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0-2 (第3/3页)
,每部法律都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的范围,且这些占有关系的限制条件,不存在所谓的“合同生效”与“登记生效”、“交付生效”等民商法的东西,只存在“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硬性规定。
五是体现了中国法制史上严厉打击侵占他人财产的传统作法。 中国自古以来一向是“重刑轻民”,很多人对此有些不理解,认为那样就太不近人情了。 实际上,中国古代的所谓民法,很大程度上是被道德法或者习惯法所代替了。而刑法并不都是过于苛刻的惩罚制度,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制度,至今仍然有不可低估的民主化法制意义。台湾当局领导人陈****身为“总统”,犯了贪腐案件照样地被请进了班房,同样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全世界各界人士无不欢欣鼓舞。中国大陆现在名为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在贯彻落实国家占有制度和预防、打击官员贪腐方面,竟然不如特色资本主义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基本的占有关系制度目前仍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国有资产的流失非常严重,违法犯罪分子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号大肆侵吞国家的和纳税人的财产,且形势越来越严峻。这么说来,一方面一定要加强法制民主化建设,一方面还要学习中国古代的重典治乱的法制传统,还要虚心向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法制经验取经。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是立法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主要目标在于落实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重典治乱,同时也保护各个阶层的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保障各项社会主义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强制性手段齐全而很严厉。 制度物权法的行政手段与刑法手段是很严厉的,基本上是强制执行的,能够收到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所起不到的严重效果。 三是适用于全社会的每个不特定的当事人,而且是最公平的法律体系。 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根本不同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民商事占有关系。这里不存在商品交换、财产交换和物权交换,不存在讨价还价的问题,卯是卯钉是钉,而且可以针对全社会的每一个当事人,法律的尺度是完全一致的: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主张重合同、讲信用,但以明显不平等的合同通同作弊、行贿受贿等,这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极不公平,此法整治不了的,就由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的法则来整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一定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本质特征,是指具有法定的政治经济特征。主要特征,是指特定的物权关系、经济关系特征。 作为一种最具强制性、威权化的特别物权法,在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占有关系方面,自然地散发出其鹤立鸡群式的本质特征与主要特征。每个人学习物权法的角度可能有所不同,而最好的办法是全盘理解每个条款的思想内容。在研读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条文时,不要错过研读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制度物权法在《物权法》中是隐性规定的,有些人可能一时半会儿没有觉察到它的存在,更不会觉悟到其中深刻的要义之所在。 《物权法》的立法宗旨,是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占有权和财产权进行统一保护,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平整、平衡整个社会的占有关系。 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是一出重头戏。它不仅是保护国家、集体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的,而且会同时保护私人和其他人的占有权与占有关系的。 物权法第56条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物权法第66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从以上3个条款的特别规定中得知,保护国家财产防火墙、保护集体财产防火墙与保护私人财产防火墙,都是财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标志,都属于制度物权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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