瓜烂熟,也不能达到应有的境界。笔者一贯反对这种机械主义、形而上学的学术立场与方法。这种思维方式,别说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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