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6-2 (第3/3页)
会主义国家行不通,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一定行得通。 四、自主占有的限制 法律对于自物权占有的限制,是对于不同对象在不同场合、环境、气候、时候、状态下的限制。
自物权人在独立行使占有权时,源于法律的限制,包括成文法与习惯法的限制。普通物权法系列中,自主的占有变得相当的自由而灵活。自物权人可以与其他人一同行使占有权,或者与共有权人、合有权人一同行使占有权,或者与他物权人分工并分级行使占有权,物权关系与信托关系由此而产生。故彼此之间的合同关系成为必然条件与必要措施,此种情势下,既有法律关系的限制,又有合同关系的限制。当然,合同关系是依法律的原则立场而成立的,自主的占有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自主占有,有着广泛的应用性与广谱的选择性,因为地位特殊、物权突出、交易活跃,法律是根据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进行分门别类的规范与限制的,前者比后者的限制程度要严格一些。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违约责任,既有涉及民事部分的,也有涉及公事部分的,更多的是涉及公事部分的,对于涉及公事部分的原则上要严格许多,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对于土地占有权的限制,其次是对于房屋占有权的限制。来自民事主体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债权人的限制,其中大部分的强制性反定限物权,来自质权、留置权的限制,这也是对于动产自物权占有人限制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调整 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指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所有权人与其他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占有权、享用占有权和担保持有权等副占有权,或曰包括副占有权、准占有权、持有权、管有权等他物权。 确认、平整与保护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总的要求是,有成文法规定的按照成文法的规定实行,无成文法规定的按照习惯法或者乡规民约来实行。无论如何,当事人之间建立与规范合同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中心环节,应当始终地牢牢地记住这个诀窍与工具。 辨认与确定占有的主体与权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一环。现实中,各种物权主体会以不同的面貌出现。在物权法的规定比较简略的情势下,人们需要依靠习惯法或者法理学说来加以补充。 究其实,每一种占有权几乎是单木不成林的,或多或少地会与周围的物权发生联系与碰撞。物权化运动中,发生物权聚合与物权裂变也是常常发生的。 我们知道,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就是主导物权与从属物权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物权关系。更进一步说,物权关系从属于法律关系,民法的物权关系服从于行政法的物权关系。 若要完整地准确地解释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只能从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物权观和目标对象中找出正确的答案。这个命题是十分复杂的,而我们的头脑是十分简单的,如果一一总结起来,总是难免挂一漏万,在此也只好作个简要的提示。 人是容易犯惯性与依赖性的。我们当然要精读细读物权法。但是,话又说回来,整部物权法可以说是个大纲,还有许许多多的物权没有涉及到。 占有的现象,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物权现象,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的关系穿插了许多正占有与副占有、主占有与从占有的关系,贯穿于全部的物权体系与脉络。 关键在于,我们要从其中找出头绪来,层层剥茧,层层抽丝,从关联的物权事件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出来,进行对号入座,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他物权占有主体(二)〗〖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通常是以公占有为主线的集合式或者集团式占有关系,或者以股权大小来区分的其他集合式或者集团式占有关系。 多样化、集合化、集中化或集团化建立共有的占有关系,是此类占有关系的一大特色。用经济法学解构与物权法理学解析,可能侧重点不同,而权衡轻重、优势互补是为上策。 一个要求“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一个要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两者的方针政策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多数人来说,尤其是弱势者、贫困者来说,前者是最受欢迎的。对于少数人来说,尤其是强势者、富有者来说,后者是最受欢迎的。无论是东方社会或者是西方社会,只要是市场经济社会,都会出现蝴蝶效应与马太效应,“看不见的手”总是会存在的。 一些经济学家是激进的,无论如何他们可以得到某些官员的青睐。一些物权法学家是孤独的,无论如何他们的声音很微小。如此这般,许多人只好随波逐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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