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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5-2 (第1/3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5-2 占有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占有的基本概念,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或者基于法锁关系、物权关系、排他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对于标的物具有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或事实要件的占有形式,表现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以及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侵权占有与腐败性占有、破坏性占有,以及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等各种占有形态。 占有,指管领人、支配人、控制人、统治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的事实或者权利。对物作为管领、支配、控制、统治的人,称为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与对世关系的主体。 被管领或者被支配、被控制、被统治的物,称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与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客体。 占有作为有物权或者无物权的标志,是最基本的物权单元。占有关系作为有合同的或者无合同的、法定的与意定的标志,是最基本的物权关系单元。 占有、占有权及其占有关系,主要发韧于、广泛应用于普通物权关系,对于担保物权体系、制度物权体系、政策物权体系以及技术物权体系和习惯物权体系、道德物权体系、自然物权体系、逻辑物权体系均产生深远的影响。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法定占有与意定占有这几大类型。 有权占有,是各种占有关系中最重要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占有形态。与无权占有相对。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对于标的物具有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有权占有与善意占有。 无权占有,是一种另类占有形态。与有权占有相对,包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侵占等。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对于标的物不具备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零权占有或者侵占等。 法定占有,是一种法律效力高超的占有形态。包括依据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民法、商法和仲裁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占有的主体权利与客体对象,相应地规定占有权人的义务,加以规范化、正规化或者制度化的限制,并以各种规定防止、制裁、打击、惩罚无权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与侵占人。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统一规范与调整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与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对于标的物具有高等级、高效力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有权占有与善意占有。 意定占有,是一种意思自治主义的占有形态。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占有关系。当事人一方让与占有,另一方受让占有,是否有偿占有、无偿占有,以及享有占有的权限、时间、地点、办法、步骤和责任,占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等等,一般由让与占有的一方来决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或许可以谨慎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等办法来确定意定占有。 占有的一般规则: 1、对于动产,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下,占有人对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占有。 2、对于不动产以及其他需要登记才能进行物权变动的动产而言,其物权变动已经有登记作为更有公信力和权威的方法。但是,在不动产进行登记前,应保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居住,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受法律保护。 占有的基本概念,涉及到许许多多的法律层面与法理层面。占有关系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改定、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分裂等形态,关系到各种各样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之效力问题,包括普通物权法的占有效力、担保物权法的占有效力和制度(政策)物权法的占有效力。 (二)有权占有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40条专门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高度重视有权占有的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为我们提供了想象极为丰富的巨大空间。 此项特别规定,由占有关系法、物权逻辑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及其法律效力差别很大,需要认真区别对待。 需要说明的是,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政策)物权法系三大物权法系,往往与普通债权法系、担保债权法系和制度债权法系三大债权法系相关联。很多时候物权的占有与债权的占有混合在一起,民商法的占有与特别法的占有有时候也发生磨合。故研讨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综合考量。 本条款的关键词是“有权占有”。 立法的事由是,依据合同关系来规范与调整有权占有是最普遍的现象,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的原则精神,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占有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对于意定的占有形态,会完全以合同关系来规范与调整有权占有;对于法定的占有形态,在改变占有关系时,除了法律限制与禁止的以外,仍然适用于以合同关系来规范与调整有权占有。 譬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期限等,这是法定的权利与期限,而农用土地流转的权利与办法,同样适用于以合同关系来规范与调整有权占有。 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下。 第一,本条款“有权占有”之规定,是针对民事主体占有关系的一般规定,并不针对公事主体占有关系的特别规定。所适用范围、适用法律对象,是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之平民式占有关系,不是制度(政策)物权法系之公益式占有关系。 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之平民式占有关系,一般是限于可流通领域中的普通占有关系,是相对自由和涉及面广泛的占有关系,有权占有人是不特定的每种民事主体,依据合同关系来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占有权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办法,弹性余地一般较大。物权法本条款关于“有权占有”的规定,指的就是这一类占有关系。 制度(政策)物权法系之公益式占有关系,一般是限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中的特殊占有关系,是相对严格和涉及面窄的特殊占有关系,有权占有人往往是特定的公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来决定公益式占有关系,较少依据合同关系来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占有权,应用范围也很有限,但是对于惩戒无权占有、侵权占有和破坏性占有、腐败性占有等具有严格要求,强制性手段一般较强。物权法本条款关于“有权占有”的规定,一般不指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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