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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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 (第3/3页)

依照法律规定。至于留置权,一直被立法专家和法理专家一致认定为“法定的留置权”,法定的因素比其他各种担保物权的成分高出一大截,即使如此,有合同有约定的终归比没有合同有约定的优越很多,更不用说多快好省的实现留置权和解除占有关系了。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几乎是清一色的法定占有关系,除非是放权让利才启用合同关系。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好像对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很严重,好像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就不能成立占有关系似的。

    第三,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能够整合。

    除了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常常是交织在一起以外,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也常常是交织在一起。

    债权占有关系,实为担保债权法锁占有关系。普通债权法锁并不具备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的效力,由普通债权法锁升级到担保债权法锁,就具备了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的效力。

    物权占有关系,实为担保债权占有关系派生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没有担保债权占有关系,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就不能生根、开花和结果。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建立健全,为的是重新调整与理顺物权关系。担保债权成立之前,其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中心论为法律依据的;担保债权成立之后,其占有保护是以债权中心论为法律依据的。因此上,要将普通占有关系变更为担保占有关系,必须建立健全担保物权占有关系。

    第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占有关系。

    其主要表现是:

    (1)担保物权法之各种占有关系,包括担保债权法锁占有关系和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从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上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有一定关联,基本上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债权法脱胎换骨而来的。

    (2)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物权占有与债权占有两个部分是分离的,法定占有与约定占有也基本上是分离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物权占有与债权占有两个部分是融合的,法定占有与约定占有也基本上是整合的。

    (3)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好像对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很严重,好像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就不能成立占有关系似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

    (4)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是建立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基础上进行规范与调整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是建立在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基础上进行规范与调整的,故物权的占有效力和债权的优先效力,较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效力为优。

    第五,最大特征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

    担保物权法改写了物权历史和物权面貌,改变了物权化方针和民商事主体的物权生活。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得将自己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同意让债权人暂时占有,等到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让债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

    这种不同凡响的物权化方针,由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冲击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由担保债权中心论冲击了所有权中心论。最后或者最坏的结果是,担保债权人的占有关系导致了所有权人地位的瓦解,或者最后使得债务人丧失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或者留置财产的所有权。担保债权人不一定需要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但优先取得所占有控制财产的价款就已经足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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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点〗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亦称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指运用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限期性的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利性并法锁性的占有关系。物、权利、金钱的占有关系往往是三位一体的占有体系,担保期限内可以取代或者变更普通物权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体系。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主导权人是担保物权人,不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被主导权人。申言之,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之权利人是债权人即他物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即所有权人。有权占有的主次关系,正好与普通物权有权占有的主次关系相反。

    他物权人享有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占有关系,是极其特殊的占有关系。普通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其他的担保物权法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格式的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体制中,有一种占有关系体制非常独特。绝大多数情势下,所谓占有关系,就是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利用占有标的物共同成立的占有关系。然而,权利质权占有关系,却是他物权人利用标的权利与自物权人成立占有关系,其占有控制权大大提升,实现权利质权的效力与效率非常显著。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主要特征。第一,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第二,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第三,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能够整合。第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占有关系。第五,最大特征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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