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7-2 (第3/3页)
大物权法系中,当数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适应性最大,最具有普适性的应用意义。 第三,最要强的便利性。 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总体上是抓大放小式的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设立、确认、保护、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不一定要经过书面合同来完成任务。如日常生活中大量动产的交付式的占有关系,很多是通过货币交换来完成,有的则通过默许的方式来完成。
第四,最复杂的关联性。 普通物权法系中,好像任何一种物权都与占有关系相关联。其占有关系的关系网异常庞大也非常复杂,日常工作生活中有很多人将占有权当作了所有权,甚至于连学术界有的人有时候是这样认为的。如农民分得了宅基地、自留地或者承包地,日常生活中口口声声地说那是某某某农民的土地,将他物权的占有关系当成了所有权的占有关系。旧版汉语词典中称所有权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占有权”。 占有关系是一切物权关系的基础关系,然而,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对于头号物权所有权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一是如概括规定的:德国民法称所有权是个随意处分物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瑞士民法称所有权是个自由处分物的权利(瑞士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 二是如二项权能规定的:意大利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完全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法国民法称所有权是以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544条); 三是如三项权能规定的:日本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条),俄罗斯民法称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 四是如四项权能规定的。中国物权法所有权是对标的物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国物权法第39条)。 第五,占有关系参差不齐。 普通物权占有关系有很多的等级制度与阶级差别,非趋利性质的占有关系与趋利性质的占有关系参杂其中。普通物权占有关系很多不是依赖书面合同关系而成立与存续的,尽管合同法中列举了很多种类的书面合同。法定的占有关系,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板块领域,而动产板块领域随意性很大。 占有关系参差不齐的随意性是有利有弊的。利在于交易快捷、减少交易成本,或者使得双方当事人便利化;弊在于事后维权缺乏依据,遭到产品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问题或者短斤少两问题等,容易引起纠纷并让权利人“无书面合同证据”而难堪。 本条款“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是建设性和指导性的,说明了有合同约定的比较规范。 普通物权有成千上万种,普通物权占有关系百花齐放,很多时候是不一定能够找到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这种现象发生以后,只能依据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来对照检查了,否则就依照占有关系的法理来推定,或者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裁判了。 第六,最大特征是所有权保护主义。 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其最大特征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保护主义。同为占有权,所有权是自物权占有权,也是王权之占有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势,一切他物权之占有权要附从于、服务于所有权人之占有权,一百年也不能动摇。 无论是成文法或者是非成文法,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统一为所有权保护主义。有时候也出现一些他物权限制所有权的现象,只不过是调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已。无论是对于所有权之占有权怎么限制,所有权保护主义是铁定的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指运用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等级制占有关系。常常表现为基础性、广泛性和大众化、日常化式的占有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中的占有关系。 普通趋利性占有关系,一般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占有关系。 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土地之类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相对于动产的收益租赁占有关系,是涉及对象最多且持续时间最长、物权关系最稳固的一类趋利性占有关系。 问题在于,关于不动产占有关系,纯粹普通占有关系是难以存在与发现的。很多不动产占有关系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统一强制规范与调整,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杂交式占有关系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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