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5-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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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5-2 (第2/3页)

一类占有关系。

    第二,本条款“合同关系”之规定,仍然是微观物权法范畴,不是宏观物权法范畴。应当正确理解“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等内容上的精神实质。

    一则,将合同约定放在前面,将法律规定放在后面,并不能说明合同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合同法都有规定,凡是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约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限制与禁止某些人或者某些物占有的就是无权占有,不是有权占有。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法律规定的效力当然优于当事人约定的效力。

    二则,本条款的规定并不完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只是两个选择性条件,规定了二者必居其一。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占有关系自由化,保护占有关系的正规化、规范化与制度化建设。

    倘若既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法律规定怎么办呢?那只有后退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来确定意定占有。

    历史与现实中,整个经济社会与物权社会中,客观存在各种各样的占有形态,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不太一致,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的不太一致,各个地区、各个民族以及各个时候的风俗习惯、交易习惯不太一致,不动产与动产、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之有权占有不太一致;况且,任何国家的法律不会对于有权占有全部规定得一清二楚,中国的法律也概莫能外。

    作为民事主体的占有关系与物权活动,永远也根除不了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土办法来确定意定占有。况且,这几种非成文法对于成文法很有帮助作用与辅佐作用。

    物权法第7条曾经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上述的遵守法律,是指每个单位与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与行使物权。这是最规范和最主要的层面。

    上述的尊重社会道德,是指每个单位与个人取得与行使物权时,都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等道德规范。这是行为规范的层面。涉及到道德法,同时可能涉及到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法律规定的并不多,很多属于非成文法的领域。

    所谓物权的取得与行使,首先包括占有权的取得与行使。因为占有权是每种物权最基本的物权单元,是基础性物权形式。

    第三,有权占有,分为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两种形式。本条款集中于趋利性占有,省略了非趋利性占有。

    所谓“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的规定,明显地属于趋利性占有形态。毕竟经济领域的占有关系,比非经济领域的占有关系重要得多,故本条款仍然是抓住重点,突出了趋利性占有的利益关系。

    上述所列举的“占有的一般规则”,就是出自本条款“有权占有”方面的趋利性占有的利益关系。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上的占有关系,收益上的占有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占有关系,都是用于保护占有权和平衡利益关系的。

    (三)几个关联概念

    1.占有形态

    简言之,占有是指当事人对物的实际控制。所有人都有权占有所有物,同时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种种状况,而且范围十分广泛,情况也相当复杂。

    除了基本概念占有以外,还包括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优先权占有与自主权占有、所有制占有与自然式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与信托占有,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占有。

    从占有关系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公示、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到变更、转移、消灭或者整合、分裂的整个过程,均符合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对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或者其他物权人之物的合法占有与合理占有,均为占有的基本概念的研讨范围。

    2.占有制度

    占有制度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牵涉到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一些具有普遍性、规律性、经验性的占有关系和占有制度,一般的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特殊的受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势下,可能受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规范与调整。

    占有的制度,是人类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的物权制度。不同的社会形态对于占有制度有不同的出入,但最基本的占有物权制度是客观存在的。占有是最基本的物权元素与债权元素,人的一生中有意无意地与占有结下不解之缘,甚至于为此乐此不疲。

    占有不光是属于财产权,或许包含了一定的人格权、身份权及其优先占有权。

    古今中外的各个历史阶段,每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费尽心机制订各种占有制度,其中既有公权私化的、也有私化公化的和公私兼顾的,既有向善的、也有向恶的,唯有社会主义的占有制度才是最公平合理的占有制度。

    全社会每个角落充满了形形色色的占有关系。不同的占有形态,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与物权关系甚至于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物权关系中,以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关系和担保物权法的占有关系形成两大主流的民事占有关系。社会主体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法的占有关系是特殊的占有关系,对于两大民事占有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占有为现代物权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在规范与调整人类社会各种占有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占有形式千姿百态、占有关系复杂多样、混同式占有远远多于纯粹式占有,客观上对于难以每一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都制订出法例或者判例,故占有的推定与逻辑的判断是派得上用场的。

    3.占有关系

    占有关系,通常从占有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人事关系或者合同关系上来考量。但根本上要从占有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合同关系与对世关系甚至社会关系来考量。对于占有关系最完整的考量与推定,要从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三大物权法系来一并考量与推定,这是由占有关系的多样化和占有制度的一体化决定的客观事物。

    导致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不同性质的占有:

    (1)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的物权关系,或者基于合同之债等债的法锁关系而产生的占有。譬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

    (2)无权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无正当法锁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法锁关系被撤销或者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人之物认为自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等。

    对于有权占有类型的,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实行;对于无权占有类型的,依照其他条款的规定实行,或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实行。以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概述,是从普通物权法的角度来分析的。至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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