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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7-2 (第2/3页)
打破了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占有关系,重组了担保物权法和担保债权法体制中的占有关系,非所有权人成为有权占有的主导形式,所有权人成为有权占有的非主导形式。质权人、留置权人不但可以占有所有权人的标的物,还可以控制他的标的物。 这样的占有关系,是非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共同的占有关系。尽管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已经被债权人占有控制,仍然能够在一定期间内以所有权人身份参与此项占有关系,变直接占有为间接占有,变主占有人为从占有人。 此类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利性占有关系,没有非趋利性占有关系。而且在每时每处每个环节中都表现为趋利性占有关系,因此是最厉害的和半强制性的趋利性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不依合同关系而成立、行使、保全、实现和消灭的情形,是十分罕见的。担保物权合同关系决定了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占有关系。 事实上,自从成立担保物权之日起,债权人就对债务人进行了违约责任追究,一起追究到债权完全清偿时为止,对债务人的约束力越来越严厉。这是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所不具备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但持续时间相对较短,应用范围也没有普通占有关系那么广泛。 (二)等级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是等级森严的占有关系。 一是最高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所有权或者派生性所有权(一级知识产权)担纲的占有关系。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物权化氛围中,所有权人或者派生性所有权人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横向或者纵向的占有关系,即可以在所有权人之间开展同类的占有关系,也可以发展下线开展异类的占有关系。 鉴于不动产不易移动和不容易灭失、利用价值大等原因,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利用价值,积极地行使收益租赁权,与用益物权人发展良好的甚至于长达几十年的占有关系。故此类不动产民商事占有关系,是最高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鉴于动产容易移动和容易灭失、利用价值不大等原因,动产所有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建立动产占有关系应当持慎重态度。故此类动产民商事占有关系受客观条件限制,而远不及不动产占有关系长久。 二是高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信托所有权担责或者主导的占有关系。信托所有权,分为一般民商事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两种类型。一般民商事信托所有权,指信托所有权人受所有权人之托,占有并处分其财产从中获取劳务利益的准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占有关系应当视为准内部的合作式占有关系,这种占有关系一般需要以合同关系来建立占有关系。 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制所有权,名义上是财产所有权,实际上是制度信托所有权。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全部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受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此时又表现为一般民商事信托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存在大量的外包式和加工承揽式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设立与行使一般民商事信托所有权。 三是中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用益物权担责或者主导的占有关系。各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担责的占有关系作为最大的重点对象来对待,说明了这种占有关系的极其重要性与普遍性。 不过,中国物权法谓之“用益物权”,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谓之“用益权”。西方国家的用益权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也可能包括“用益物权”和“用益权”两个组成部分,至于用益权有几项权能就不得而知。中国物权法将“用益物权”的权能定义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种权能,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四是中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用益权担责或者主导的占有关系。所谓用益权,其权价、权能上应当是明显低于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略低于用益物权的一类物权。一般是指动产的权利人和特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但不包括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这种用益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很是普遍,在普通物权体系中往往被人所忽视。 使用租赁人等都是典型的用益权人。一般是个临时的财产占有关系,其财产占有时间远远短于用益物权的占有时间,其占有权利是没有收益的权利,明显的不及用益物权的权利。 五是最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单一占有权担责的占有关系。所谓最低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指的是单一占有权的权能是最单调或者说是“最低端的”。 实质上,能够享有单一占有权而红旗不倒的权利人,很多不是一般的占有权人。如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他们能够占有大量的国家的财产与资源,他们实际上是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占有权人。就一般民事主体而言,单一占有权也很重要。日常生活中因分家与离婚而导致的住房权,就是住房的单一占有权。 六是异端的普通物权占有关系。 指地役权、先占特权担责的占有关系。地役权、先占特权等物权的占有关系有些特殊,于特定情势与特定条件下,他们突破了所有权占有关系的防线,不再对所有权惟命是从。 二、主要特征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最大的广谱性。 财产所有权是个总物权谱,分支上有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谱系和派生性(知识产权)所有权谱系;在此基础上,继而分为所有权谱系和非所有权谱系、善意占有谱系与恶意占有谱系,以及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有牵连的占有谱系、无牵连的占有谱系。由占有谱系还可以孳生、衍生、派生出近似占有的持有谱系、拥有谱系、享有谱系、专有谱系、特有谱系等,成为各具特色和环环相套的巨型占有体制。在三大物权法系中,当数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谱最为原始、最为齐全和最为博大精深。 第二,最广泛的普适性。 因为人类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无论其是怎样的高低贵贱,总得具有一定的人格权与财产权或者生存权与发展权,总得具有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总得有这样那样的财产占有方式与占有关系,总得与占有关系的所有权谱系和非所有权谱系谱系挂钩。所有这些权利占有谱系、事实占有谱系,广泛适用于各个阶级、各个阶层的日常工作与日常生活。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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