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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 (第2/3页)
留置权从成立、确认、保护、限制到变更、转移、消灭等整个程序中,一可以不签订担保合同,二可以不必登记,留置权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占有债务人的留置财产。更有甚者,有的特殊留置权人不仅采取“二不主义”,还可以更加堂而皇之地占有债务人之关系人的留置财产,如不动产收益特殊留置权人、营业主人特殊留置权人就有这种特权。企业特殊留置权人也很特别,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和将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被企业特殊留置权人占有。 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是对称的或者相当对称的占有关系。有偿的普通占有关系是对称的或者相当对称的占有关系,无偿的普通占有关系是基本对称的占有关系。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氛围中,占有关系人都不能脱离所有权中心,因此需要与之匹配的对称性。 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是非对称或者反对称的占有关系。抵押权占有关系是非对称的占有关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是反对称的占有关系,留置权是极端反对称的占有关系。留置权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表现最积极。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表现也积极。只有抵押权表现一般,是慢条丝理地有条件地最后占有抵押人的财产。 二是中端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 动产质权为物的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动产质权人,义务人是动产出质人, 权利质权为权利的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权利质权人,义务人是权利出质人。 指动产质权或者动产最高额质权、权利质权担纲的占有关系。此三种质权的担保占有关系是中等偏上的占有关系。 名义上,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是同一档次的担保物权,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属于同一档次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事实上,权利质权及其占有控制权,总体上优于动产质权及其占有控制权。因为质权人占有债务人的权利比占有债务人之物,具有更高约束力的占有控制权,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往往更胜一筹。 一般而论,权利人对于自己物或者他人物的占有是浅层次的占有,然而,权利人对于自己或者他人权利的占有才是深层次的占有。当权利质权成立、行使、保全、实现时,那种约束力、爆发力瞬间密集性地显现出来,以最方便、最直接、最快捷、最有力的方式优先、完全、及时清偿债权,从而达到圆满成功的显著效果。 动产质权或者动产最高额质权,与动产留置权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如两者都是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都是以占有的动产优先受偿等。所不同的是,动产质权是依据质权合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将或者未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动产质权就不能成立。一旦动产质权成立,实现动产质权与实现动产留置权的权威就相差无几了。 权利质权担纲的占有关系也很特殊,一举改革其他担保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占有关系的依赖性作风,大胆地占有债务人的权利。权利质权不仅谋反的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而且还谋反物权保护主义和物权中心论。 权利质权是实现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最便捷的途径,连留置权的实现也没有这么方便、直接、安全、快捷。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占了很大的便宜,即使如此,每时每刻提心吊胆地担心留置财产是否毁损、灭失或者贬值,实现留置权时要等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后才能成就。权利质权人没有那么样的担心,也不必等到变现财产后才清偿债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权,由物的占有转变为权的占有或者钱的占有,而且分别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债券监管结算中心、中央金融监管结算中心或者征信中心等权威登记监管机构的鼎力相助非常安全而快捷,有的甚至于可以无纸化、电子化cao作,不远万里可以一点鼠标就可以完成交易。 三是低端的担保占有关系。 此为物的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抵押权人,义务人是抵押人。 指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担纲的占有关系。 严格地说,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担纲的占有关系,对于抵押人的财产是精神占有关系,或者说是间接占有关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时,倘若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对于清偿债务的时间、地点、办法等不能达成一致,抵押权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构成法院与抵押权人共同主导扣留权式的占有关系,可以快捷地就扣留财产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及时受偿。 名义上抵押权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实际上占比例最大的是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是可移动的,债权人控制占有抵押物有一定的难度与风险,只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才算放心一些。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且大多数是很值钱的,债务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故为设立抵押权的首选。 二、主要特征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 此种占有关系,基本上是定期的或者是基本定期的占有关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定要把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当作临时性的占有关系,即使是最高额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也都是临时性的占有关系与假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中有的占有关系可达数百年至无限期,普通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占有关系可达70年以上。然而,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维持,最长不超过两年,最短的在两个月以内。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都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此标的物来约束债务人,迫使其不延迟地清偿债务或者以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来还债。对于担保物权人来说,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是一件好事,不是坏事。 所谓短平快,是指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从成立到确认、保护、限制、变更、转移和消灭的各个环节要短促、扁平、快捷,越是短平快,其担保债权法锁的效率就越高。担保债权法锁可以充分调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积极性,使得其占有关系趋于友善与圆满成功。 第二,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 担保物权法之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行使担保物权,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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