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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0-2 (第2/3页)
专属占有制度、专有占有制度、专控占有制度,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式占有制度。 其中,国家专属占有、专有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矿藏、水流、海域、城乡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无线电频谱、文物、国防资产的占有关系;国家专控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的金融资产。国家机关团体是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和国家事业单位是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自然资源、天然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之占有权利与占有关系,是由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重大的物权化方针政策。其中,国家专属占有、专有占有之类的占有权利,完全是由宪法、行政经济法和其他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决定的,不依合同关系或者产权登记为必要条件,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控的自然资源应当按照民商事占有关系的规则建立合同关系或者登记公示关系。 第三,占有关系的完整性与严谨性。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涵盖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涵盖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的各个领域,涵盖最主要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甚至于涵盖一般的民事主体与客体。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包括了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尽管制度物权法没有如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那样专门谈论占有关系,却借用这两种一般物权法之手来达到规范、调整、限制、改善占有关系的目的。 另一方面,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就是直接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专用权,这两种一般物权法也大量引用了制度物权法的规定。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每种占有关系的侵权责任都非常明确,几乎每一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法律责任”的专项规定,并且包括了经济制裁、财产制裁、政治制裁和人身限制等各种严格、严谨的项目,占有关系的定性规定与定量规定都有一定的标准。 然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一些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相对含糊,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返还财产等权益的维护需要权利人自己主动争取,有的权利人甚至于通过诉讼途径赢得了官司,最终却仍然得不到赔偿损失等权利的实现。民事主体本来是弱势群体,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却把希望寄托在合同关系上,无法达到很严谨的高度。 就占有关系法理学研究而言,普通物权法主之,担保物权法次之。制度物权法主要集中于无权占有和侵占关系法方面。因此实践中需要融会贯通,优势互补。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权利方面,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1.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一定是全社会最重要最主要的占有关系,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满足特殊主体的特殊占有关系,是坚定不移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所有的财产受国家的宪法、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2.集体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集体所有制的占有关系,一定是全社会次重要次主要的占有关系,优先发展集体经济和满足特殊主体的特殊占有关系,是坚定不移的政治经济制度。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国家的宪法、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3.制度物权法通用性占有关系。 是规范与调整全社会每一个单位与个人的占有关系的特别物权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强制性、统一性的财产权制度与人格权制度来保障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与人权制度,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人为的破坏,从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两个方面对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从而最大范围地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物权秩序得到全面的整治。 三、主要特征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的占有制度。 社会主义的基本的占有制度,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制度与财产占有制度。这种基本制度,符合国家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的和长远的根本利益。中国无论在何时何地,应当永远坚持这种完全正确的基本的占有制度。如果这种占有制度一旦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占有制度就完全破坏了,国家的崩溃与民族的灾难就为期不远了,甚至于会导致亡党亡国。 二是占有关系抓大放小重点突出。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会根据需要和可能和本国的国情,努力平衡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占有关系,努力平衡公共所有制占有权与社会化利用权的关系,努力做到物尽其材、材尽所用,努力做到占有关系抓大放小重点突出。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制制度,通过有偿使用建设用地制度、规划用地制度、专地专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征地补偿制度、合理开发房地产市场制度、中央与地方财政三七提成制度、限期占有使用制度等等,能够使得全国一盘棋、各行各业一盘棋和利益群体一盘棋,能够抓大放小重点突出。 三是法定强制性占有手段为其主要形式或者特殊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占用自然资源类或者天然资源类财产,很多是法定的甚至于是强制性占有的。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所规定的,对于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罚款、行政处罚、拘留、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和刑罚等强制性手段剥夺其财产,甚至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职务侵占罪和其他严重的财产侵占罪从严治法。 四是零物权占有对象更加清晰,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加严重。 已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主要规定有物权占有对象,对于零物权、负物权、减物权、除物权等占有对象规定得不多,“法律责任”的条款一般没有单列。 由行政法或者行政经济法规定的零物权占有对象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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