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4-2 (第3/3页)
仍然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接受保证金之类的另行提供担保,才是比较稳妥的办法。 五是,判断标准。对于留置权的消灭,应当是合法的、理性的、适度的、有序的和圆满成功的消灭,应当最大限度地防止破坏性、失败性、失利性和非法性、非理性的消灭。 另行提供担保与留置权消灭的对应关系如下: 1.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完全可以消灭。
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指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方案,不再执行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方案,也不以现在的留置财产来担保债务,或者以人保代替物保—以第三人的保证金来完全替代现在的留置财产担保方案;或者以不动产、动产来抵押担保债务,完全替代现在的留置财产担保方案;或者以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办法,完全替代现在的留置财产担保方案。 其中,以权利质权来代替现有的留置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应收账款等简便的方式来清偿债务,让债权人安全、有效地实现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或者及时受偿权等,是标准式的“另行提供担保”的方式。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应当比部分另行提供担保的更加严格。 法律程序上,一般而论,应当是等到另类担保物权实现并完全清偿债权以后,债权人才将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债务人。 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留置权人接受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方案。 (2)不再执行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方案,也不以现在的留置财产来担保债务。 (3)不在留置财产上搭配保证金之类的另行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分为单独作业的和合成的担保物权,或者分为主担保物权与副担保物权、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等形式。其中,合成的担保物权,既有物的担保和人(保证金)的担保的,物的担保是主担保,保证金的担保是副担保。 2.不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不一定消灭。 不完全另行提供担保的,指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另行提供担保的方案,仍然以被留置财产为中心进行变更式担保,企图以保证金、违约金之类的担保方案取代现行的纯留置权方案。这种特殊方案的执行,所产生的结果,是留置权于留置财产担保期间不一定消灭。 法律程序上,一般而论,应当是等到另类担保物权实现并完全清偿债权以后,债权人才将剩余的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债务人。 (1)债务人可以在不破坏现有留置权关系上另行提供担保 债务人可以在不破坏现有留置权关系上另行提供担保,具体方案可以选择的有以下几个: 一是完全合作式另行提供担保。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留置权期间届满,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不必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干脆完全以保证金来代替留置财产的担保,或者干脆向别人借贷资金来清偿债务。如果上述办法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再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债务。 二是另行提供担保与留置权共同担保。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留置权期间届满,债务人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一部分运用保证金来提供另行担保,一部分仍然以留置财产提供担保,以弥补留置财产价值上的不足部分。 上述两种情形,是在保留留置权四大要素之关系或者留置财产效用基础上的调整,名义上是“另行提供担保”,实为加权式担保。一般而论,不到万不得已情势下,留置权人不会轻易接受以其他担保方式来取代留置权的担保方式。 结论是,在保留留置权六大关系基础上另行提供担保,应当是最优化选择的方案,其他方案只不过是参考方案而已。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0条 相关名词: 〖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特殊留置权〗〖企业留置权〗〖留置权消灭〗〖留置物被他人抢夺如何消灭留置权〗〖留置权消灭趋势与成因〗〖留置权消灭之圈子环境影响〗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点〗 本条款规定的留置权消灭的类型,是其主动消灭或者被动消灭的主要类型。该规定的消灭类型,包括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这两大类型。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与类型是多样性的。 留置权因正常原因、标准原因和最一般原因而消灭的,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就留置财产折价处理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除此之外形式的消灭,都可以认为是非正常原因、非标准原因和特殊原因而消灭的类型,只不过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 法律程序上,一般而论,应当是等到另类担保物权实现并完全清偿债权以后,债权人才将留置财产全部返还给债务人。 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是专指终局性的消灭,并不是指过程中立即消灭,更不会不论青红皂白式的消灭。现实生活中,于未完全清偿债权时,不能一提供另行担保方式就立即消灭留置权,而必须以“完全清偿债权”为必要条件。否则,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消灭,容易造成破坏性、失败性、失利性和非法性、非理性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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