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5-2 (第3/3页)
关概念,会在普通物权法基础上适当地作一些重新规范与调整。
二、概念的外延 占有概念的外延,可以从普通物权法系占有延伸至担保物权法系占有、制度物权法系(包括政策物权法系,下同)占有或者习惯法系占有、道德法系占有、逻辑法系占有,从狭义上的占有延伸至广义上的占有,从单一形态的占有延伸至多种、复合、变态、动态的占有,从有权占有延伸至各种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侵权占有,从有形财产占有延伸至无形财产占有,从合同关系占有延伸至法律关系占有、连带关系占有、人事关系占有或者其他关系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为了全盘把握有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很有必要将占有的类型作一个整体的认识。 占有的概念十分重要,且关系非常复杂,而本法至本编的规定仅有5个条款,可能不利于普法教育与用法实践,故对占有的基本概念作一个广谱式的解析是很有必要的。 占有基本概念的外延,就是各种占有类型的总括。毫无疑问,因占有的类型不同,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的物权值或者债权值也有所不同。 占有可能是一个大花园,可以百花齐放:占有的性质与内容、动态与静态、合同与自然、公占与私占、长占与短占、取得与取消、规范与调整、整合与改定、加权与减权、利大与利小、实力与虚力、受限与非限、有益与非益、优先与非先、善意与恶意、有效与无效、变更与消灭等等,因人而异,因物而异,因权而异,因时而异,因占有制度与客观条件而异等等,不一而足。 主体的占有与客体的占有、自物权的占有与他物权的占有、普通物权的占有与担保物权的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合同占有与特许占有、自然占有、优先权占有与平权占有等等,形态各异。其中,所有权项下非所有权项下占有常常联系为对于一物占有,发生了法定占有与事实占有共于一体的形式,容易造成概念混淆与物权纠纷,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需要细分与明辨。人类社会从来就是涤恶扬善的,对于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法行为的打击,从来是不手软的。 三、趋利性与非趋利性占有 趋利性占有是经济社会的固有形态,也是占有的主流形式,这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一一得到印证。经济法则、物权本原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引导与规范趋利性占有。合同关系为占有的成立或者生效创造必要条件,尽管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合同生效机制不一样,各种担保物权的合同关系有所区别,而建立必要的合同关系是有益无害的。 确认占有的性质与物权地位是重要的一环。 普通物权中占有是个物权的始端,往往与使用、收益甚至与处分联结在一块,单干的占有权是少见的,抓住了占有就可以找到物权的头绪,再比照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事情就能够迎刃而解。 担保物权中占有就是持有,或者是控制式占有加信托式占有,与使用、收益并不产生必然的联系。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持有债务人的财产,为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与优先受偿。质权强调的是占有合同的生效条件,留置权法未专门规定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的应有作用。 非趋利性占有是经济社会的特定形式,要注意将普通法的规定与特别法的规定联系起来考量。 此类占有体制中准占有、持有与信托占有的名份占有很大的比重。其容易与使用联结,不容易与收益与处分联结。 国家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也占据很多的资源与资产,他们是非趋利性占有的主要的主体。 民事主体的借用人、享用人、保管人等方面的持有权,地役权人等方面的准占有权,也是占有权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占有效力〗〖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占有关系的主要特征〗〖占有合法性的推定〗〖狭义的占有〗〖广义的占有〗〖自物权占有主体〗〖他物权占有主体〗〖主自物权占有与其他自物权占有的关系〗〖自己占有〗〖辅助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客体〗〖国家专属占有物及物权化方针〗〖国家专有占有物〗〖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共有物共有权共有制〗〖专有共有物与物权化〗〖专控共有物与物权化〗〖一般共有物与物权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与物权化〗〖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占有的基本概念,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或者基于法锁关系、物权关系、排他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对于标的物具有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实要件的占有形式,表现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以及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侵权占有与腐败性占有、破坏性占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等各种占有形态。 占有作为有物权或者无物权的标志,是最基本的物权单元。占有关系作为有合同的或者无合同的、法定的与意定的标志,是最基本的物权关系单元。 占有、占有权及其占有关系,主要发韧于、广泛应用于普通物权关系,对于担保物权体系、制度物权体系、政策物权体系以及技术物权体系和习惯物权体系、道德物权体系、自然物权体系、逻辑物权体系均产生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第240条专门规定有权占有、趋利性占有,包含了占有的一般性规则,是统一规范与调整占有关系的重要规定之一。因占有而引导出一连串的概念。有的专家着重于占有事实,有的专家着重于占有权与占有关系。这些观点各有千秋,需要结合实际一并理解。 第241条专门规定无权占有、赔偿责任。第242条规定了善意占有、保管费用。第243条专门规定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第245条专门规定占有保护。所有这些,都是趋利性占有关系,一般不涉及非趋利性占有关系。 占有,是一种最普遍、最广泛的物权现象。尽管中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了5个条款,而牵涉面是非常复杂的。因此,我们用几十万字来描述那些、这些林林总总的概念,丝毫也不过分。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