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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7-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7-2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制占有关系。常常表现为基础性、广泛性和大众化、日常化式的占有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 其滥觞于以所有权为头领的占有关系,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权利方面,包括所有权之占有、信托所有权之占有、用益物权之占有、用益权之占有、地役权之占有或者收益租赁权之占有、使用租赁权之占有、借用权之占有和单一使用权之占有等形式;占有客体上,包括不动产、动产之占有,或者有形物、无形物之占有和派生物之占有;占有性质上,包括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或者目标占有与意外占有、合同占有与自然占有等形式。 占有关系,泛指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当事人的占有关系,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中基本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由自物权人之占有联合他物权人之占有所形成的物权关系就是占有关系,形式上是人的占有权关系,实质上是物的利用权关系。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简称普通占有关系,与制度占有关系、担保占有关系相比之下,有其优点与缺点。 1、制度物权法与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涉及公物、公权、公益和解决社会突出的物权矛盾等方面的占有关系。 其中,历史上多次发生过的土地改革运动最具代表性与威权力,剥夺地主的土地占有权,授予贫农以土地占有权,改变了亿万农民的土地占有关系,是暴风骤雨式的改变不动产的占有关系。 公物、公权、公益方面的占有关系,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占有关系,一般以法律规定来保护公共占有关系,很少运用合同关系来运行公共占有关系。破坏公共占有关系的,需以违法责任论处,而不是以违约责任论处。同样是损害占有关系的责任,基于制度物权法的违法责任追究,往往是加倍惩处,而不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违法分子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概率也较大;基于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违约责任,往往是温和式的甚至于是讨价还价式的惩处,顶多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违法分子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概率并不大。 制度物权法也不完全是保护涉公类占有关系的,涉民类、涉私类占有关系同样也有规范与调整的办法与措施。 如私人之间败坏占有关系造成恶劣影响的,尤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涉及经济犯罪的,这个时候就不再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类的民法以及私法来追究民事责任了,就要上升到制度物权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了。在此处,无论违法犯罪者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基于法律关系成立并败坏的占有关系,均采取强制性制裁措施,不再是追究违约责任那么简单了。 2、普通物权法与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中占有关系最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基础性、广泛性和大众化、日常化式的占有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不同性质、等级、形态、规制、活力、效力的占有关系,形成不同利益格局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物权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 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之类的占有关系,是对于占有关系正误优劣程度的一个基本的判别方法。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公益物权制度等制度对于占有关系制度进行全面规范与限制,汇集成全社会的占有关系制度体系。 (1)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 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或者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一般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占有关系。 其共同特点是,一般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定向、定人、定物、定权式占有关系。非常重视一物一权主义的占有方式,所谓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等方面的占有形态,在这里应有尽有。 物权法关于占有的5个条款,全部是针对趋利性占有关系而作出的相应规定。 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土地之类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相对于动产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是涉及对象最多且持续时间最长、物权关系最稳固的一类趋利性占有关系。 问题在于,关于不动产占有关系,纯粹普通占有关系是难以存在与发现的。很多不动产占有关系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统一强制规范与调整,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杂交式占有关系更加准确。 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是最大板块、最具代表处的占有关系,全部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关系。所有权人是该占有关系的主导权人、决定权人,完全可以决定、主宰此项占有关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用益物权人是该占有关系的被主导人、被决定人,对于所有权人负有按照交纳租金、妥善保管承租物等义务。 在一般流通领域,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用益物权人,从中收取租金以及获得其他的收益,用益物权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向所有权人支付租金以后,对于所有权人之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非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 非趋利性普通占有关系,往往是非经济领域中的另类占有关系,主要是内部关系人和平共处、不讲利益或者让利性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圈子中的扁平式占有关系,另外部分地体现在业主共有圈子中的邻里互助式占有关系。 至于地役权之类的占有关系,表面上属于经济领域中的占有关系,实质上是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的占有关系均有发生,无论如何主要是非趋利性占有关系。现在家家户户铺设了各种管线,这些管线是从远处接驳过来的,但很少有人为利用他人的土地而付出代价的。 即使是土地私有制社会,关于地役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扁平化是一种共同的发展趋势,非趋利性占有关系的特征愈加明显。 3、担保物权法与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非常奇特。与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办法很不相同,这两种类型的占有关系都是把所有权人的有权占有作为主占有形式,把他物权的有权占有作为从占有形式,然而,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形式则反其道而行之。 在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驱动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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