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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6-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6-2

    主自物权占有和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义

    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通常是以公占有为主线的集合式或者集团式占有关系,或者以股权大小来区分的其他集合式或者集团式占有关系。

    通过公占有与共占有或者合占有、私占有进行物权分配与权利平衡,或者通过大股权人占有与中小股权人占有进行经济分配与权利平衡,进行旷日持久的物权运动,使得各种财产所有权人各得其所,既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又使得各种资源有效地流通与分配,公平合理地处理各种物权矛盾与物权关系、经济矛盾与经济关系。

    商品化经济社会中,商品交易、服务交易、金钱交易、权利交易和物权交易、债权交易日益频繁,竞争格局和竞争形式花样翻新。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自物权人与自物权人、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建立共同的占有关系,已经成为最优化组合形式。大到跨国公司,小到二人的合伙体制,无一例外地体现出这种发展趋势与蝴蝶效应。

    所谓集合所有制,包括了混合所有制,基本上源于政治经济学范畴,蝴蝶效应、马太效应等争权夺利效应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

    从卡特尔、辛迪加到托拉斯、康采恩,从低级集合占有到高级集合占有,从自己物的占有、自己产权股权的占有到市场的占有,从内部占有到外部占有,逐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占有,伙拼、血拼事件经常发生。

    从物权法理学解析,这是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最大板块的“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小集合占有到大集合占有,从小集团占有到大集团占有,从本国集团占有到跨国集团占有,从微观物权法之自物权之间占有关系到宏观物权法之自物权之间占有关系,所展示的是波澜壮阔的自物权关系的蓝图,简直是目不暇接。

    物权法理学方面,核心问题与中心任务是保护自物权人自己的占有权,并平衡自物权人与自物权人、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体现出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主要关注的是物权的价值,不太关注物的经济价值。似乎表示物权稳定是第一性的、物权变动是第二性的,因为物权法理学关键在于物权的确认与保护,对于财产的经济往来很少规定。

    经济法学方面,核心问题与中心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并平衡财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体现出的经济方针主要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主要关注的是经济的价值,不太关注物的物权价值。似乎表示财产权变动是第一性的、财产权稳定是第二性的,因为经济法学关键在于财产的交换与财产权的变更,对于物权的确认与保护很少规定。

    物权法理学与经济法学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各有千秋。实践中应当注意权衡轻重,努力做到优势互补,这对于全面平衡、正确处理“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的问题益处多多。

    主自物权占有,即主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对于从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享有优先占有权和领导权,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剥夺或者取代从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权。

    按照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办法,主自物权占有人与从自物权占有人商量决定投资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决定人、财、物、供、产、销等权利。他们行使共有权或者专有权,首先是从行使共占权或者专占权开始的。

    传统的占有关系理论中,专门论述上对下(所有权对他物权)的占有关系,忽视了左对右(担保物权对所有权)和平行(主自物权与其他自物权)的关系。

    占有关系法中“一致对外”的规定占上风,然而“攘内安外”则更加重要。实践中由内部人对占有关系的破坏,远远厉害于来自外部人的破坏。这种情势的发生,在国有、集体企业中是经常见到的,在其他企业如上市公司中也是经常遇到的。

    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关键在于理顺自身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关系和企业章程的认真执行至关重要,至于占有关系学只是提供一种法律服务,借以避免当事人少犯错误和少走弯路。

    2、德国法例

    自物权占有,即所有权人的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872条规定:“以属于自己的意思而占有该物之人,称为自主占有人。”如果不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则为他主占有。

    所谓自己所有的意思,只需具有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可,至于占有人是真正的所有人,还是误认为自己是所有人,抑或明知自己并非所有人,在所不问。

    如信托所有人能够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意外拾得人,在法定的占有期间内可以拟定为自己所有的意思,排除无权占有之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上述法例可知,占有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应当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必须符合心素占有的条件。

    心素,即意思,行为人为本身占有的主观意念或心理,往往通过合约表达占有该物的意思。普通物权法系中,如没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表现为事实上的控制,则只是持有的意义。

    如保管人保管他人物件,承租人使用他人物件等,依照合同关系而持有,相当于受委托式的亚占有、准占有。在此情势下,持物人并无据为己有的意思,不能取得自物权的意思,不能自主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的意思。

    在正规的物权环境中发生的物权变更行为,“心素”同样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主义主张,以书面合同来明示所有权的变更才具有公示效力。

    古罗马法之“心素”,包括成文法的心素与习惯法的心素,可以表示买卖自由,反对强买强卖。诚然,这是非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占有该物的必要条件之一。

    上述的德国物权法例,不把书面合同作为必要条件来对待,属于传统物权法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德国物权法中的“占有权”相当于所有权,非所有权人不能行使占有权,只能行使持有权。这样的规定与概念,与中国物权法的规定和当代物权法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第二,必须符合体素占有的条件。

    体素,即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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