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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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2-2 (第2/3页)


    本执行条件,与上述第2项的变通理念和实现留置权宽限期基本一致,但执行步骤、方法不尽一致。以留置财产为主清偿债务,表示对于处分留置财产产生的压力较大,对于债务人筹集资金的压力较小;以筹集资金为主清偿债务,表示对于债务人筹集资金产生的压力较大,对于处分留置财产的压力较小。

    5、以法院强制执行的实现留置权的执行条件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于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执行条件、途径、办法、步骤等发生争议,或者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或者债务人阻扰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等,当事人双方或者各自有权向事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申请判决对方赔偿损失等执行方式。

    债务人申请法院判决执行,主要是从维护留置财产所有权和对于留置权人的限制权等方面考量的。债务人享有敦促债权人尽快行使留置权的监管权利,享有处分留置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权利,享有在特定时间段内和特定情势下请求豁免债务利息的权利等。物权法第237条明文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债权人申请法院判决执行,主要是从维护留置权所粘连的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等方面考量的。债务人对于实现留置权的宽限期、执行条件、途径、办法、步骤等发生争议,阻扰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等,一旦被法院确认为无理取闹,债务人应当承担更大的违约责任,法院也会大力支持。

    债权人申请法院判决执行,其功能功效不仅仅在于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与留置权权威,还能维护自己的民事诉讼法权。倘若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剩下部分债务没有得到完全清偿,那么,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之日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譬如债权人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二年,那么二年之内仍然是诉讼时效的有效期。

    债权人是否申请法院判决执行,对于债权人诉讼时效影响是完全不同的。债权人自己追债与人民法院追债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不容易与诉讼时效保护挂钩,后者能够与诉讼时效挂钩。

    6、参照市场价格的执行条件

    依照物权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但拍卖留置财产不在此列。

    拍卖留置财产的执行条件,是其留置财产属于畅销品,参与竞争购买者在两个以上。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该留置财产时,往往高于市场价格来定底价,当数个竞买者竞价到一定程度,由认价高者出价受让该留置财产所有权。

    倘若出现意外时,流拍是会发生的。是否进行再次拍卖,主要由债务人作出决定,债权人对此没有决定权。即使是流拍,债务人仍然需要向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支付中介费;没有流拍的中介费一定会更高。

    实现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即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能够发生效力的要件。满足其成熟的先决条件,债权人才可以放心地行使留置权。

    二、一般分析

    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实现留置权,应当具备的基本先决条件如下。

    1.留置权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清偿债务。

    留置权期限,实质上是留置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此之前,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故债权人设立留置权和确定留置权期限,以加强法锁与信托关系的约束力,催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其实,本议题还有三个前提条件,即留置权项目下的宽限期已经确定、并且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这是三个充分而必要的基本条件,缺一不可。若是没有设立宽限期,债权人则不能贸然行使留置权;若是设立了宽限期,但期限没有届满,债权人则不能贸然行使留置权;若是已经设立宽限期并且已经届满,但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就此行使留置权。

    当然还有其他的并且是很重要的前提条件。譬如,债权人对于留置财产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因留置财产不存在,留置权自然而然地跟着消灭,所谓实现留置权就成为虚无飘渺的了。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发生后,留置权人不能继续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更不能实现留置权,而且还要向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留置物没有毁坏或者灭失,需保有交换价值。

    所谓实现留置权,主要指以留置物为标的来清偿债权,完成既定的担保物权使命。留置权之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均依赖于留置物,一般要求留置物完好无损,没有灭失,而且需要保有交换价值。所有这些,也是前提条件。

    众所周知,留置物因灭失而不存在,难以实现留置权。留置物因保管不善或者其他原因而毁损、破坏,失去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多数情形下不能交易,也就难以实现留置权。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某些留置物,虽然完好无损,初始时被当事人认为是有价值与交换价值,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商品更新换代太快等缘故,结果变得很不值钱,或者根本无法将留置物变为现金来清偿债权等等,也难以利用留置物来实现留置权。

    3.特殊留置权应当设立相应的留置权期限

    目前,担保法、物权法仅提及普通留置权的期限等相关规定,没有特殊留置权的期限等相关规定。实践中,人们有时候会遇到特殊留置权的期限与债权实现等相关事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关于特殊留置权,亦称特别留置权、准留置权等,一般指物权法以外的、应用范围不太广泛的留置权。此项留置权,如果是设置留置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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